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林业生态工程资金管理办法
栏目:宜昌市林业和园林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8-04-11
第一条为加强林业生态工程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市林业生态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生态工程资金

   第一条 为加强林业生态工程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市林业生态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生态工程资金包括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林木种苗工程、重点森林火险区综合治理工程等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和各级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以及使用林业生态工程资金的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

  第四条 林业生态工程资金实行“先审核,后下达预算”的办法,预算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对确需调整的,应严格按照预算调整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林业部门应积极争取各级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和省政府批准的林业工程实施方案筹集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六条 林业生态工程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单独核算,有关部门应按照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相关规定加强生态工程资金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林业生态工程资金。

  第七条 天然林保护工程

  1、资金的范围:天保资金是指中央、省和市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天保工程专项资金,包括森林管护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森林抚育补助费、社会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天保公益林建设资金。

  2、项目资金申报: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每年3月31日以前向省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天保资金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总结报告和本年度资金申请报告。总结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上年度天保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地方财政投入和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改革情况等;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森林管护补助、中央和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社会保险补助、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国有林森林抚育补助、天保公益林建设资金等。

  3、资金的分配: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天保实施方案和上级下达资金计划,制定资金分配方案,上报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资金计划文件。

  4、资金的拨付:天保森林管护费、社会保险补助费、

  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由财政拨付林业主管部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由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将补偿资金通过一卡通直接兑现到林权所有者帐户。森林抚育补助费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分两次拨付补贴资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复森林抚育方案后,拨付70%的补贴资金;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核查验收后,再拨付30%的补贴资金。天保公益林建设资金按工程建设进度预拨,待财政部门和林业部门验收后拨付余下资金。

  5、资金的使用:森林管护费专项用于管护森林资源所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主要包括森林管护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相关设施建设维护和设备购置费等。重点保障森林管护人员的工资性支出。社会保险补助费专项用于补助实施单位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缴费支出。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专项用于各级实施单位承担的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包括教育经费、医疗卫生经费、公检法司经费、政府经费、社会公益事业经费、改革奖励资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项目专项用于森林抚育有关费用支出,包括直接支出和间接支出。天保公益林建设资金专项用于封山育林、飞播造林、人工造林等各项支出。

  第八条 退耕还林工程

  1、资金的范围:退耕还林工程是指中央财政在一定时期内安排有专项用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的资金,包括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退耕还林工程配套荒山荒地造林和封山育林资金等。

  2、项目资金申报: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将退耕还林专项规划报发改委和财政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转报省林业厅和省发改委,省林业厅上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审批,并下达任务和资金计划。

  3、资金的分配:林业主管部门根据上级下达资金计划,制定资金分配方案,上报财政部门审核,并下达资金计划文件。

  4、资金的拨付:兑现给农户的政策补助资金由财政直拨个人帐户;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和退耕还林工程配套荒山荒地造林资金实行预算控制、资金预拨管理,根据建设任务、实施进度、施工质量、验收结果核准投资额度,按5:5比例的进行管理,项目签订合同,进入施工,预拨资金50%,项目完工,经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办理竣工决算,再拨付资金50%,工程资金由财政直接支付施工单位或个人。

  5、资金的使用:退耕还林工程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批复的总体规划、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内容和标准使用,主要用于:退耕农户政策补助、基本口粮田、农村能源、生态移民、后续产业发展和退耕农民培训、荒山造林和封山育林。

  第九条 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

  1、资金的范围: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资金主要包括人工造林、封山育林、飞播造林、低效林改造、森林病虫害等。

  2、项目资金申报: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必须依据国家批准的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总体规划组织规划、设计文件的编制和项目实施,县市级总体规划由县市林业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省级规划编制,经县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市级林业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审批后下达资金计划。

  3、资金的分配: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批复的规划和上级下达资金计划,制定资金分配方案,上报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资金计划文件。

  4、资金的拨付:财政部门按照建设任务和工程建设进

  度预拨资金,待财政部门和林业部门验收后拨付余下资金。

  5、资金的使用: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批复的总体规划、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内容和标准使用,主要用于人工造林、封山育林、飞播造林、低效林改造、森林病虫害等各项支出。

  第十条 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

  1、资金的范围: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项目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国家重点野生动物保护监测、人工驯养野生动物产业示范基地建设、自然保护区建设的专项资金。

  2、项目资金申报:每年4月底以前,各地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将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的申请报告、专项资金项目标准文本及电子文档经市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联合报送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同时上报上年度专项资金的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情况。

  3、资金的分配: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批复的规划和上级下达资金计划,制定资金分配方案,上报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资金计划文件。

  4、资金的拨付:财政部门按照建设任务和工程建设进

  度预拨资金,待财政部门和林业部门验收后拨付余下资金。

  5、资金的使用: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总体规划、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内容和标准使用,主要用于珍稀濒危物种野外救护与人工繁育、濒危物种调查监管、自然保护区管理、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支出。

  第十一条 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

  1、资金的范围: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湿地保护与恢复建设的专项资金。

  2、项目资金申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编制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县级发改委审核,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和市发改委审核汇总后,联合报送省发改委、省林业厅。

  3、资金的分配: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批复和上级下达资金计划,制定资金分配方案,上报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资金计划文件。

  4、资金的拨付:财政部门按照建设任务和工程建设进

  度预拨资金,待财政部门和林业部门验收后拨付余下资金。

  5、资金的使用: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批复的总体规划、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内容和标准使用,不得改变资金投向和用途。

  第十二条 林木种苗工程

  1、资金的范围:林木种苗工程资金是指中央、省、市投资林木种苗的专项资金,包括:国家级林木种苗示范基地、省级林木种苗示范基地、林木良种繁育中心,林木良种基地、林木采种基地、苗圃、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室)、林木种子加工贮备设施设备和林木种苗信息化等建设项目资金。

  2、项目资金申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编制林木种苗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县级发改委审核,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和市发改委审核汇总后,联合报送省发改委、省林业局。

  3、资金的分配: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批复和上级下达资金计划,制定资金分配方案,上报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资金计划文件。

  4、资金的拨付:财政部门按照建设任务和工程建设进

  度预拨资金,待财政部门和林业部门验收后拨付余下资金。

  5、资金的使用:林木种苗工程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批复的总体规划、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内容和标准使用,主要用于种苗示范基地、林木良种繁育中心,林木良种基地、林木采种基地、苗圃、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室)、林木种子加工贮备设施设备和林木种苗信息化等建设。

  第十三条 重点森林火险区综合治理工程

  1、资金的范围:重点森林火险区综合治理工程资金是指中央、省、市投资重点森林火险区综合治理的专项资金。

  2、项目资金的申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编制重点森林火险区综合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县级发改委审核,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和市发改委审核汇总后,联合报送省发改委、省林业厅,省发改委、省林业厅评审通过后报国家发改委、国家林业局审批。

  3、资金的分配: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批复的规划和上级下达资金计划,制定资金分配方案,上报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资金计划文件。

  4、资金的拨付:财政部门按照建设任务和工程建设进

  度预拨资金,待财政部门和林业部门验收后拨付余下资金。

  5、资金的使用:重点森林火险区综合治理工程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批复的总体规划、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内容和标准使用,不得改变资金投向和用途。

  第十四条 林业生态工程资金应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林计发[2004]223号)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会计核算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

  第十五条 林业部门应指导和督促实施单位做好林业生态工程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对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按项目单独核算。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要认真清理结余资金。结余资金的确认和分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林业生态工程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应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林业部门要加强对林业生态工程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挤占、滞留、挪用资金或项目未按规定实施的,除将已拨付资金全额收缴国库外,财政部门要立即停止对实施单位所在地区的资金拨付,直至纠正。对有关责任人要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条 其他林业生态资金的管理比照国家、省、市有关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林业局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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