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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水电局关于印发《宜昌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分级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水利和湖泊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8-12-12 加入收藏
市水利水电局关于印发《宜昌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分级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水利(水电、农林水)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分级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鄂水利函〔2015〕451号)和《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水利水电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意见》(鄂水利函〔2

市水利水电局关于印发《宜昌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分级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水利(水电、农林水)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分级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鄂水利函〔2015〕451号)和《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水利水电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意见》(鄂水利函〔2018〕372号),结合全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实际,我局制定了《宜昌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分级监督管理意见》。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昌市水利水电局

2018年12月12日

  

宜昌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分级监督管理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明确分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国务院“放管服”要求,推进依法行政和职能转变,保证工程安全、质量、进度和投资效益,按照《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分级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鄂水利函〔2015〕451号)和《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水利水电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意见》(鄂水利函〔2018〕37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分级监督管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分级监督管理职责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实行省、市、县三级分级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1. 负责对本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组建的项目法人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2. 负责本级监督管理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3. 负责本级监督管理项目的开工备案管理;

  4. 负责本级监督管理项目的质量监督;

  5. 负责本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组建的项目法人负责建设的水利水电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

  6. 负责本级监督管理项目的验收管理(包括法人验收监督管理和政府验收管理);

  7. 负责对区域内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二、分级监督管理范围

  (一)省级监督管理范围

  1. 省人民政府、省水利厅及其直属单位组建项目法人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

  2. 1级堤防工程;

  3. 大型水库工程,坝高在70米以上的新建中型水库工程;

  4. 中央投资及省级投资为主的设计灌溉面积100万亩及以上的大型灌区工程、大型水闸工程、单站装机流量50立方米每秒及以上或单站装机功率1万千瓦及以上的大型泵站工程;

  5. 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或总库容1亿立方米及以上的水电工程以及汉江干流上梯级开发的水电工程;

  6. 中央、省投资的其它重点水利项目。

  (二)市级监督管理范围

  1. 市人民政府、市水利水电局及局(直)属单位组建项目法人并负责建设的水利水电项目(管理权限在省水利厅的除外);

  2. 2~3级堤防工程;

  3. 省级监督以外的中型水库,防洪重点小(1)型水库工程;

  4. 省级监督管理以外的大型泵站工程,设计灌溉面积5~100万亩的灌区工程,中型水闸工程,中型泵站工程;

  5. 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30万千瓦或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1亿立方米的水电工程;

  6. 省级未纳入监管的其他中型水利项目。

  (三)县级监督管理范围

  1. 小农水工程、水土保持工程;

  2. 市级未纳入监管的小型水库;

  3. 设计灌溉面积5万亩以下的灌区工程,小型泵站工程,小型水闸工程;

  4. 山洪沟治理工程和抗旱应急水源工程;

  5. 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或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电工程;

  6. 国家、省、市未纳入监督管理范围的其他水利水电工程。

  (四)分级监督管理原则上按上述意见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监督管理权限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强化验收管理

  1. 自本文发布之日起,新建及过去尚未验收的项目均按照本文件执行,但《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水利水电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意见》(鄂水利函〔2018〕372号)中下放到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仍由市水利水电局负责后续验收工作。原由市水利水电局进行了阶段验收或专项验收但未下发阶段验收鉴定书或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的,仍由市水利水电局下发阶段验收鉴定书或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其后续验收工作按本意见执行。

  2.对于本次下放项目中原由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进行质量监督的,相关县(市、区)质量监督站与市质量监督站做好资料交接,并负责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等后续质量监督工作。

  3. 各县(市、区)要将水利水电工程竣工验收作为水利项目推进的重要内容,按照《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水利水电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意见》(鄂水利函〔2018〕372号)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加快推进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工作。对于建设周期长或者因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对已完成的部分工程可以按单项工程或者分期进行竣工验收。同时,对于竣工验收涉及发改、财政、审计等其他部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主动做好与当地政府领导的汇报和跨部门的协调工作。

  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力量,规范建设管理程序,切实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为保证竣工验收的质量和进度,我局将适时组织工作组,为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竣工验收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局机关各相关业务科室负责竣工验收督促工作,局建设管理与安全监督科负责竣工验收技术指导服务工作。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分级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鄂水利函〔2015〕451号)

        2.《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水利水电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意见》(鄂水利函〔2018〕3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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