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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委托部分环境管理权限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4-06-27 加入收藏
各县(市、区)环保局,宜昌高新区环保局,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宜昌基地管理局城区建设部环保办: 为贯彻落实中央“简政放权”的精神,加快推进环保行政机构职能转变,进一步规范环保分级审批和管理制度,提高效率,明确权责,现就委托我市部分环境管理权限有关

各县(市、区)环保局,宜昌高新区环保局,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宜昌基地管理局城区建设部环保办:

    为贯彻落实中央“简政放权”的精神,加快推进环保行政机构职能转变,进一步规范环保分级审批和管理制度,提高效率,明确权责,现就委托我市部分环境管理权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部分环境管理权限

    以“依法合规、规范管理、责权统一、提高效率”为原则,结合我市环保工作实际情况,现将部分环境管理权限委托至各县(市、区)环保局、宜昌高新区环保局和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宜昌基地管理局城区建设部环保办,具体事项如下:

    (一)排污许可证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

    市环保局负责全市国控、省控、市控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环保局、宜昌高新区环保局负责本辖区内除国控、省控、市控以外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

    (二)危险废物转移处置审批

    宜昌市内危险废物转移处置审批权限委托给各县(市、区)环保局、宜昌高新区环保局;危险废物跨市转移审批由市环保局负责。

    (三)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方案审查、联网测试和验收

    非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以及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新增在线因子的建设方案审查、联网测试、验收权限委托给各县(市、区)环保局、宜昌高新区环保局;市环保局负责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方案的审查、联网测试和验收工作。

    (四)辐射环境管理项目审批

    1.各县(市、区)环保局、宜昌高新区环保局负责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三同时”验收及《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及监督管理,并负责相应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工作。

    2.各县(市、区)环保局、宜昌高新区环保局负责不跨县、市、区的110KV输变电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审批。

    (五)城区建筑工程夜间施工临时许可审批

    各城区环保局、宜昌高新区环保局、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宜昌基地管理局城区建设部环保办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程夜间施工临时许可审批。

    二、切实加强对委托事项的监管

    (一)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各项目审批工作。各县(市、区)环保局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湖北省实施排污许可证暂行办法〉的通知》(鄂环办〔2008〕159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湖北省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指南(试行)》的通知(鄂环办〔2014〕21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1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严格把关,认真做好本辖区内上述各委托事项及监管工作。

    (二)做好各环境管理权限调整的衔接工作。各县(市、区)环保局要认真研究各委托事项管理权限调整后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平稳过渡。市环保局从管理和技术两个层面,加强对各县(市、区)环保局委托事项的指导。

    (三)强化对委托事项的监管。各县(市、区)环保局务必加强对委托事项的全程监管,完善各种档案及台账。市环保局将适时对各县市区项目审批和环境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对在审批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并责令改正,视情况对委托权限予以收回。

    (四)建立委托事项的信息沟通机制。各县(市、区)环保局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上一季度本辖区委托事项执行情况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将定期对委托事项执行情况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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