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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出台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
栏目: 宜昌市审计局 -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09-06-18 加入收藏
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明确离任与接任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解决审计过程中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评价和责任界定不清等问题,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近日,经宜昌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议,由该市纪委、组织部及审计局联合发文,出台了《宜昌市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试行)》。该办法规定了交接的方式

  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明确离任与接任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解决审计过程中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评价和责任界定不清等问题,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近日,经宜昌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议,由该市纪委、组织部及审计局联合发文,出台了《宜昌市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试行)》。该办法规定了交接的方式和时限、交接内容、交接程序、交接纪律,并以表格的形式加以规范,落实了交接双方职责,明确了经济责任。

  一、明确交接内容。《办法》规定,领导干部离任时,应向接任者提供下列情况或资料:一是任职工作目标落实情况;二是任职期末财务收支状况、专项资金及货币资金结存情况;三是任职期末债权债务情况;四是任职期末未了的承包租赁、抵押担保等经济往来事项;五是尚未处理完毕的经济纠纷及涉诉情况;六是个人尚未偿还的单位借款及使用公物情况;其他需要办理交接手续的经济事项。

  二、明确交接程序。离任领导干部自组织部门通知其正式离任之日起,应当停止签批办理所有审批事项,并在正式办理调离手续前进行经济事项的交接。交接清册等资料经离任领导干部和接任领导干部确认签字后,由所在单位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等部门备案,作为划分交接双方经济责任界限的依据。

  三、明确交接时间。离任领导干部应当主动与接任领导干部商定交接的具体时间、地点和人员,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各项经济事项移交,并编制移交清册,对特殊事项应予逐项书面说明。

  四、明确交接纪律。《办法》规定,离任领导干部拒不办理交接手续,或在交接时隐瞒事实、项目不清的,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进行必要的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影响的,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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