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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典型案例(一):违章操作致高坠身亡
栏目:宜昌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8-05-07 加入收藏
一、案情简介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泥工黄某在某建筑工地临边清理建筑渣子过程中,未采取有效防坠落措施,打开搭设在外墙脚手架工字钢上的临时封闭木板进行清理建筑渣子作业,因不慎脚下踩空后身体失去重心,从7层打开的洞口坠落至下方第2层平台硬质地面上,导致其头部受到撞击当场死亡。二、案例分析及结论在建筑施工作业过

  一、案情简介

  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泥工黄某在某建筑工地临边清理建筑渣子过程中,未采取有效防坠落措施,打开搭设在外墙脚手架工字钢上的临时封闭木板进行清理建筑渣子作业,因不慎脚下踩空后身体失去重心,从7层打开的洞口坠落至下方第2层平台硬质地面上,导致其头部受到撞击当场死亡。

  二、案例分析及结论

  在建筑施工作业过程中,最容易出现三违现象,即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三违现象”既是常见病、也是多发病,更是发生伤亡事故的直接诱因。本案中,泥工黄某在作业过程中安全意识淡薄,对现场安全防护估计不足,在未经现场指挥且未系安全绳的情况下,擅自打开搭设在外墙脚手架工字钢上的临时防护时行清渣作业,造成高坠死亡,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直接原因。当然,造成此起事故的发生,经事故调查组的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及事故分析,还有高空临边防护不符合要求、教育培训不到位等因素。但试想,如果黄某不违章打开临时防护、在整个作业过程中按要求佩戴和使用了安全绳,此起事故应当能够有效避免。

  三、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四、案件启示

  《安全生产法》把建筑施工与矿山、危险物品、金属冶炼、道路运输行业并行管理,足以证明其行业的安全生产特殊性。如何确保建筑施工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以下事项应当注意。

  (一)依法培训务必求实。建筑施工的从业人员工种繁多、成分不一,从业年龄跨度大,既有十多岁的少年,也有六十多岁的老年人;除特种作业人员要求必须持证上岗作业外,其他普通工种多以师父带徒弟的方式进行,很少经由专业培训。经过多年的安全生产法律知识的普及和执法,现大多数的施工单位、劳务公司在用人时一般都还是会组织从业人员的进行安全培训。但从培训效果来看,往往是为应付检查而培训,流于形式、不重实用。在实际管理中,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具体执行管理职能的项目部应立足人员年龄、学历、组成等实际,采取形式多样、喜闻乐见、以小见大的培训方式加强对从业人员、尤其是新进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防范意识和我自我保护意识,让他们明白自己所在岗位有什么危险、自己该如何防护、出现险情该如何处置,确实达到通过培训提升安全防护能力的目的。

  (二)遵章守纪绝不可违。纵观建筑施工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绝大多数都是因为从业人员违章操作所致。不论是《安全生产法》,还是其他安全生产法律规范都有明确规定,要求从业人员在施工作业时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但事实是,许多作业人员会因施工单位的要求不严、天气炎热、方便操作、佩戴不舒服等种种原因不执行、或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要杜绝建筑工地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基本要求是从业人员要自觉、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绝不能违章操作。

  (三)违章指挥要敢说不。因天气、工期、管理等各种原因,建筑施工作业现场往往会出现违章指挥。作为作业人员来说,有权并要坚决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要做到对违章指挥就不,首先一点是从业人员自己要主动接受施工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本职技能;其次是要通过学习,真正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明白哪些是该做的、哪些是不能做的;三是对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的他人要勇于制止,发现有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要及时提出组织撤离危险场所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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