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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风渠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管理办法
栏目:宜昌市水利和湖泊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7-04-24 加入收藏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东风渠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保证工程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制定的《大型灌区节水续建配套项目管理办法》、《加快推进农村水利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湖北省水利厅《湖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分级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鄂水利函〔2015〕45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东风渠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保证工程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制定的《大型灌区节水续建配套项目管理办法》、《加快推进农村水利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湖北省水利厅《湖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分级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鄂水利函〔2015〕451号)及相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宜昌市东风渠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以下简称东风渠灌区节水改造项目)。

  第二章 建设任务

  第三条东风渠灌区节水改造项目建设范围涉及市直片区、夷陵片区、枝江片区、当阳片区等,建设内容主要为42条共268.5公里渠道的疏挖衬砌和建筑物配套工程,概算总投资3.11亿元。分别由各片区对各自辖区内的工程实行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东风渠灌区节水改造项目的主要目标是完善灌排工程设施,提高灌区的输水、配水效率和灌排保证率,改善灌区内农业生产条件,健全灌区管理体制,增强灌区运行管理能力和水平,保障农业用水和城镇供水安全,提高综合效益。

  第三章 前期管理

  第五条宜昌市东风渠灌区管理局已委托设计单位完成了十二期节水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的编制,并经省发改委、省水利厅批复。分片区建设管理后,对节余资金使用和国家对灌区扩大投资的,由各片区项目法人按要求编制工程可研、初步设计、年度实施计划、招标设计、施工设计等。

  第六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各片区项目法人要通过遴选的方式选定招标代理机构,经湖北省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在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评标,接受主管部门和其它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七条各市(区)政府要成立或明确项目法人单位,明确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建立健全建设管理机构及职责。东风渠灌区节水改造项目由各片区项目法人独立组织实施,按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等建设管理制度。各参建单位要严格落实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工程质量,主动、自觉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市东风渠灌区管理局要加强项目建设的指导和协调,不定期开展督办检查,确保三个安全。

  第八条东风渠灌区节水改造项目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对实施过程中,结合实际确需优化变更的,要严格执行《湖北省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暂行)》(鄂水利函〔2011〕346号),重大设计变更经原审批单位批复后,才能组织实施;一般设计变更必须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后,参建各方责任人签章后实施,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项目建设资金由省级财政直接拨付到各市(区)财政,各地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使用资金,确保专账专款专用,严禁转移、侵占和挪用、整合项目建设资金。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大型灌区节水续建配套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5〕1506号)第十三条 “严格按照审批的工程建设内容使用资金,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各项规章制度,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条各片区项目法人要积极争取地方配套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第六章 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东风渠灌区节水改造项目各参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生产组织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工程质量,防止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各片区项目法人应主动接受政府监督,在工程开工前按照湖北省质量监督分级管理办法,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和开工备案手续。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适时巡查、飞检,督促参建各方人员到位,确保每一处工程都处于受监状态。参建单位应依照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水利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落实质量主体责任,签署质量责任终身承诺书,主动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项目验收

  第十三条各片区项目法人应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相关规定,按照程序进行工程验收工作。

  在年度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验收,按照质量监督机构审批的质量检测方案完成第三方质量检测报告,出具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报告、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及档案验收意见,项目法人应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年度项目验收申请。

  在项目全面实施完成且所有年度项目验收后,各项目法人应及时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市东风渠灌区管理局统一后提出最终竣工验收申请,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第八章 建后管护

  第十四条项目年度验收后,要及时向运行管理单位办理工程管理和资产移交手续。无管理单位的,要建立并明确管护主体,制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经费,建立健全良性运行机制,保证工程充分发挥效益。

  第十五条对新建、改造的灌排工程设施,及时确权划界,明确工程范围。进一步深化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多样化的工程管护模式。

  第九章 监管责任

  第十六条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监管责任,加强对项目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督导检查、稽察、审计、第三方评估等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应建立台账,限期整改,对账销号。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工作滞后、质量不合格、资金挪用、投资计划执行和建设进度慢等问题,将采取通报、约谈、督办等措施,督促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宜昌市水利水电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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