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规划类
违法案件审批程序》和《宜昌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关于违法建设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宜市城管执〔2014〕5号
城区各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宜昌高新区建管办、葛洲坝集团宜昌基地管理局城区管理部,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
现将《宜昌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规划类违法案件审批程序》和《宜昌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关于违法建设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宜昌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规划类违法案件审批程序
2.宜昌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关于违法建设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宜昌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2014年5月16日
宜昌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规划类违法案件审批程序
为落实宜昌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职能,履行城市管理执法职责,做到严格执法、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宜昌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规划类违法案件审批程序(以下简称审批程序):
一、基本原则:
程序合法、运行顺畅、分工具体、责任明确、事权结合、裁执分离,保证执法公平、公正,提高执法效率,树立城管执法良好形象。
二、运作流程:
(一)各区查办的案件
凡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规划类无证建设案件,由所在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按本部门规定的程序办理,规划类无证建设案件拟作出其他各类处罚的案件以及违证建设类案件,均按以下程序办理。
1、案件调查:由所在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对案件进行初查、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查、提出初步处理建议上报所在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2、处罚建议:由所在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案件进行复核,提出处罚建议上报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
3、征求规划部门意见:对需征求规划部门意见的,经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支队长批准后,由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执法监督科办理。
4、形成关于处罚种类的意见: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召开行政执法案件审理会议,提出作出行政处罚种类意见。
5、作出处罚种类决定:将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集体讨论的意见报经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执法监督科根据决定制作《宜昌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规划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意见书》和案件卷宗一并返还给所在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执行:所在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严格按照《宜昌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规划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意见书》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湖北省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执行。
(二)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直接查处的规划类违法案件:
1、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依据市政府有关规定以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名义可直接查处下列案件:
(1)被媒体曝光的案件;
(2)违法建设面积较大的案件;
(3)跨区域的案件;
(4)上级部门督办的案件。
2、以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名义直接查处的案件,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督察大队负责立案调查、案件审查、提出初步处理建议上报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按上述程序提出处罚意见并报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后交由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督察大队执行。
三、执法监督:
区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执行后,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及相关结案资料报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执法监督科备案,同时按要求公示。
宜昌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关于违法建设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违法建设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维护城乡建设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住建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及各区城管执法部门对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违法建设行为,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第三条 对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区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
(三)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对规划实施影响较小,经规划部门同意补办或变更规划许可证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情形,均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第五条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改正;对按期改正违法建设部分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第六条 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二)不能拆除的,即拆除违法建设可能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按前款规定处以罚款的,具体罚款额度按照工程造价的10%与违法建设面积在该单体建筑总面积中所占比例的乘积确定。
第七条 没收实物仅适用整体建筑物均属违法建设的情形。
违法收入按照违法建设工程的销售平均单价或者市场评估单价与违法建设面积的乘积确定;销售单价明显低于同类房地产的销售单价的,应当适用市场评估单价;市场评估单价由处罚机关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八条作为罚款基数的建设工程造价,按照有违法建设情形的建筑物单体造价确定。
已经完成竣工结算的违法建筑物,以竣工结算价作为罚款基数;尚未完成竣工结算的违法建设,可以根据工程已完工部分的施工合同价确定罚款基数;未依法签订施工合同或者当事人提供的施工合同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处罚机关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评估确定。
第九条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的规定,事前提请市规划部门认定并决定处罚种类。
第十条对违法建设行为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本规则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的规定的,从期规定。
抄送:市纪委,市政府法制办。 |
宜昌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办公室 2014年5月16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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