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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宜昌市矿山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1-11-29 加入收藏
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为了进一步规范矿山企业退出“黑名单”管理的程序和要求,现将《宜昌市矿山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宜昌市矿山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补充规定矿山企业申请退出&

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矿山企业退出“黑名单”管理的程序和要求,现将《宜昌市矿山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宜昌市矿山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补充规定

  矿山企业申请退出“黑名单”管理,必须履行以下程序和要求:

  一、企业申请。企业在纳入“黑名单”管理后一年内未发生死亡事故,并经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现状评价,评价合格或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企业向县市区安全监管局提出退出“黑名单”申请。

  二、现场核查。县市区安全监管局接到企业申请后,组织专家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现场核查,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每年12月份以正式文件向市安全监管局提出相关企业退出“黑名单”的请示。

  三、核准审批。市安全监管局根据县市区安全监管局现场核查情况及请示意见,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于次年1月份对矿山企业退出“黑名单”申请进行核准审批,并在局网站上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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