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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水利水电局履行法治建设职责暂行规定
栏目:宜昌市水利和湖泊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8-01-15 加入收藏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策部署,推动市直水利系统切实履行法治建设工作职责,根据《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结合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宜昌市水利水电局机关及局(直)属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执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策部署,推动市直水利系统切实履行法治建设工作职责,根据《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结合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宜昌市水利水电局机关及局(直)属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执行。

  第三条 宜昌市水利水电局履行以下法治建设职责:

  (一)加强市直水利系统法治建设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法治建设重大问题;强化法治建设保障,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治队伍。严格落实法治建设年度报告制度和述法制度,每年底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法治宜昌建设、法治政府建设工作。

  (二)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实行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全面落实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公职律师制度,完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发挥作用机制;依法拟定涉水性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范性文件,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三)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规范文明执法,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过程,强化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全过程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积极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保障。

  (四)落实党组中心组学法和干部职工法治培训,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积极推行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考试考核制度;组织实施普法规划,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落实普法责任清单制度。

  (五)自觉维护司法权威,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关规定;支持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

  第四条 宜昌市水利水电局履行推进法治建设职责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反对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坚持统筹协调,做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权责一致,确保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第五条 局政策法规科具体承担宜昌市水利水电局法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牵头组织机关各科室、局(直)属各单位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有关法治建设的决策部署。

  局机关各科室、局(直)属各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履行法治建设有关工作。

  第六条 宜昌市水利水电局履行法治建设职责实行分级负责制。

  局主要领导对市直水利系统法治建设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局分管领导对分管科室(单位)以及分管领域的法治建设承担领导责任。

  局机关科室、局(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科室(单位)以及管理领域的法治建设承担直接责任。

  局机关、局(直)属单位干部对所从事业务领域的法治建设承担具体责任。

  第七条 局(直)属各单位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本单位履行推进法治建设职责情况向局党组进行书面报告,并抄送局法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工作人员学法用法情况;

  (二)法治宣传开展情况;

  (三)依法行政情况;

  (四)法治单位创建工作情况;

  (五)法治文化建设工作情况;

  (六)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情况;

  (七)履行其他法治建设工作职责情况。

  第八条 局机关各科室、局(直)属各单位履行法治建设职责情况纳入局年度考核之列,并将其作为年度评先表彰、考察使用干部、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相关责任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推进法治建设职责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追责问责。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水电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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