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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安委会关于印发全省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8-05-28 加入收藏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委会,省公安厅、经信委、住建厅、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消防总队: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8﹞13号)要求,全面提升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减少电动自行车火灾及其造成的损害,省安委会制定了《全省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委会,省公安厅、经信委、住建厅、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消防总队: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8﹞13号)要求,全面提升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减少电动自行车火灾及其造成的损害,省安委会制定了《全省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现予以印发,请紧密结合实际,强化工作措施,坚决贯彻落实。

  附件:全省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8年5月21日

全省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火灾发生,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流通销售、维修改装、停放充电和安全管理,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8﹞1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视频会议精神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省安委会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从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使用、维修、停放、充电、管理等全过程入手,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及配件行为,大力规范维修改装行为,严格查处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加强电动自行车日常管理,推动建设一批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力争通过综合治理,实现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明显提升,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明显规范,电动自行车亡人火灾事故明显减少。

  二、治理对象

  本方案所指电动自行车是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在普通自行车的基础上,安装了电机、控制器、蓄电池、转把闸把等操纵部件和显示仪表系统的机电一体化的个人交通工具。

  根据工作需要,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电动三轮车、电动汽车等纳入治理范畴。

  三、治理重点

  1.开展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治理。由质监部门牵头,经信、工商、公安等部门参与。重点治理: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关键电气配件未取得3C认证,电器装置、绝缘性能、过流保护等未达到相关技术标准。生产假冒伪劣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

  2.开展电动自行车流通销售治理。由工商部门牵头,公安、质监等部门参与。重点治理:销售无合格证、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销售无厂名、厂址等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

  3.开展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治理。由公安部门牵头,工商、质监等部门参与。重点治理:私自改装和拆卸原厂配件,私自拆除限速器等关键性组件。私自更换大功率蓄电池。电动自行无牌无证或伪造牌证上路。

  4.开展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治理。由公安部门牵头,安监等部门参与。重点治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建筑门厅、楼梯间、共用走道以及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室内公共区域,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老化或破损,充电线路乱拉乱接,充电设施安装不规范。

  5.开展电动车自行车安全管理治理。由住建部门牵头,公安及消防等部门参与。重点治理:物业服务企业未明确服务范围内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责任。未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行为进行劝阻或报告。未设置固定区域用于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并落实专人值守。未安排人员定期特别是夜间开展消防安全巡查检查。未落实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保障措施。

  四、职责分工

  (一)市、县安委会是组织实施综合治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协调、组织部署,制定有关标准规定,明确相关部门职责,推动落实本地综合治理各项工作。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停放充电、安全管理方面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宣贯《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制定全省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规划建设标准。

  (三)各级政府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能分工,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改装、停放充电、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综合治理工作。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负责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管,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降低标准生产行为,严厉打击生产假冒伪劣电动自行车及配件违法行为,严把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源头关。

  工商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及配件产品质量监管,加大对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维修改装经营者以及仓库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网络销售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的监管。对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发布警示信息,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假冒伪劣和无厂名厂址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经营者非法改装和拆卸原厂配件、更换大功率蓄电池、拆除限速器等关键性组件行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负责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规划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推动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

  公安、消防、安全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指导公安派出所、安监办等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开展常态化安全检查和经常性宣传教育;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违反电气安全管理行为;依法查处电动自行无牌无证或伪造牌证上路等行为;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引发的火灾事故。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动自行车及配件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建设管理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要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加强住宅小区、楼院公共区域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劝阻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要立即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没有建设管理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楼院,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和组织业主明确安全管理主体单位,确定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

  五、工作时间及步骤

  即日起至2018年底,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5月31日前)。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全面组织发动,广泛开展宣传。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6月1日至12月20日)。按照综合治理工作要求,组织发动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改装、使用管理、停放充电等单位、企业和个人自查自改。开展电动自行车产品生产、维修、停放、充电和管理等问题排查整治,督促整改。

  (三)自查总结阶段(2018年12月21日至12月31日)。组织对本地综合治理工作进行自查,认真总结、固化好的经验做法,健全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长效机制。

  六、工作措施

  (一)推动责任落实。5月31日前,各地要召开会议对综合治理工作进行部署,明确各级、各部门及相关单位责任。经信、工商、质监等部门组织辖区内电动自行车及相关配件生产、销售、维修企业,住建、公安、安监、消防等部门组织对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一次集中约谈提醒,督促作出安全承诺,开展自查自纠,自觉消除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隐患,落实安全责任。要加强全省信用信息平台的应用,对不按标准或者降低标准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蓄电池、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违法行为的,一律录入全省信用信息平台;对违规停放充电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违反电气安全管理行为,且屡教不改的,一律录入全省信用信息平台。

  (二)强化源头管理。经信部门要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宣贯工作,制定宣贯方案,10月底前完成培训宣贯工作。要督促、指导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创新力度,应用相关新产品、新材料,提升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标准。住建部门要制定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规划建设标准。各级安委会要提请本级政府出台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改装和使用管理的规定,明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正式实施前的过渡期管理政策,积极稳妥有序淘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住建、公安、安监要严格落实国家不鼓励发展共享电动自行车政策,督促相关企业限期清理回收共享电动自行车。公安、工商、质监部门要严格管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将电动自行车电器性能安全作为准入重点,确保电器安全符合标准。

  (三)严格监督管理。质监、工商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组织对辖区内电动自行车及相关配件生产、销售企业进行全面摸排,建立相关企业、单位名册。要持续高压执法,对不按标准或者降低标准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动自行车及配件、掺杂掺假、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蓄电池、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违法行为的,一律严查严处。对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部门要强化电动自行车的路面管控,严禁无牌无证或伪造牌证上路。工商、公安部门要加大电动自行车回收、改装单位、修理场所检查力度,严禁私自改装和拆解原厂配件,严禁私自拆除限速器等关键性组件,严禁私自更换大功率蓄电池。安监、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要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建设管理单位将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违反电气安全管理行为作为重点,加强日常巡查力度,对违规停放、充电且拒不及时清理的,依法严肃处理。

  (四)规范停放充电。住建部门要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充电设施建设和改造,推广安装电气火灾监控和可视监测系统;对条件有限的老旧居民小区,统一划定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设置符合安全条件的集中临时充电点,满足居民日常充电需求;对新建住宅小区,鼓励、引导同步建设集中停放场所和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充电控制设施;对没有物业管理的老旧小区,要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因地制宜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充电装置。公安、安监、消防部门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定期开展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的巡查检查,及时对违规行动进行劝阻或报告。各级安委会要做积极争取政府对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充电场所的支持,将此项工作纳入为民办实事内容,年底前,集中建设一批。

  (五)广泛宣传教育。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向全社会发出倡议,为综合治理工作深入推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积极组织主流媒体,及时曝光违法生产企业和销售单位,广泛宣传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人车同屋”和违规改装、违规停放、违规充电的危险性、危害性,力争做到全面覆盖、入脑入心。要加强火灾案例警示教育,面向广大群众反复播放电动自行车火灾警示片,普及防火灭火常识和自救逃生技能,以活生生的案例警示教育群众,引导群众自觉加强火灾防范,努力形成人人关注、人人参与的生动局面。公安、质监、工商、安监、消防要完善“12365”“12315”“12350”“96119”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处置电动自行车违规违法行为。

  (六)做好应急准备。消防部门要发挥专业优势,加强电动自行车火灾特点研究,加大针对性训练演练力度和频次,不断提高实战能力。要指导企业、社区加强自身应急管理力量建设,建强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配置必要应急装备,完善联勤联调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做到事故苗头早发现、早处置,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责任。全省依托省安委会成立全省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协调小组,由省消防总队负责统筹调度综合治理工作,承担协调小组日常工作。各地也要相应成立专门工作机构,细化工作方案,建立工作责任制,定期分析研判,实施统一指挥调度。公安、住建、质监、工商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牵头单位职责,加强综合治理相关环节、领域整治的统筹。各地要压实属地政府、监管部门、管理单位和使用人员的责任,各尽其职,各负其责。

  (二)定期分析研判,强化部门协作。要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等机制,拧紧生产、销售、改装、使用环节监管链条,形成监管合力。综合治理工作期间,各地每阶段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小结,对下步工作进行调度。公安、住建、质监、工商部门每月要组织召开一次工作会,部署本系统内治理工作。各级安委会要定期召开碰头会、研判会,听取各部门、各地工作汇报,督促落实治理责任。对职能交叉、多头管理、管理“真空”等领域,要及时协调,明确各自责任,并督导落实,防止推诿扯皮或“无人管”。

  (三)严格督导检查,强化跟踪问效。省安委会将把综合治理工作将纳入对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消防工作考核和安全生产综合督查检查内容,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各地也要加强本地区综合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责令整改。省直相关部门也要对本系统内综合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要通报批评,督促其加大工作力度,落实整治措施。综合治理期间,因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尤其是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要按照“四个不放过”原则,依法从严从重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省直有关部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和部署开展情况,请于2018年5月31日前报送省消防总队;从6月份起,每月25日前报送当月工作小结;12月25日前报送综合治理工作总结。

  省安办联系人:樊立027-87277285(带传真),邮箱:6527808@qq.com。

  省消防总队联系人:黄云祥027-87269999转9519、9886(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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