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军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点军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
管理办法》《点军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及
承包经营权转让(互换)、有偿退出
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电子信息产业园建设管理办公室,湖北点军工业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点军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点军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承包经营权转让(互换)、有偿退出操作规程》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0日
点军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
农村土地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权,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土地承包权可以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转让;在承包方与发包方承包关系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承包方可以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流转土地经营权,其流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流转原则。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
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
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 部门职责。区农业农村局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乡镇(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
第二章 流转当事人
第五条 承包方。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流转土地经营权须向发包方备案。流转期限届满后,受让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续约的权利。
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其土地经营权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字或者盖章。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
第六条 受让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应当为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土地,禁止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受让方将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再流转以及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的,应当事先取得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
经承包方同意,受让方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及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提前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合理补偿。具体补偿办法需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中约定。
第三章 流转方式
第七条 流转方式。承包方可以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出租(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经营权,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入股,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成为公司、合作经济组织等股东或者成员,并用于农业生产经营。承包方自愿将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优先选择产业项目前景良好、有龙头企业参与、有能人带头领办和政府支持的企业。可以采取优先股等方式降低承包方风险。公司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方。
鼓励承包方委托发包方集中流转土地经营权。
鼓励发包方依法开展集中成片流转,稳定土地流转关系,协调维护双方共同利益。
第四章 流转合同
第八条 合同签订。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向发包方备案。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承包方委托发包方、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者其书面委托的受托人签订。
第九条 合同内容。流转双方签订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应当参照使用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发布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示范文本)》和《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示范文本)》。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土地类型、地块代码等;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方式;
(五)流转土地的用途;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流转价款或者股份分红,以及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八)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九)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十)违约责任。
第十条 合同解除。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二)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
(三)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四)土地流转租金超过约定支付期限;
(五)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有以上情形,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受让方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章 流转管理
第十一条 备案管理。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受让方再流转土地经营权以及承包方、受让方利用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应当向发包方备案,由发包方报告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乡镇(街道)对流转面积在30亩(含本数)以上的应报告区农业农村局。
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及时准确记载流转情况,并对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关文件、资料及流转合同等进行妥善归档保存。
区农业农村局对流转面积30亩(含本数)以上的,妥善保存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关文件、资料及流转合同,建立全区农村土地规模经营流转台账。
备案材料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备案表;
(二)流转双方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四)流转双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
(五)备案方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审查审核。加强工商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规范管理,依法建立工商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工商资本一次性流转土地面积50亩以下的,由乡镇(街道)组织审查审核,并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一次性流转面积50亩(含本数)以上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乡镇(街道)、部门开展审查审核。一般程序如下:
(一)承包农户同发包方签订流转委托书,委托发包方同工商资本进行流转,签订合同。工商资本与发包方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填写《工商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审查审核表》。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的同意,并进行公示。
(二)受让主体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并提交《工商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审查审核表》、农业经营能力、流转项目规划等相关材料。一次性流转面积达到50亩(含本数)以上的,乡镇(街道)进行初审后报区人民政府。
(三)区人民政府或者乡镇(街道)应当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工商资本主体的农业经营能力、资质资金、企业信用、流转土地经营项目的合规性、流转用途、是否符合全域规划和产业布局、风险保障等内容进行审查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
(四)审查审核通过的,受让主体与发包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者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鼓励流转双方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涉及到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的,须通过市级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开交易取得土地经营权。
第十三条 风险防范。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风险防范制度,区乡两级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一)落实规划管控。城市开发边界内原则上不能进行农村土地流转,确需流转的,必须由乡镇(街道)上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城市开发边界范围以市、区人民政府批复文件确定的范围为准。限制在水资源保护区内进行农村土地流转,管控范围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130号)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通知》(鄂环发〔2019〕1号)确定的范围为准。
(二)风险防控保障。对流转面积50亩(含本数)以上、涉及农户10户(含本数)以上或者风险隐患较大的项目,流转双方应当协商设立风险保障金。风险保障金由受让方缴纳,乡镇(街道)财政所(经管站)负责管理,进行独立核算,资金不进村级账户。合同期满,受让方无违约行为的,应及时退还风险保障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提供服务的,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收取管理费用的金额和方式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和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三方协商确定。管理费用应当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主要用于农田基本建设、耕地地力保护或者其他公益性支出。
(三)政策支持挂钩。流转双方未经审查审核备案签订的流转协议属无效协议。工商资本主体流转农村土地未按规定程序开展的,不得申报、实施农业产业化发展项目和乡村振兴项目,不得享受各级财政投入资金扶持政策,不得参与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性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申报创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争议调处。土地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区纪委监委、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点军区分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全过程监督,对违法违规的,要依法查处,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生效时限。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点军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点政规〔2012〕1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失效。实施过程中,上级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点军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及
承包经营权转让(互换)、有偿退出
操作规程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管理,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承包经营权变更程序,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从源头预防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和风险,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
(一)流转方式
1.出租(转包)。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经营权,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2.入股。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成为公司、合作经济组织等股东或者成员,并用于农业生产经营。承包方自愿将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可以采取优先股等方式降低承包方风险,公司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方。
3.抵押。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并向发包方备案。
(二)流转程序
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流转土地经营权,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依法协商。流转双方就土地的流转方式、流转地块、流转面积、流转用途、流转期限、流转价格、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等具体内容进行协商,形成一致的意见,相关内容不得突破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2.签订合同。流转双方根据商定的内容签订流转合同,流转合同文本应当使用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发布的规范性合同文本。
3.备案登记。流转双方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相关资料报发包方备案,由发包方报告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登记建立流转台账及档案,发包方和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合同进行必要的审核,如有不妥应予以指正。流转面积30亩(含本数)以上的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承包方委托发包方流转其土地经营权的,事先应当签订《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委托书》。
工商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按分级审查审核程序进行。
(一)转让。经承包方自愿申请,报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通过转让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方家庭承包土地总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平均承包土地面积的3倍,出让方家庭人均承包土地面积不得低于0.3亩(含本数)。
(二)互换。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并报发包方审批备案。通过互换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方家庭承包土地总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平均承包土地面积的3倍,出让方家庭人均承包土地面积不得低于0.3亩(含本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互换)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协商申请。转让(互换)双方就转让或互换的地块、用途、转让价格、交付时间、双方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具体内容进行协商,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互换)协议,并向发包方提出申请,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2.发包方审查。发包方对转让(互换)土地的权属以及地块信息、用途、当事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等内容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互换)审批备案表》并签署明确意见,将相关资料上报至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3.乡镇(街道)审批。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互换)内容进行审核并签署明确意见,通过后报乡镇(街道)审批。
4.签订合同。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根据审批结果,规范生成新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包方和承包方在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的鉴证下一式四份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并将审批备案表、转让(互换)协议复印件、双方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新旧《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等资料报区农业农村局。
5.确权颁证。区农业农村局对上报资料进行复核确认,运用农村土地承包信息系统办理变更业务,若需现场测绘的,区农业农村局组织第三方测绘机构现场测绘并进行数据处理,注销旧证,制作新证,登记建簿。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交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领发,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登记表, 由领取人在登记表上签字。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变更登记情况及时更新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系统,确保补贴发放和土地承包确权数据一致。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愿有偿退出
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具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稳定的收入来源,且家庭主要劳动力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其他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灵活就业养老保险的,承包方可申请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并享受一定补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后承包方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发包方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进城落户的条件。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愿有偿退出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承包方全体家庭承包共有人协商一致,向发包方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发包方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与退出农户协商议定补偿政策,补偿标准不超过当地征地补偿标准,再次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进行表决,并将结果进行公示,公示7天无异议的签订退出补偿协议,并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愿有偿退出审批备案表》,退出农户交回《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报乡镇(街道)审批,审批通过后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收回《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办理注销登记。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更新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系统,停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附件:1.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委托书
2.工商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审查审核表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审批备案表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审批备案表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愿有偿退出申请书
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愿有偿退出审批备案表
7.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示范文本)
8.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示范文本)
9.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示范文本)
10.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示范文本)
附件1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委托书
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
本农户因需要,自愿将座落在 组土地(地块名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面积 亩) 块 亩的经营权委托贵单位储备、流转,流转用途为 ,意向流转价格 元/亩/年- 元/亩/年,流转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农户委托的其他事项:
委托方(户主):(签章) 受托方:(签章)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2
工商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审查审核表
工商资本
基本情况 |
公司(业主)名称 |
|
法定
代表人 |
|
通讯地址 |
|
联系电话 |
|
流转土地项目规划情况 |
项目名称 |
|
项目地址 |
|
规划面积 |
|
项目主要内容 |
|
土地流转意向情况 |
流转土地面积 |
总面积: 亩,其中耕地 亩,林地 亩,基本农田 亩。耕地质量等级为 。 |
1.流转集体土地: 亩。 |
2.流转农户承包土地: 亩,涉及农户 户。 |
流转期限 |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流转用途 |
|
流转价格 |
|
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分期支付 |
市场主体资信及农业经营能力评价 |
|
经营项目评价 |
是否符合乡村规划和当地产业布局
情况 |
|
是否符合土地用途 |
|
流转风险防范情况 |
风险防范方式 |
|
缴纳风险保障金(元) |
|
发包方
意见 |
签字 : (公章)
年 月 日 |
乡镇(街道)审查审核小组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乡镇(街道)意见 |
签字 : (公章)
年 月 日 |
区审查审核小组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区人民政府意见 |
签字 : (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审批备案表
转出方 |
转出方 |
|
户籍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
身份证号 |
|
受让方 |
受让方 |
|
户籍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
身份证号 |
|
转让土地及基本情况 |
所有权人 |
|
坐落位置 |
|
四至情况 |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
土地地类 |
□耕地 □园地 □四荒地 |
确权机构 |
|
权证编号 |
|
承包方式 |
□家庭承包 □其他方式承包 □未承包 |
承包期限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转让面积 |
|
转让价格 |
|
转让用途 |
□种植粮食作物 □种植经济作物 |
签字确认 |
转出方 |
|
受让方 |
|
发包方
意见 |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乡镇(街道)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意见 |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乡镇(街道)意见 |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审批备案表
互换甲方 |
互换方 |
|
户籍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
身份证号 |
|
互换地
基本情况 |
互换地块 |
|
面积 |
|
坐落 |
|
四至 |
|
地类 |
|
承包期限 |
|
确权机构 |
|
权证编号 |
|
互换乙方 |
互换方 |
|
户籍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
身份证号 |
|
互换地
基本情况 |
互换地块 |
|
面积 |
|
坐落 |
|
四至 |
|
地类 |
|
承包期限 |
|
确权机构 |
|
权证编号 |
|
互换用途 |
□种植粮食作物 □种植经济作物 |
签字确认 |
互换甲方 |
|
互换乙方 |
|
发包方
意见 |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乡镇(街道)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意见 |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乡镇(街道)意见 |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5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愿
有偿退出申请书
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
本人 , 性别 ,系 村 组村民,为本户承包方代表,身份证号码为 ,电话号码: 。
本农户因 ,经家庭成员共同研究,慎重考虑,一致同意将本户承包的耕园地(含自留地、饲料地和经济地)全部交回村集体。特申请解除本户与村委会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并将区人民政府原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交给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报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承包地交回后不再向发包方要求承包土地。请求按退地安置方式落实相关政策。
特此申请。
申请人(签名按指印):
全体共有人(签名按指印):
年 月 曰
附件6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愿有偿退出
审批备案表
承包方 |
户代表 |
|
联系电话 |
|
户籍地址 |
|
身份证号 |
|
自愿交回承包地基本情况 |
地块
名称 |
地块
编码 |
坐落 |
面积 |
地力
等级 |
东至 |
西至 |
南至 |
北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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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 |
—— |
—— |
—— |
—— |
|
—— |
签字
确认 |
全体共有人: |
发包方
意见 |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乡镇(街道)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意见 |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乡镇(街道)意见 |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7
GF-2021-2606
合同编号:
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
(示范文本)
农 业 农 村 部
制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二〇二一 年 九 月
使 用 说 明
一、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农业农村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供农村土地(耕地)经营权出租(含转包)的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参照使用。
二、合同签订前,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对合同中的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咨询。
三、合同签订前,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出租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应当依法履行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等相关程序。
四、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者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依法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者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五、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同意的在选择项前的□打√,不同意的打×。
六、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七、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应当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印。
八、本合同文本“当事人”部分,自然人填写身份证号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填写农业农村部门赋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他市场主体填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赋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九、本合同编号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按统一规则填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 自愿、公平、诚信、有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土地经营权出租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当事人
甲方(出租方):
□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经营主体类型:□自然人 □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
□家庭农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公司 □其他:
乙方(承租方):
□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经营主体类型:□自然人 □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
□家庭农场 □公司 □其他:
二、租赁物
(一)经自愿协商,甲方将 亩土地经营权(具体见下表及附图)出租给乙方。
序 号 |
村
(组) |
地块 名称 |
坐落(四至) |
面积
(亩) |
土地 类型 |
承包合 同代码 |
备 注 |
东 |
南 |
西 |
北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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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租土地上的附属建筑和资产情况现状描述:
。
出租土地上的附属建筑和资产的处置方式描述(可另附件):
。
三、出租土地用途
出租土地用途为 。
四、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五、出租土地交付时间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完成土地交付。
六、租金及支付方式
(一)租金标准
双方当事人选择第 种租金标准。
1.现金。即每亩每年人民币 元(大写: )。
2.实物或实物折资计价。即每亩每年 公斤(大写: )
□小麦 □玉米 □稻谷 □其他: 或者同等实物按照□市场价
□国家最低收购价为标准折合成货币。
3.其他: 。
租金变动:根据当地土地流转价格水平,每 年调整一次租金。 具体调整方式: 。
(二)租金支付
双方当事人选择第 种方式支付租金。
1.一次性支付。乙方须于 年 月 日前支付租金 元
(大写: )。
2.分期支付。乙方须于每年 月 日前支付(□当 □后一)年租金 元(大写: )。
3.其他: 。
(三)付款方式
双方当事人选择第 种付款方式。
1.现金
2.银行汇款
甲方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开户行:
3.其他: 。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2.监督乙方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依法合理利用和保护出租土地;
3.制止乙方损害出租土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4.租赁期限届满后收回土地经营权;
5.其他: 。
(二)甲方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出租土地;
2.合同生效后 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发包方备案;
3.不得干涉和妨碍乙方依法进行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4.其他: 。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出租土地;
2.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3.经甲方同意,乙方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其投资部分获得合理补偿;
4.租赁期限届满,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
5.其他: 。
(二)乙方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接受出租土地并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
2.在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允许范围内合理利用出租土地,确保农地农用,符合当地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不得弃耕抛荒,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出租土地,禁止改变出租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占用出租土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出租土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出租的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4.其他: 。
九、其他约定
(一)甲方同意乙方依法
□投资改良土壤 □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
□以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 □再流转土地经营权
□其他: 。
(二)该出租土地的财政补贴等归属: 。
(三)乙方向 □缴纳 □不缴纳风险保障金 元(大 写: ),合同到期后的处理: 。
(四)本合同期限内,出租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归属: 。
(五)其他事项: 。
十、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合同有效期间,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将合同终止日至租赁到期日的期限内已收取的租金退还给乙方;致使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其他部分继续履行,租金可以作相应调整。
(二)如乙方在合同期满后需要继续经营该出租土地,必须在合同期满前 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如乙方不再继续经营的,必须在合同期满前 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在合同期满后 日内将原出租的土地交还给甲方。
(三)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甲方依法提前收回出租土地时,乙方依法投资建设的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处置方式:
□由甲方无偿处置。
□经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后,由甲方支付价款购买。
□经双方协商后,由甲方支付价款购买。
□由乙方恢复原状。
□其他: 。
十一、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交付土地,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年租金的万分之 (大写: )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赔偿损失。
(三)甲方出租的土地存在权属纠纷或经济纠纷,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甲方应当赔偿损失。
(四)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干涉和破坏乙方的生产经营,致使乙方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赔偿损失。
(五)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租金,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年租金的万分之 (大写: )作为违约金。 逾期超过 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当赔偿损失。
(六)乙方擅自改变出租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出租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土地经营权,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七)合同期限届满的,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原出租土地交还给甲方,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年租金的万分之 (大写: )作为违约金。
十二、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附则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方、乙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充条款(可另附件): 。
(二)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 份,由甲方、乙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各执壹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附件8
GF-2021-260
7 合同编号:
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
(示范文本)
农 业 农 村 部
制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二〇二一 年 九 月
使 用 说 明
一、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农业农村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供农村土地(耕地)经营权入股的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参照使用。
二、合同签订前,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对合同中的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咨询。
三、合同签订前,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入股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应当依法履行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等相关程序。
四、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者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依法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者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五、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同意的在选择项前的□打√,不同意的打×。
六、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七、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应当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印。
八、本合同文本“当事人”部分,自然人填写身份证号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填写农业农村部门赋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他市场主体填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赋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九、本合同编号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按统一规则填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有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土地经营权入股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当事人
甲方(入股方):
□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经营主体类型:□自然人 □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
□家庭农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公司 □其他:
乙方(受让方):
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经营主体类型:□农民专业合作社 □公司 □其他:
二、入股标的物
(一)经自愿协商,甲方将 亩土地经营权(具体见下表及附图)入股乙方。
序 号 |
村
(组) |
地块
名称 |
坐落(四至) |
面积
(亩) |
土地
类型 |
承包合 同代码 |
备 注 |
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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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入股土地上的附属建筑和资产情况现状描述:
。
入股土地上的附属建筑和资产的处置方式描述(可另附件):
。
三、入股土地用途
入股土地用途为 。
四、入股期限
入股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五、入股土地交付时间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完成土地交付。
六、股份分红及支付方式
(一)股份分红标准
双方当事人约定入股土地所占的□出资额 (大写: )□股份数 (大写: ) □其他: 。
双方当事人选择第 种股份分红标准。
1.按股分红。即根据 □出资额 □股份数 □其他:
分配盈余或者利润。
2.保底收益+按股分红。保底收益每亩每年 元(大写: ),每 年调整一次保底收益。具体调整方式: 。
按股分红根据 □出资额 □股份数 □其他: 分配盈余或者利润。
3.其他: 。
(二)股份分红支付
双方当事人选择第 种方式支付股份分红。
1.按股分红。乙方须于每年 月 日前分配(□前一 □当)年盈余或者利润。
2.保底收益+按股分红。乙方须于每年 月 日前支付(□当 □后一)年保底收益 元(大写: )。乙方须于每年 月 日前分配(□前一 □当)年盈余或者利润。
3.其他: 。
(三)付款方式
双方当事人选择第 种付款方式。
1.现金
2.银行汇款
甲方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开户行:
3.其他: 。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支付股份分红;
2.按照合同约定和乙方章程规定行使成员或者股东权利;
3.监督乙方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依法合理利用和保护入股土地;
4.制止乙方损害入股土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5.入股期限届满后收回土地经营权;
6.其他: 。
(二)甲方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入股土地;
2.合同生效后 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发包方备案;
3.不得干涉和妨碍乙方依法进行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4.其他: 。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入股土地;
2.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3.经甲方同意,乙方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其投资部分获得合理补偿;
4.入股期限届满,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
5.其他: 。
(二)乙方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接受入股土地并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股份分红;
2.保障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和章程规定行使成员或者股东权利;
3.在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允许范围内合理利用入股土地,确保农地农用,符合当地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不得弃耕抛荒,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4.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入股土地,禁止改变入股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占用入股土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入股土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入股的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5.其他: 。
九、其他约定
(一)甲方同意乙方依法
□投资改良土壤 □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
□以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 □再流转土地经营权
□其他: 。
(二)该入股土地的财政补贴等归属: 。
(三)乙方向 □缴纳 □不缴纳风险保障金 元(大 写: ),合同到期后的处理: 。
(四)本合同期限内,入股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归属: 。
(五)其他事项: 。
十、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合同有效期间,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将合同终止日至入股到期日的期限内已收取的股份分红退还给乙方;致使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其他部分继续履行,股份分红可以作相应调整。
(二)如乙方在合同期满后需要继续经营该入股土地,必须在合同期满前 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如乙方不再继续经营的,必须在合同期满前 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在合同期满后 日内将原入股的土地交还给甲方。
(三)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甲方依法提前收回入股土地时,乙方依法投资建设的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处置方式:
□由甲方无偿处置。
□经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后,由甲方支付价款购买。
□经双方协商后,由甲方支付价款购买。
□由乙方恢复原状。
□其他: 。
十一、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交付土地,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 元(大写: )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赔偿损失。
(三)甲方入股的土地存在权属纠纷或经济纠纷,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甲方应当赔偿损失。
(四)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干涉和破坏乙方的生产经营,致使乙方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赔偿损失。
(五)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股份分红,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元(大写: )违约金。 逾期超过 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当赔偿损失。
(六)乙方擅自改变入股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入股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土地经营权,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七)合同期限届满的,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原入股土地交还给甲方,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 元(大写: )违约金。
十二、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附则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方、乙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充条款(可另附件): 。
(二)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 份,由甲方、乙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各执壹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附件9
合同编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
(示范文本)
甲方(代表): 住 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乙方(代表): 住 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及相关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转让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将其承包的位于 等土地共 亩(详见下表), 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承包合同编号为 ,转让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 生产经营。
甲方转让土地基本情况表
序号 |
地块名称 |
地块代码 |
地类 |
面积 |
四至界限 |
东至 |
西至 |
南至 |
北至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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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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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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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面积(大写): 亩 |
第二条 转让价款及交付方式
转让土地的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 (¥ ),于 年 月 日实地交付土地时,一次性全部付清转让价款。
第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和使用的特别约定
1.甲、乙双方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经发包方同意,并由甲方办理有关手续,乙方给予必要配合,在本合同生效后,甲方终止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
2.乙方必须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签订新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方能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3.本合同生效后,所转让土地的各项惠农政策与服务由乙方享有。
4.其他约定 。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转让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因一方违约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 元;
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或者由相关评估机构、司法机关依法认定。
2
.一方违约时,除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守约方为实现权利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鉴定及评估费、公证费、调查费、全部诉讼或仲裁费、差旅费、公告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等全部费用)。
第五条 其他约定
1.因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或解除等发生争议时, 甲、乙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等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土地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并报村委会和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有关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4.本合同壹式 份,当事人双方各执壹份,发包方和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各备案壹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农户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农户代表人)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附件10
合同编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
(示范文本)
甲方(代表): 住 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乙方(代表): 住 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及相关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互换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将其承包的位于 等土地共 亩(详见下表),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承包合同编号为 , 互换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 生产经营。
甲方用于互换土地基本情况表
序号 |
地块名称 |
地块代码 |
地类 |
面积 |
四至界限 |
东至 |
西至 |
南至 |
北至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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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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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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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面积(大写): 亩 |
乙方将其承包的位于 等土地共 亩(详见下表),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承包合同编号为 , 互换给甲方从事(主营项目) 生产经营。
乙方用于互换土地基本情况表
序号 |
地块名称 |
地块代码 |
地类 |
面积 |
四至界限 |
东至 |
西至 |
南至 |
北至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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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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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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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面积(大写): 亩 |
第二条 交付方式和时间。
甲乙双方互换土地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剩余期限) 。互换土地的交付方式为 或实地一次性全部交付。交付时间为 年 月 日。
第三条 互换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乙双方互换土地后,相应的承包经营权同时互换,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义务也相应互换。
2.土地互换时,甲乙双方应报发包方审批备案。
3.土地互换后,当事人应当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并与发包方签订新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4.甲乙双方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地力,不得荒芜,不得从事掠夺性经营,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5.因互换地块存在面积、地力、作物等差异,双方协商约定的经济补偿为 。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互换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 元。
2.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
3.一方违约时,除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守约方为实现权利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鉴定及评估费、公证费、调查费、全部诉讼或仲裁费、差旅费、公告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等全部费用)。
第五条 其他约定。
1.因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或解除等发生争议时, 甲、乙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等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土地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本互换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并报村委会和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有关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4.本合同壹式 份,当事人双方各执壹份,发包方和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各备案壹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农户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农户代表人)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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