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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考核工作的通知(宜环委办发〔2017〕47号)
栏目: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7-06-08 加入收藏
各县市区环保局、高新区环保分局:根据《省环保厅办公室关于对全省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考核的通知》(鄂环办〔2017〕45号)要求,为落实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快省控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工作,并与湖北省污染源平台(力合平台)联网。各地环保部门对照201

各县市区环保局、高新区环保分局:

  根据《省环保厅办公室关于对全省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考核的通知》(鄂环办〔2017〕45号)要求,为落实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省控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工作,并与湖北省污染源平台(力合平台)联网。各地环保部门对照2017年省控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督促没有接入省平台的排污单位,尽快与省平台联网;督促没有建设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省控重点排污单位,于2017年7月30日前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联网与验收(或自行技术审查)工作。对逾期未接入平台或未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的重点排污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自2017年3月1日起,对辖区内纳入2017年省控重点排污单位的废水、废气、污水处理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按照《湖北省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考核表》(附件)的要求,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首季度为3月-6月),并在省平台“运营管理”模块的“运维考核”栏目中填写考核情况。每季度考核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情况正式文件报市环境监控与应急指挥中心。

  三、各地环保部门应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季度考核评分低于60分(含60分)的重点排污单位限期整改,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可认定其存在“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的违法行为,依据国家相应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市环保局从2017年第2季度起,每季度定期对全市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正常传输率、数据完整率及数据传输有效率等运行考核情况进行通报。

  联系人:刘恋 电话:0717-6455597

  自动监控工作QQ群:156580368

  附件: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考核表

   


宜昌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6月8日


  附件: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考核表

序号

  考核内容

  评分

  1

  未通过季度数据有效性审核

  扣40分

  2

  系统正常运转率低于90%

  扣20分

  3

  系统季度数据完整率低于90%

  扣20分

  4

  缺少设备操作使用维护、保养记录,运行、巡检记录,定期校验校准记录,标准物质易耗品定期更换记录,设备故障及处理记录

  每缺一项扣5分

  运维记录不全

  每处扣1分

  记录与历史不符,编造数据记录

  扣15分

  5

  各级环保部门检查发现标样测定不合格

  扣10分

  6

  各级环保部门检查发现自动监测设施配套使用的标气和试剂不符合要求或超过有效使用期

  扣5分

  7

  各级环保部门检查发现自动监测数据与日常监督性监测、飞行监测等监测数据偏差超过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扣10分

  8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故障在48小时内未能恢复,没有按要求更换备用设施或采用人工监测方式报送数据

  每延误1日扣2分

  9

  不满足监测频次要求(在污水连续排放情况下,化学需氧量、总磷、氨氮等水质在线监测设备至少每两小时获得1个监测值,每天保证有12个监测数据;pH值、温度和流量至少每10分钟获得1个监测值;固定污染源烟气在线监测设备每10秒应获得1个累积平均值,自动生成10分钟均值、小时均值)

  发现一次扣1分

  10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现场端报表数据与省监管平台数据一致,数据不一致且未向环保部门报告

  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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