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党政机关食堂管理暂行办法
栏目:宜昌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8-01-10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党政机关食堂工作,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求,提高机关食堂服务保障水平,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湖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本办法实施范围为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党政机关食堂工作,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求,提高机关食堂服务保障水平,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湖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实施范围为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党政机关食堂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安全卫生、健康节能的原则。

  第四条 党政机关食堂主要为机关干部职工提供卫生、营养、方便、经济的就餐服务。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兼顾提供机关公务接待工作用餐。

  第五条 党政机关食堂的主办单位是食堂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部门。食堂协办单位及工作人员应遵循主办单位的管理要求,做好食堂相应管理及服务保障工作。

  第六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全市党政机关食堂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并协同市纪检监察、市审计、市财政、市食药、市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对食堂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县(市、区)和宜昌高新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范围内党政机关食堂的业务指导,有关部门协同监督。

  第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食堂自觉接受所在地纪检监察、审计、财政、食药、公安消防等部门的管理监督。

  第二章 食堂安全

  第八条 党政机关食堂食品安全应按照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的原则,建立健全严格、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科学设置食品加工操作流程,配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负责人员,明确岗位责任,落实风险防控措施。鼓励加强行业内交流学习,促进行业自律。

  第九条 党政机关食堂须取得食药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报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对达不到许可条件经营的,由食药监管部门和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加强指导,督促创造条件达到许可要求;食堂新建、改扩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要符合食品和消防安全要求,其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由食药监管部门、消防部门和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共同参与。鼓励建设“阳光厨房”。

  第十条 党政机关食堂须按食品安全要求科学配置设施设备,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清洗消毒和维护保养,保持清洁卫生和良好工作状态。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食堂须建立人员培训和健康管理档案。根据工作岗位要求合理配置相应专长人员,每年开展身体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开展例行晨检工作,及时隔离有碍食品安全的病例。建立培训和考核机制,定期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知识、操作技能和职业道德培训,定时开展食品安全规范落实情况的检查和考核评比。

  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食堂要重点针对可能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关键环节,采取控制措施进行管理。严格原材料采购,采取合同采购等方式集约定点采购,严格索证索票和检查验收;严格分级分类储存,禁止食品裸放和混放,控制交叉污染;严格分类加工,做到清洗切配、烧熟煮透,及时食用,禁止常温存放时间过长;严格食品留样,食品留样的采集和保管必须有专人负责;禁止加工出售受保护动植物以及高危高风险食品。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食堂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置方案,加强食堂食品、水电气油源和库房的安全监控,定期检查食品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第十四条 党政机关食堂应制定消防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置方案,按规定完善消防设施,配齐消防器材,定期检查消防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第三章 厉行节约

  第十五条 党政机关食堂应建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和措施。新建、改扩建食堂严格坚持标准,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严禁豪华装修。加强食品和其他原材料的节约管理,防止因腐烂变质等造成的损耗,推行工作简餐,鼓励提供小份食品,避免食品浪费。

  第十六条 保管工作要加强入库、存库、出库环节的科学管理,做到货物出入库及时,验收核对手续严格;定期盘库,做到数量准确,帐货、帐卡相符;发挥仓储效能,降低保管费用;采取相应措施,防火防盗、防鼠防虫、防霉变、防残损等。

  第十七条食品加工要加强计划性,建立每天每周食谱制,制定食品质量健康标准和操作规程。

  第十八条 党政机关食堂管理部门应建立用餐人员登记制度,对用餐人数实施动态管理,按用餐人数采购、制作和配餐。

  第十九条餐厨废弃物应单独设置回收装置,采取就地资源化处理或交由具有回收资质的专业公司进行专业化处理。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食堂应带头加强食堂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宣传,在食堂显著位置设置节约粮食、文明就餐警示标识,因地制宜开展节约节俭教育活动,引导干部职工树立健康膳食理念,增强节约意识,杜绝浪费行为。食堂主办单位应建立食堂巡视检查制度,对浪费行为给予批评教育。

  第二十一条党政机关新建食堂在规划、设计、建设及设施设备配备上要充分考虑节能环保因素,食堂设施设备用具必须是符合国家认证的节能环保产品。对使用年限长、能耗水平高的食堂,要通过节能环保改造,逐步淘汰更换高能耗设备,打造无烟、无油、无噪音现代厨房。

  第二十二条党政机关食堂要加强水、电、气、油等各种资源的节约管理,积极推广使用节能设备,杜绝和逐步减少一次性餐具使用,减少资源消耗。

  第四章 优质服务

  第二十三条党政机关食堂要以提高服务质量为中心,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主动收集就餐人员意见和建议,及时分析问题,改进服务质量。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做到工作有计划,行为有规范,操作有程序,质量有标准,劳动有纪律。结合食堂特点,从食品质量、菜色品种、服务方式、饮食卫生等方面制定服务规范或质量标准,不断提高食堂服务水平。

  第二十五条对食堂工作的采购、保管、生产加工、销售等业务工作进行全面质量管理,把事后服务质量的检查考核同事前各项业务工作的质量管控结合起来。

  第二十六条党政机关食堂主办单位应当加强食堂公务接待和工作用餐管理。严格遵守《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要求,严格参照和执行公务接待标准,规范公务接待行为。

  第五章 服务社会化

  第二十七条积极推进机关食堂服务社会化改革,引进具备符合资质的社会餐饮服务机构承办和经营机关食堂,不断优化服务模式和服务质量。

  第二十八条 进入党政机关的社会餐饮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食堂主管部门主办单位的管理规定。在合同期内发生安全事故、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严重影响机关食堂安全或干部职工权益者,不得继续在党政机关单位经营。

  第三十一条 党政机关食堂主办单位引进社会餐饮服务机构前,应当事先告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并在签订正式合同的10个工作日内,向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第六章 采购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党政机关食堂大宗物资如米、面、油、肉类、鱼、禽蛋类、干菜调料等消耗量大的物资采购应根据财政部门下发的《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有关要求,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第三十三条 大额厨具等设施设备的采购,以及引进社会餐饮服务机构或购买社会化服务等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三十四条 为确保大宗物资供货质量和食品安全,采购所选择厂家要有正规的生产基地或供货渠道,有生产经营的相关资质;商家有所供应物资类别的正规营业地点,有经营的相关资质;有足够的周转资金;有送货上门和售后服务保障能力;能提供质量检验报告证明;信誉及售后服务好。

  第三十五条 规范建立食品原材料采购台帐,加强食材食品索源索证制度。

  第三十六条 设立食材农药残留检测制度,配备统一的快速检测设备和专兼职检测人员,开展相应的质量安全检测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党政机关食堂严禁采购高档海鲜、国家保护动植物等高档食材、香烟和高档白酒、饮料等。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党政机关食堂要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和出纳岗位分设,采购和验收、保管岗位分设,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监督责任体系,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对财务、会计监督工作负领导责任,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食堂依法进行财务监督。

  第三十九条党政机关食堂应建立健全食品成本核算制度,加强成本核算管理,做到单项有核算,每日汇总,每月结算和盈亏分析,堵塞管理漏洞,降低食品成本,为合理制定和调整食品价格提供依据。

  第四十条 党政机关食堂物资采购要索取正规发票,对农民自产自销的少量农产品白条入账要总量控制,严格管理,促进财务管理规范,降低运行成本。

  第四十一条 加强物资入库和出库管理,建立物资采购、验收、保管制度,货物进库和出库应填写“入库、出库单”,入库单与出库单作为原材料核算的基本依据。

  第四十二条 食堂日常原材料采购报销时,需填写“采购物品报销单”和“物品采购验收单”,经采购人、验收人、审批人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四十三条 食堂财务应由机关内部财务机构统一管理,财务核算应纳入机关财务与经费账并账核算,食堂财务应纳入机关经费财务机构统一管理。机关食堂财务要与机关经费财务分开核算,建立独立账套,按照规范的会计科目实行收支和成本核算。年终决算按照财政部门口径和要求对食堂与经费账务进行合并处理。食堂单独开设账户的,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各级有关部门可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干部职工食堂补贴标准及补贴方式,便于预算单位规范统一执行。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党政机关食堂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堂管理制度,定期开展食堂管理情况监督检查,确保职工就餐安全。

  第四十六条 对引入的社会餐饮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加强管理,出现违规违约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处理。对因违法违规违约而中止合同的企业,食堂主办单位要及时将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机关事务管理和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消防等部门通报。

  第四十七条 机关食堂要按照有关接待规定,不得利用机关食堂违规发放钱物、工作日午间饮酒(商务接待除外)和超标准吃喝等。

  第四十八条党政机关食堂管理工作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食堂主办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向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报告。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相关业务管理及执法机构,对食堂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对管理规范、服务和经营良好的单位通报表扬,对管理不善的单位提出整改意见。有违法违纪情形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检查指导及评价结果纳入食堂主办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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