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中、省、市属企业:
现将《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普查工作的通知》(鄂安办〔2010〕5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开展本地、本行业、本单位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普查工作,并于10月10日前将普查工作情况小结、事故隐患及重大危险源登记表,分别以书面和电子版形式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邮箱:anjian6225407@10mail.net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九日
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事故隐患
和重大危险源普查工作的通知
(鄂安办〔2010〕56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省安委会决定在全省全面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安委会和省安委会成员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安全生产的实际,迅速制定普查方案,及时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的普查工作部署到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努力做到不留空白和死角。
二、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高危企业、重点单位对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对生产作业场所的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开展检查。重点是:是否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是否存在事故隐患;从业人员是否存在不安全行为;检查出的事故隐患是否整改到位,纳入整改计划的重大事故隐患是否进行了公告,做到了整改措施、资金、期限、责任和应急预案的落实;重大危险源是否有确保安全的监控措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是否认真执行了“三同时”规定;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是否进行了检测、尘毒浓度是否超标、是否有尘毒治理设施等等。
三、本次普查按照“企业自查、政府督查、条块联动、全面推进”的工作机制,采取企业自查和政府督查相结合、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重大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的排查、辨识、分级、整改、监控、上报依据《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湖北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安监管协调〔2008〕337号)执行。(查阅原文请登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安全监管局网站)
四、各地安委会和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耍分级确定一批重大隐患在本地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将整改措施、整改期限、整改责任人等公告,接受社会监督。要认真组织执法检查,对普查工作图形式、走过场,事故隐患自查不认真、整改不彻底,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不可靠的,要下达执法文书,依法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并给予经济处罚。对整改无望的,要依法提请县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五、省安办将于国庆节前组织由安全执法人员、相关专家组成的督查组,对各市(州)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存在事故隐患没有上报、没有进行整改的企业依法作出限期整改、停产整顿、提请关闭和经济处罚的处理,并将情况通报企省。对各地建议纳入省级监控的二级以上重大隐患,省安委会将组织专家到现场核实后,在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告,挂牌督办。对整改不力的,要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以事故隐患和危险源普查工作为契机,不断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和信息报送制度,实现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登记、整改、销号和监控的全过程管理,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七、2010年9月30日前,各地安委会和省安委会成员单位要完成本地区、本行业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普查工作,并对普查情况认真总结,连同事故隐患及重大危险源登记表(表格见附件),于10月10日前以书面和电子版形式报省安办。
邮箱:pgqang1223@sina.com
联系人:潘国强
附件:
1、事故隐患及危险源排查情况汇总表
2、重大事故隐患登记表
3、重大危险源登记表
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
表1:
事故隐患及重大危险源排查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类别 | 排查企业单位 | 一般隐患 | 重大隐患 | 重大危险源 | ||||||||||||
排查一般隐患 | 其中:已整改 | 整改率 | 排查治理重大隐患 | 其中:列入治理重大隐患 | 重大 危险源 | 有监控措施 | ||||||||||
排查重大隐患 | 其中:已整改销号 | 整改率 | 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 | 其中: | 累计落实治理资金 | |||||||||||
落实治理措施 | 落实治理经费 | 落实治理责任 | 落实治理时间 | 落实安全措施应急预案 | ||||||||||||
(家) | (项) | (项) | (%) | (项) | (项) | (%) | (项) | (项) | (项) | (项) | (项) | (项) | (万元) | (数) | (数) | |
合计 | ||||||||||||||||
一级 | ||||||||||||||||
二级 | ||||||||||||||||
三级 | ||||||||||||||||
四级 |
单位负责人:(签字)填表人:(签字)联系电话:填报日期:年月日
表2:
重大事故隐患登记表
填报单位:隐患编号:
法人单位 名称 | 隐患单位名称 | ||||||||
隐患名称 | 隐患单位负责人 | 姓名 | |||||||
电话 | |||||||||
单位地址 | 邮编 | ||||||||
所属行业 | 责任人 | 姓名 | |||||||
电话 | |||||||||
| |||||||||
隐患 类型 | 隐患 性质 | 是否为 重大隐患 | 隐患 等级 | ||||||
主管部门 | 形成时间 | 治理 时限 | |||||||
隐患概况: (包括隐患形成原因,可能影响范围、造成的死亡人数、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 可附页 | ||||||||
主要治理方案: (包括治理措施、所需资金、完成时限、治理期间采取的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 | 可附页 |
填报人:联系电话:填报日期:年月日
注:1、本表由隐患单位填写,向当地安监部门申报备案,并按照重大隐患等级逐级申报。一、二级重大隐患必须逐级上报至省安全监管部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三级重大隐患必须逐级上报至市(州)安全监管部门、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四级重大隐患由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2、隐患类型是指可能造成事故的类别。如起重伤害、坍塌、火灾、爆炸等。
3、隐患性质分为生产事故隐患和公共设施隐患两类。
4、形成时间是指隐患形成时间。
5、治理时限是指整改完成时间。如已经整改完成则填报已完成时间。
表3:
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表
填报单位:序号:
重大危险源名称 | 危险源单位负责人 | 姓名 | ||||||
电话 | ||||||||
单位地址 | 邮编 | |||||||
所属行业 | 责任人 | 姓名 | ||||||
电话 | ||||||||
| ||||||||
重大危险源类型 | 重大危险源等级 | |||||||
主管部门 | 形成时间 | 是否存在隐患 | ||||||
重大危险源概况: (包括主要危险物质、设备、场所或能量,周边情况,可能导致的主要事故,可能影响范围、造成的死亡人数、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 可附页 | |||||||
主要监控和管理方案: (包括监控信息系统、现场监控和管理措施、人员培训、资金投入、应急预案) | 可附页 |
填报人:联系电话:填报日期:年月日
注:1、按照《湖北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暂行规定》进行辨识分级上报。
2、重大危险源类型:储罐区、库区(库)、生产场所、压力管道、锅炉、压力容器、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3、重大危险源等级分为四级。(1)一级: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2)二级: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3)三级:可能造成较大事故的。(4)四级:指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4、本表一式四份,企业留存一份,分别上报省、市、县安全监管局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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