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止类
企业不得投资以下项目: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
(二)未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的投资项目。
(三)不符合经市国资委审核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投资项目。
(四)未明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方式和责任人的投资项目。
(五)不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投资项目。
(六)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投资项目。
(七)投资预期收益低于5年期国债利率的商业性投资项目。投资预期收益率低于所在国10年期国债利率的商业性境外投资项目。
(八)非房地产主业企业新购土地开展的商业性房地产投资项目。
(九)高负债企业推高企业负债率的投资项目。
(十)国家有关部门明确不主张开展经营活动的高危、敏感地区的境外投资项目。
(十一)无资金结付保障的PPP(含BOT、BT等多种模式)境外投资项目。
(十二)单项投资额大于企业上一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30%的境外投资项目。
二、监管类
企业投资以下项目,应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前报市国资委审核或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部门)审批:
(一)主业范围以外的股权项目、不占控股地位的股权投资项目。
(二)主业范围以外的单项投资额大于企业上一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1%及以上的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三)投资金额达到2亿元或上一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30%及以上的市内经营性项目投资;投资金额达到1亿元或上一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10%及以上的市外(境内)项目投资;境外项目投资。
(四)确因防范风险等需要新设管理层级超过三级的企业。
(五)国家有关部门和市政府阶段性监管要求的境外投资项目。
三、特别监管类
列入“投资特别监管企业”名单的企业投资以下项目,应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前报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
(一)并购非国有股权或向非国有企业增资。
(二)新设混合所有制企业。
(三)投资金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或上一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10%及以上的股权投资项目。
除上述项目外,市国资委可根据投资特别监管企业情况,针对性地提出特别监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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