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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水利水电局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制度
栏目:宜昌市水利和湖泊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5-08-18 加入收藏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市委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市委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包括:局机关、依公管理单位、事业单位、企业及协会、学会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局内部审计机构依法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以及为加强内部控制和管理、实现经济目标提供保证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局规划财务科作为局内部审计机构,应明确专职的内部审计人员,与局会计集中核算监管中心合署办公,在局党组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视需要组织开展专项资金审计及财务大检查等工作。同时接受政府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内部审计按审计计划或按局领导批示进行。原则上每两年应进行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进行。一般以上年度和本年度为主,必要时可追溯到以前年度,特殊情况可随时安排进行。年度审计计划由内部审计机构会同局监察室商定并报局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除局组织人员实施审计外,根据工作需要,经局批准可以将有关审计事项委托社会审计机构或请求政府审计机关实施。
  第七条  实施内部审计,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进行。对内审结果予以客观、真实的反映,并出具内审报告,做出基本评价,针对查出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工作建议,报局领导批准。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道德准则和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客观、公正、廉洁、保密。
  第二章  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  内部审计主要职责:
  (一)对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二)对局机关及所属单位预算内外资金、专项资金和经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四)对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
  (六)对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重大经济事项和投资决策等进行评审;
  (七)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要求办理的审计事项。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应当向本单位分管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和主要领导提出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在履行职责时的权限主要有:
  (一)要求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财务决算、会计报表,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核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财务资料,可对有关人员或单位进行调查、询问,并取得证明材料;
  (二)参加本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等活动的资料、文件、电子数据和现场勘察实物;
  (四)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单位审定公布后施行;
  (五)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九)对拒绝或变相抵触审计、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和人员提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对审计中发现严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人员,提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并移送局监察室进一步审理。
  (十)对内部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可直接向局主要领导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主要实施财政财务收支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题审计。
  第十三条  内部财务收支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包括各项收入、成本费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是否真实、合法和合规;
  (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经营资金等各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项目的概(预)算和决算进行审计;
  (四)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水利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绩效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所拥有的各种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重点对所属单位固定资产内部管理和使用情况,包括: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存量是否真实,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购建、调拨、报废和处理是否符合有关制度规定;
  (六)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合同、对外投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重点对外投资程序的合规性、合法性以及效益、风险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七)对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水利价格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各项债权、债务等是否及时清算,有无债务风险;
  (九)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银行账户的开设及管理情况,有无储蓄存款、公款私存行为和多头开户等问题;
  (十)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营管理情况、效益情况及奖惩兑现情况进行审计;
  (十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实用性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
  (十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以前年度各项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
  (十三)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四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内部审计机构应配合局人事科、监察室开展对所属单位负责人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除第十三条内容外,还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对本单位违反财经纪律应负的责任;
  (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对本单位国有资产流失应负的责任;
  (三)重大经济事项进行调查研究、论证、集体讨论情况;对决策失误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后果应负的责任;
  (四)重大问题反映、报告情况;对本单位财务数据及有关重大经济问题的报告失实、延误应负的责任;
  (五)个人的资产、收入和住房情况,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情况;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五条  专题审计是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局领导批示或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某些问题进行的审计。专题审计的程序和方式按照内部财务审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各单位的具体情况,商局监察室制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经局分管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实施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受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前,应成立审计组。在实施审计5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
  (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时间、方式等;
  (二)审计组长及其成员的名单;
  (三)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
  第十八条  审计组应根据批准的审计计划和工作要求,组织审计人员实施审计。内部审计机构和局监察室应加强对审计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协调解决审计过程中的问题。
  第十九条  对审计事项,应取得证明材料,做好审计工作记录,写出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记录应由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签章认证。
  第二十条  审计组或受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在审计结束后20日内(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时间、方式及有关情况;
  (二)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
  (三)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审计结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报告在征得局内部审计机构和监察室同意后,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同时征求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本人的意见。
  被审计单位及个人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应组织复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但审计组应做出说明。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根据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拟出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连同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的书面说明,一并报送局主要领导审批,并在批准后10日内下达给被审计单位执行。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或审计报告)以局办公室文件下发,送达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或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执行结果。
  被审计单位、个人对审计决定有异议的,自收到审计决定书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局提出申诉,经局主要领导批准,组织复审,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主要审计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已办结的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审计档案,并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五章  审计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要积极配合审计工作,不得瞒情不报。不得提供虚假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挠检查。对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者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审计组向局提出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的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小组和内部审计人员对审计发现的重大违反财经纪律的事项,应及时报告局主要领导,经批准后移交局监察室处理。内审小组向监察室移送审计事项时,应当将审计结果及相关证据一同移送。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局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局人事科应将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作为领导干部的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时的重要依据;局监察室应加强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监督。对发现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应及时组织查处。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回访检查,追踪问效,检查落实整改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局规划财务科、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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