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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区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水利和湖泊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3-01-30 加入收藏
夷陵区、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水利(农林水)局、夷陵区水土保持局: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水土保持事关国计民生,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为了贯彻落实《

夷陵区、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水利(农林水)局、夷陵区水土保持局: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自201131日起施行,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水土保持事关国计民生,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认真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管理工作,重点监督检查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生产建设项目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情况。

  二、在我市城区范围内开办的生产建设项目都应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区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区级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上级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报相应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水土保持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水土保持措施,履行法定义务。

  四、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是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前置性条件,是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专项验收,是检验生产建设项目是否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义务、是否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时有效的实施了水土流失防治措施、防治效果是否达到国家标准和要求的重要检验过程,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五、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行使法定职权,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落实责任领导和工作人员,制定工作方案,依法开展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管理工作,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得到贯彻落实。

  六、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要求每月10日前将上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管理情况上报至我局水土保持科汇总,统一上报省水利厅。

  联系人:刘宇,联系电话:6313615,传真:6313615,邮箱:32071499@qq.com

                                                                                                                           二O一二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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