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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建局关于专业化物业服务收费信息不透明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栏目:远安县-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06-01 加入收藏
为进一步巩固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成果,根据省纪委办公厅印发《2022年专项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总体方案》要求,深入开展专业化物业服务收费信息不透明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现结合我县物业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

  为进一步巩固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成果,根据省纪委办公厅印发《2022年专项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总体方案》要求,深入开展专业化物业服务收费信息不透明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现结合我县物业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群众“急难愁盼”和身边小事,进一步巩固物业管理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成果,促进物业服务、收费的公开透明,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让群众明明白白消费,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不断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整治重点

  专项整治范围主要为全县实施专业化、市场化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整治重点包括:

  (一)未在物业区域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信息的问题;

  (二)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公示不规范,存在公示信息不全、质价不符、公示范围以外违规收费等问题;

  (三)擅自允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宣传、经营等活动。受托作为公共收益管理人,不按要求定期公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支出情况,违规擅自使用公共收益的问题;

  (四)受委托代收水电气等费用时,违法加价或违规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费用。不按要求公示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情况的问题;

  (五)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违规收取不合理费用的问题;

  (六)其他涉嫌侵害群众利益、信访矛盾突出问题。

  三、职责分工

  (一)县住建局为专业化物业服务收费信息不透明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统筹推进专项整治工作,研究制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督促各物业服务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和整改落实,指导茅坪镇、社区居委会配合开展排查整治,会同有关部门对违法违规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进行查处。相关工作由县房管局负责具体实施。

  (二)县发改局负责归集专项整治行动中相关部门推送到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物业服务领域信用信息,对涉及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三)县公安局负责会同物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专项整治活动中涉嫌欺诈、经济犯罪、扰乱社会治安等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和查处。

  (四)县民政局负责指导落实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三方联动”机制,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组建好社区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并发挥作用。

  (五)县自然资源管理局负责会同物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照规划审批条件和首次登记结果,对存在争议的业主共有部分进行调处。

  (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会同物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职责对物业服务管理合同进行监督管理,查处不正当竞争、价格违法和违规收费等行为。

  (七)茅坪镇、各社区居委会负责协助对各专业化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巡查检查、排查整治工作,积极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矛盾纠纷。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5月底前)

  1.制定整治方案。结合我县物业管理实际,制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成立工作专班,细化工作措施,明确职责分工,扎实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2.广泛宣传发动。组织召开动员大会,就专项整治相关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广泛利用门户网站、融媒体、公众号、电子显示屏和印发宣传手册等多种渠道,开展物业相关政策法规宣传解读和专项整治活动宣传。通过多种方式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3.加强行业自律。积极发动行业协会,向物业服务企业发出倡议,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自身经营行为。组织县内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清清楚楚公示 明明白白收费”承诺书。

  (二)集中整治(11月底前)

  1.开展自查自纠。各物业服务企业认真对照专项整治重点内容要求,开展举一反三、全面自查。企业自查应全面客观,做实做细,杜绝自查问题不彻底、零报告现象,并按要求认真填报企业自查表,对自查发现问题建立清单并及时整改,自查自纠结果及情况表于6月底前报县房管局备案。

  2.强化督导检查。县房管局会同相关部门和茅坪镇、各社区居委会对城区各物业管理小区开展检查督办,结合物业管理日常巡查、考核评价和以评促改等工作,深入排查物业小区存在的实际问题。

  3.查处违法行为。针对企业自查、群众举报和督导检查、相关部门反馈的问题线索,列出清单,建立问题台账,落实整改责任、措施和时限,逐一销号管理。对专项整治发现问题,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及时整改落实,对群众反映强烈、投诉举报较多、问题整改不力的企业严格依法查处,对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4.及时化解矛盾。深入分析、排查各住宅小区存在的矛盾纠纷,健全信访矛盾处置、化解和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机制,充分运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三方联动”“五方共建”管理模式,依法、及时、有效将各类物业管理纠纷化解在基层,营造和谐安定的良好社会环境。

  5.加强正面宣传。深入结合“美好家园”“红色物业”“最美物业人”等活动,宣传选树物业管理先进典型,讲好物业管理故事,广泛开展宣传报道,树立行业新风。

  (三)巩固提升(12月底前)

  1.巩固整治成效。通过现场回访、走访谈话、问卷调查等方式对集中整治情况开展“回头看”,积极开展物业服务满意度测评工作,对整治成效进行评估检查,及时查漏补缺、改进提高。

  2.开展总结和提升。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针对专项整治发现的问题,按照“以案促改、促建、促治”的原则,举一反三,剖析根源,进一步完善物业服务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评价和“红黑榜”的运用,完善物业服务进、退管理办法,构建物业管理长效监管机制,常态化开展物业管理领域突出问题整治工作,不断巩固整治工作成效。

  五、工作原则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县住建局局长为组长,各党组成员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物业管理领域突出问题整治工作专班,县房管局局长任专班组长,分管副局长任专班副组长,办公室设在县房管局,负责统筹专项整治工作。县发改、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和茅坪镇为物业管理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成员单位,建立联合会议制度,各成员单位各负其责,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及时启动、取得实效。

  (二)强化协同联动。健全专项整治各相关单位间的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执法检查、联合查处等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分别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和联系人,于5月31日前报物业管理领域突出问题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专项整治期间,各单位查处的物业管理相关违法问题和工作开展情况,每月20日前报专班办公室汇总。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典型案例,要采取领导包案、挂牌督办等方式集中攻坚、合力突破,确保整治成效。

  (三)及时报送情况。专班统筹,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和督办,县房管局房地产物业股负责,确定专人负责专项整治期间的资料汇总、整理和信息报送工作。

  联系人:李瑞博

  联系电话:15171785969

  附件1.物业专项整治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和联系人名单

  附件2.《物业服务收费信息不透明问题专项整治企业自查表》

  附件1.

  物业专项整治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和联系人名单

  

单位 姓名 联系电话 备注
秭归县市场监管局 谭敬武 18571009969 分管负责人
袁丹丹 18571009923 联系人
秭归县发展和改革局 郑爱华 13907207088 分管负责人
雷绘 0717-2886460 联系人
茅坪镇人民政府 梅海全 15071799828 分管负责人
彭翠蓉 13377985982 联系人
秭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周功伟 15971676599 分管负责人
宋晓庆 15090883988 联系人
秭归县民政局 蒋丽 13872558250 分管负责人
向文鹏 18872528615 联系人
秭归县公安局 贺必珊 13872690188 分管负责人
望家兵 18871595081 联系人
附件2.物业服务收费信息不透明问题专项整治企业自查表企业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物业服务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物业服务等级标准 参考秭归县物业服务级标准执行(或物业服务合同另行约定)
物业收费项目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自查基本情况 自查重点内容 自查基本情况 整改措施 整改时限 备注
未在物业区域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信息的问题。        
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公示不规范,存在公示信息不全、质价不符、公示范围以外违规收费等问题。        
物业服务企业自查基本情况 擅自允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宣传、经营等活动。受托作为公共收益管理人,不按要求定期公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支出情况,违规擅自使用公共收益的问题。        
受委托代收水电气等费用时,违法加价或违规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费用。不按要求公示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情况的问题。        
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违规收取不合理费用的问题。        
其他涉嫌侵害群众利益、信访矛盾突出问题。        
企业负责人(签章): 2022 年 月 日

 

(编辑:谭云芳,审核: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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