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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区地下停车场管理的通告
栏目:宜昌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5-12-07 加入收藏
为改善城市交通环境,缓解交通拥堵,解决城区停车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对我市城区违规占用地下停车场进行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凡在宜昌城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经市

  为改善城市交通环境,缓解交通拥堵,解决城区停车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对我市城区违规占用地下停车场进行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宜昌城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修建、配建的地下停车场,包括社会停车场、民用建筑配建停车场、专业运输单位的专用停车场,均属于清理整顿的对象。

  二、禁止违法改变城区地下停车场规划许可使用性质和用途,凡擅自改变地下停车场规划许可使用性质和用途的,自本通告下发之日起30日内,恢复原有使用性质和功能,逾期不恢复的,相关部门将依法查处。

  三、对擅自改变城区地下停车场规划许可使用性质和用途的,城管部门依法查处,责令恢复;对于乱搭乱建建(构)筑物的,城管部门依法拆除。

  四、规划部门根据城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及时提供城区违法占用停车场所的规划审批情况。

  五、对擅自改变地下停车场规划许可使用性质,变动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的,由住建部门协助查处。

  六、对擅自改变城区地下停车场规划许可使用性质和用途,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工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注册;对利用地下停车场无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取缔。

  七、对商业区及集中居住区周边,公安交警部门将加强执法力度,严厉禁止违法占道停车行为,对违法占道停车的严格依法查处。

  八、建立城管、规划、住建、公安、工商等部门公务协作机制,定期交流、通报情况,及时研究解决管理中的问题。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1231日止。

  宜昌市城管委      宜昌市住建委

  宜昌市规划局      宜昌市公安局  

  宜昌市工商局

                                  2015年12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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