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退出
宜昌市种苗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栏目:宜昌市林业和园林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8-04-11
第一条为加强种苗企业诚信建设,维护种苗市场秩序,规范种苗企业行为,提高行业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种苗(以下简称种苗)生产、经营企业以及生产、经营活动中重点

  第一条 为加强种苗企业诚信建设,维护种苗市场秩序,规范种苗企业行为,提高行业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种苗(以下简称种苗)生产、经营企业以及生产、经营活动中重点岗位执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木种苗活动生产、经营企业,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种苗培育、苗木交易等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生产、经营活动中重点岗位执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企业项目负责人和苗木生产、经营技术负责人。

  第三条 市林木种苗管理站(以下简称种苗站)负责全市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企业以及生产、经营活动中重点岗位执业人员(以下简称种苗企业及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各县市区种苗站(农林水相关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种苗企业及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四条 种苗企业及人员信用信息管理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市种苗站逐步完善种苗企业及人员信用奖惩机制。在行政许可(审批)、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将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之一,激励守信行为,惩戒失信行为。逐步将种苗企业及人员信用融入诚信社会建设范围。

  第六条 市种苗站利用宜昌市种苗企业诚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诚信管理系统),为在本市取得资质(资格)证书或进入本市种苗市场的种苗企业和人员,归集信用信息,并通过中国·宜昌网和宜昌林业局网向社会公布,并与宜昌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互联共享。

  第七条 市种苗站依法制定和发布《宜昌市种苗企业及人员良好行为记分标准》(以下简称《良好行为记分标准》,见附件1)和《宜昌市种苗企业及人员不良行为记分标准》(以下简称《不良行为记分标准》,见附件2),作为对种苗企业及人员信用情况记录依据。

  第八条 种苗企业及人员信用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良好行为: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级以上行业协会表彰奖励的行为。

  (二)不良行为:违反有关种苗(种子)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执业行为规范,以及本市有关种苗企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三)信用等级。由诚信管理系统根据建种苗企业及人员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的影响或危害程度所记录的相应分值而自动形成的信用等级。

  第九条 城区范围内的种苗企业及人员信用信息录入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良好行为信息由企业录入,经市种苗站审核后发布;

  (二)不良行为信息由市种苗站核实相关依据文件以及企业行为事实后录入发布。

  第十条 各县市区范围内的种苗企业及人员信用信息的录入要求,由县市区种苗站(林农水相关单位)确定并发布。县市区种苗站(林农水相关单位)每半年应将本行政区域内行业信用信息记录情况报市种苗站。

  第十一条 种苗企业及人员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认定依据: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奖励文件;

  (二)市级以上行业协会表彰奖励文件;

  (三)《良好行为记分标准》和《不良行为记分标准》中列明的行为与事实。

  第十二条 种苗企业及人员信用基础记分为80分,有良好行为或不良行为记录情形时依据记分标准进行相应的加分或扣分。

  第十三条 城区范围内种苗企业及人员信用记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种苗企业及人员良好行为记录依据属于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种苗站及行业协会表彰的,由市种苗站在本级表彰文件发出或收到上级表彰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企业录入良好行为并报审。市种苗站在接到企业报审后的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良好行为记分条件的,予以记分。不符合良好行为记分条件的,退回企业并说明原因。

  种苗企业及人员良好行为记录依据属于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种苗站表彰的,由县市区种苗站按照上述时间及程序记录。

  种苗企业及人员良好行为记录依据属于种苗站以外的其他部门的表彰文件,受到表彰的企业可主动记录并报市种苗站审核。

  (二)种苗企业及人员不良行为按照《不良行为记分标准》应当记分10分以下的,适用简易程序。由本市种苗站在发现该行为5个工作日内记分,并在记分后5个工作日内向被记分种苗企业或人员送达《宜昌市种苗企业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以下简称《扣分通知书》,见附件3)。

  (三)种苗企业及人员不良行为按照《不良行为记分标准》应当记分超过10分的,适用一般程序。即在简易程序的基础上由复核机构复核并决定是否记分。复核认为应当记分的,在记分后5个工作日内向被记分种苗企业或人员送达《扣分通知书》。

  第十四条 县市区范围内建设工程种苗企业及人员信用记分程序,由县市区住建部种苗站(林农水相关单位)确定。

  种苗企业及人员良好行为应当在作出或得知相关依据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记分;不良行为应在发现该行为7个工作日内记分。企业因不良行为记分15分及以上的需报本市种苗站审查后记入。

  第十五条 种苗企业及人员信用记分期限按《良好行为记分标准》和《不良行为记分标准》执行。记分期限届满,该项记分清零。

  第十六条 种苗企业及人员信用等级按以下规则确定:

  (一)积分100分以上的为A级,表示信用优秀;

  (二)积分65分以上不足100分的为B级,表示信用一般;

  (三)积分不足65分的为C级,表示信用较差。

  第十七条 重大失信行为按以下规定处理:

  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扣减50分。扣分以后积分超过50分的,降为50分;扣分以后积分低于50分的,积分不变。

  第十八条 企业信用等级结果应用按下列方式管理:

  (一)对A级企业实施简化监督和低频率的日常检查;在评比表彰中,优先予以推荐;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控股的招标工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A级企业。

  (二)对B级企业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

  (三)对C级企业加大检查频次,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对象;取消参加各类评先(优)资格;在办理相关事项时予以重点审查;每年对法定代表人约谈一次。

  种苗企业重点岗位执业人员信用等级结果应用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市种苗站应加强对种苗企业及个人不良行为的监督检查,负责收集、整理、归档、保全不良行为事实的证据和资料。

  第二十条 种苗企业及个人良好行为认定的依据被撤销,或不良行为认定的依据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执法监督或其他原因被变更、撤销,属于城区范围的,由市种苗站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后,变更或删除原行为记录和记分,并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原被记分种苗企业及个人;属于县市区范围的,由县市区种苗站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并书面通知原被记分种苗企业及个人。

  第二十一条 种苗企业及个人对信用记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书面通知15日内向记分单位提出申诉,本市或所在县市区种苗站(农林水相关单位)收到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复查发现原信用记分确有错误的,应及时纠正、撤销或变更,并将复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回复申请企业及个人。

  第二十二条 种苗站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所在县市区种苗站(农林水相关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责任人员及责任领导由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按照规定应当记分而不记分或不按规定要求记分的;

  (二)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及诚信投诉、举报后,不按照规定履行调查、处理等职责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建立企业信用信息举报投诉机制。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种苗站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有权向本市或所在县市区种苗站(农林水相关单位)举报、投诉。本市或所在县市区种苗站(农林水相关单位)自收到举报、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向举报、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后,企业信用记分继期限按市种苗站印发的《宜昌市种苗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施行,有效期至止。施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http://www.zcbk.cn/uploads/allimg/20210508/1-21050Q11431415.jpg
扫描二维码查看原文
侦策百科收集整理,相关权利归属源作者
如二维码无法正常访问,请联系客服免费提供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