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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
栏目:三峡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7-01-12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6年7月28日由湖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条例》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11月30日,记者围绕《条例》的实施,对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柯俊进行了专访。作为我省首部地方性食品安全法规,《条例》是在什么背景下出台的?近年来,我省食品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6年7月28日由湖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条例》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11月30日,记者围绕《条例》的实施,对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柯俊进行了专访。

  作为我省首部地方性食品安全法规,《条例》是在什么背景下出台的?

  近年来,我省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向好,没有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事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合格率和食品抽检合格率连续三年达到94%以上,食品安全工作正走上体制不断完善、措施不断强化、保障不断增强、形势不断向好的良性发展轨道。同时,当前食品安全基础依然脆弱,问题易发多发,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还不高,保障食品安全任务繁重艰巨。“小智治事,大智治制”。从国家层面看,2015年10月1日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新《食品安全法》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新法试行后的一年内制定出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具体管理办法。为保障湖北5816万城乡居民的饮食安全,也为更好地促进湖北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迫切需要在《食品安全法》等上位法的指导下,制定顺应时代要求、体现人民意愿、符合湖北实际的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

  《条例》从酝酿到最终出台,是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重视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的结果。2015年2月,省人大常委会确定《条例》为2015年省人大重点立法项目。2015年10月,我们向省政府上报了《条例(草稿)》。2015年11月2日,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条例(草稿)》,同意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2015年11月24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2016年3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2016年4月20日,省人大常委会在黄石市同步举行基层立法听证和网上立法听证,并通过湖北经视、长江云新媒体进行现场直播和网上图文直播,在全国尚属首次。2016年7月28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

  新的《条例》具有哪些重点创新?

  《条例》共计六章、八十六条,分为总则、食品生产经营、食品安全保障、信息公开和社会参与、法律责任和附则,有以下创新和亮点。《条例》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安全承担主体责任,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7项具体职责。

  划定“三小”生产经营“红线”,建立小作坊、小餐饮许可管理,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制度。将“三小”纳入法治范畴,设立“三小”的准入条件、生产经营要求和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加强对食品摊贩的管理,对“三小”累次违法行为加重处罚,对“三小”严重违法行为设置五年的行业禁入期限。

  《条例》规定入网食品经营者要依法取得许可,并在其网站明显位置公示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等信息;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要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销售食品信息审核、食品安全检查、违法行为处理、投诉举报处理等管理制度。

  严格监管保健食品现场会销。《条例》规定从事保健食品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并在许可的经营场所内进行销售;保健食品会销不得作夸大功能、虚假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宣传,不得在许可的经营场所以外进行现场销售;对在经营场所以外从事保健食品销售的违法行为设置了最高20倍货值金额罚款的严厉处罚。

  《条例》规定农业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机制;食用农产品集中销售市场要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安全相关管理制度,市场开办者要建立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不能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和合格证明文件的,应对入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快速检测或者抽样检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要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同时,《条例》还突出对学校食品安全的特别监管,动员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并加强行刑衔接,严打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如何推进《条例》的有效实施?

  我省将高举党政同责的“指挥棒”,抓好“双安双创”,把贯彻实施《条例》作为市州党政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推动形成重视食品安全依法治理的政绩导向。

  唱响宣传培训的“合奏曲”。组织监管人员学法,促进从业人员守法,面向社会公众普法。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增强《条例》宣传的可读性和互动性,增强人民群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营造《条例》贯彻实施的良好氛围和社会环境。

  夯实制度建设的“压舱石”。按照《条例》的授权,我们对现有的规章制度进行全面清理,组织制定了《湖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湖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湖北省网络订餐监督管理办法》,还将制定《湖北省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湖北省网络食品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这些制度将与《条例》密切衔接,细化落实《条例》具体管理内容。

  打造专业监管的“脊梁骨”。按照《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建立食品安全职业化检查员队伍的要求,加强教育培训工作,加快人才储备步伐,探索建立职业化检查员队伍。

  用好专项整治的“杀手锏”。联合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通信管理局,从2016年10月至2017年11月,在全省开展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从源头上强化食用农产品安全;以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为手段,开展白酒、食用植物油、豆制品、蜂蜜产品、肉制品、乳制品、调味面制品、瓶(桶)装水和食品添加剂等高风险品种专项整治,对食品工业园区、小作坊集中区、地方特色食品聚集区进行食品安全专项治理;深入开展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治理,联合省通信部门开展网络订餐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净化网络食品市场。

  食品安全条例面面观

  立法体现地方特色

  《条例》依照上位法确立的指导思想、原则和主要制度等,提出了具体的落实措施,以确保上位法的基本精神在我省得到准确、有效落实;同时,紧密结合湖北实际,重在突出地方特色、针对具体问题和提高可操作性上下功夫。如,针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点多面广、各地差异大的特点,食品安全法授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我省按照上位法的要求,从解决问题入手,紧扣我省自身特点和现实问题,着重解决“三小”中的突出问题和难点问题,在立法模式和体例上不追求大而全。《条例》还针对我省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其他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比如食用农产品销售、保健食品会销等,坚持从实际出发,有针对地作出规定,较好地实现了上位法精神与地方实际的有机衔接。

  明晰主体责任和政府职责

  食品生产经营,是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关键领域。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对于推进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制度,保证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条例》在总则中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在此基础上,《条例》强化政府职责,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职责,厘清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质量监督、农业、城管等部门的监管边界,要求完善风险监测评估体系、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检测检验体系,建立食品安全信用评价制度和奖励机制,食品安全信息公开机制,食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等,齐抓共管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严把食用农产品销售关口

  食用农产品是从田间到餐桌的安全源头,而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又是进入老百姓菜篮子的主渠道。要严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这一关口,防止问题食品流向餐桌。

  因此,《条例》专门增设专节,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集中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一是农业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机制;二是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相关的职责,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日常检查制度,查验记录制度以及公示制度等;三是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对入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必须进行快速检测或者抽样检验;四是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保证食品安全全程可追溯。

  促管结合规范“三小”

  我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数量众多。它方便了人民群众生活,对促进就业创业起到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其生产经营条件简单、质量安全控制水平低,食品安全问题较为突出,长期缺乏科学有效的监管依据和监管措施。

  为此,《条例》从既要促进发展,又要严格管理出发,重点对“三小”管理作出了以下规定:一是全面建立管理制度,对小作坊、小餐饮实行小作坊生产许可和小餐饮经营许可,对食品摊贩实行登记制度;二是提出生产经营要求,除一般性生产经营要求外,对部分质量要求高的食品限制其生产经营;三是加强食品摊贩的管理,规定食品摊贩应当在指定的经营地点、确定的经营时段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四是明确了政府的服务职责,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三小”进行综合治理,统筹规划、建设、改造其集中场所和街区,配套建设相应设施,帮助其改善生产经营环境等。

  聚焦百姓关注的突出问题

  《条例》还针对其他一些百姓关注的突出问题作出了规定。

  在食品安全的追溯管理上,《条例》规定:一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二是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农业部门等有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推进食品安全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三是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追溯体系,对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进行全程的质量控制和追踪。

  在保健食品现场会销问题上,《条例》规定:一是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许可,并在许可的范围、地点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二是规定不得作夸大功能、虚假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宣传,不得在许可的经营场所以外进行现场销售;三是设定严格的法律责任,对于违法进行保健食品现场会销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按照货值金额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食品网络销售问题上,《条例》一方面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在其网站明显位置公示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等信息;另一方面规定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销售食品信息审核、食品安全检查、违法行为处理、投诉举报处理等管理制度;加强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核查,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

  此外,《条例》还对无实体店铺经营管理、农村集体聚餐、对外配送食品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填补了上位法空白,堵塞了管理漏洞。

  创新监管方式

  信息公开和社会共治是本《条例》的两大特点。实行企业主动公开和监管部门强制公开相结合,用软公开实现硬约束,用小力量支撑大事业。《条例》特设“信息公开和社会参与”专章共五条,一方面,政府及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采取严格的监管措施,着力加强监管力度,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同时,也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食品安全治理,这在全国食品安全地方立法中尚属首例。

  在法律责任方面,食品安全法设定了最严厉的食品安全违法处罚措施,《条例》除适用上位法规定外,主要对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针对我省一些有特色的规定,如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以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相关制度等行为,也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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