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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投标人:
根据宜昌市残疾人创业孵化园改造项目招标文件相关规定,现对施工招标文件有关内容进行答疑澄清,具体内容如下:
1、将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节专用条款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Dz:本工程招标时调价材料的信息价(以2019年第3期为准)”修正为“Dz:本工程招标时调价材料的信息价(以2019年第4期为准)”。
2、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节专用条款15.3.2“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发包人在质量缺陷责任期满且审计结束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退还质保金(无息)”修改为:“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1)发包人在质量缺陷责任期满且审计结束后14天内向承包人退还质保金(无息);(2)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3)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3、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建筑施工扬尘管控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17〕100号)和市住建委关于印发《2018年宜昌市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18〕15号)要求及标准,按照施工现场“围挡高标准、出口不带泥、工地无扬尘、裸土全覆盖、降尘设施全”的总体目标,高标准、严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扬尘污染的防治,全面落实施工现场围挡封闭、扬尘治理方案报批、设置有效冲洗设施、裸露黄土覆盖、安装视频监控、工程配备洒水车等防尘措施。”
4、因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招标公告资格审查部分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第1.4.1条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部分资格审查内容不一致,现以招标公告中的资格审查内容为准。将评标办法前附表2.1.2条资格审查标准中内容与招标公告第三条投标人资格要求第2条内容修改一致,作为评审条款之一。具体内容详见修改后招标文件。
5、请各招标人自行下载随本次答疑文件发布的招标文件,并以此制作投标文件。
6、本澄清与修改文件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澄清修改文件与招标文件表述不一致之处,以澄清与修改文件为准。
招 标 人:宜昌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湖北胜捷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0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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