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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8-03-29 加入收藏
各产煤县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全省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方案》(鄂安办发〔2018〕24号)及《全市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宜府办发〔2017〕90号)要求,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现

  各产煤县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根据《全省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方案》(鄂安办发〔2018〕24号)及《全市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宜府办发〔2017〕90号)要求,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现将《宜昌市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昌市安委会办公室

  2018年3月23日

宜昌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

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鄂安办〔2018〕24号和宜府办发〔2017〕90号文件要求,现就我市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聚焦煤矿全面安全“体检”执法和远安铁炉湾煤矿“10·15”较大瓦斯爆炸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煤矿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整改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范煤矿事故发生。

  二、打击和整治对象及内容

  此次专项行动打击和整治对象为全市所有煤矿。主要内容是:

  (一)坚决打击以下非法违法行为

  1.证照不全或过期仍然组织生产的;

  2.倒卖、出租、出借、转让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已关闭煤矿擅自恢复或组织生产的。

  (二)坚决打击以下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

  1.图实不符,采用假图纸、假密闭逃避监管的。所有生产和建设煤矿必须规范采掘部署,及时更新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平面图等图纸,并做到所有密闭及时上图。凡是没有按照要求编制采掘计划,更新相关图纸的,以及采掘部署不合理、密闭没有上图的,一律停产整改;凡是发现图实不符,特别是采用假图纸、假密闭应付验收检查、逃避监管的煤矿,一律按处罚标准上限进行处罚,导致发生事故的,一律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2.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然组织生产的。重点打击以下行为:违法违规采煤,超层越界开采、在采区的一翼布置2个及以上的工作面采煤,超过设计采煤工作面个数增加工作面采煤;在掘进工作面利用“探煤上山”采煤等;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隐患排查治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等各项制度不完善、不落实;从业人员未依法进行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作业规程》不完善以及不按照《作业规程》作业;通风系统、供电系统、排水系统不完善;瓦斯、水害等灾害防治措施不落实;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和材料等情形。

  3.煤矿建设项目违法违规的。凡是煤矿建设手续不完善和没有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一律停建整改;凡是在技改期间非法组织生产或者以技改之名组织生产的,一律停建整顿;凡是因违法生产或违规建设导致发生事故的煤矿,一律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4.停工停产矿井私自恢复生产和建设的。凡是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建设和整改的煤矿,一律按处罚标准上限进行处罚;凡是擅自恢复生产建设并发生事故的煤矿,一律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5.停产整顿煤矿擅自组织生产的。对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擅自组织生产的煤矿,一律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6.井下违规使用民爆物品的。凡是井下民爆物品私存、不严格执行火工品当班清退,不执行“三人连锁、一炮三检”等安全管理制度的,将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相关线索,坚决打击。

  7.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对瞒报、谎报、迟报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破坏事故现场的,阻挠、干涉事故调查的,一律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上限处罚;对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一经发现,必须立即整改。

  (三)重点整治下列煤矿公司和矿井

  1.煤矿集团公司(矿务局)。是否按规定为所属煤矿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落实对所属煤矿的安全监督检查责任,督促落实监管监察指令;是否下达超能力生产计划;是否保证所属煤矿的安全投入,特别是重大灾害治理和重大隐患整改的资金保证。

  2.生产建设煤矿。是否存在非正规开采、超层越界开采、以掘代采、隐瞒作业地点、未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从业人员素质不达标等行为;是否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建立涵盖所有管理层级和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企业自身实际,是否得到有效落实。矿井采掘部署、主要生产系统、生产计划、安全设施设备等是否符合规程、标准和设计;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功能是否健全、运行是否正常;瓦斯、水害、火灾等重大灾害治理措施是否落实。建设矿井是否不按设计施工、边建设边生产,甚至只生产不建设,是否存在未批先建、超区域范围建设等行为。

  3.责令停产停工整改煤矿。是否存在未经验收批准擅自复工复产、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继续生产建设、停而不整、明停暗开、借整改之名违规生产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

  4.复工复产煤矿。未制定复工方案的;未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全面排查隐患的;未制定隐患整改安全技术措施的;隐患整改不到位的;安全监控、人员定位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未严格按规定履行验收签字程序的;以检修、整改名义复工的;没有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的;有以上8种行为之一的,一律不准复工。

  5.列入当年化解过剩产能退出计划煤矿。是否明确每个采掘工作面、每个采区、每个水平以及全矿井的封闭时间;是否制定回撤设备的具体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存在以回撤设备名义违规组织生产行为。

  6.长期停产停工或“僵尸”煤矿。是否逐矿落实盯守或巡查责任;是否采取停止或限制供电、停止供应火工品等强制性措施;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维修、生产、建设等。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成立领导小组。成立以市安监局、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等煤炭专委会成员单位组成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矿山监管科,具体协调各项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认真组织实施。

  (二)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非法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查处。一是发现事故隐患,依法责令煤矿立即排除;重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煤矿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止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督促煤矿企业落实隐患整改主体责任,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整改销号制度,整改完成必须经复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或建设。二是发现超能力生产、非正规开采、超层越界开采、以掘代采、未经验收批准擅自复工复产等重大隐患,立即责令停工停产整顿,及时移交地方人民政府挂牌督办,明确督办主体、整改内容、整改标准、整改时限和相关责任。三是对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不明确、主要生产安全系统不合理不可靠、重大灾害防治不认真不到位等问题,依法进行责任倒查,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责任,倒逼煤矿企业建立生产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推动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四是发现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涉嫌超层越界等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在依法处罚的同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五是发现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提请地方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三)督促建立长效机制。用好煤矿全面安全“体检”成果,对辖区煤矿进行分类,明确安全风险等级,“一矿一册”登记建档,“一矿一策”监管监察。督促煤矿企业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现自检自改制度化、常态化。企业在日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基础上,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自检自改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7〕6号)有关要求,于2018年3月、9月各组织一次隐患自检自改。自检自改要形成问题清单和整改清单,逐矿编制自检自改报告,报送煤矿所在地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四)统筹协调推进。一是广泛深入宣传发动。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发动,强化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通过公开举报电话、信箱等途径,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引导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支持,落实举报奖励制度,鼓励主动举报非法违法行为。二是统筹推进各项工作。要将专项行动与煤矿复工复产、重大灾害防治、煤矿安全基础建设、落后产能淘汰关闭退出等工作有机结合,并纳入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用好“随机”抽查、明查暗访、预防性监管监察、责任监察、公示曝光、联合惩戒等手段,确保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取得实效,带动各项重点工作达到预期效果。三是及时总结和报送信息。各地要及时总结宣传先进典型经验和做法,加大反面典型案例曝光力度,逐矿组织学习远安铁炉湾煤矿“10·15”较大瓦斯爆炸事故通报,加强警示教育。从2018年3月份开始,每月25日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月工作统计数据和典型案例(见附表1,附表2),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报送本季度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联系人:赵映超 联系电话:6230022

  附件:1.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表

  2.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表

  附件1:

  

 

  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表

  

  (2018年 月 )

  

 

  填报单位名称:(盖章) 统计截止日期:2018年 月 日

  

 

  辖区煤矿企业基本情况

  

 

  煤矿(处)

  

 

  其中

  

 

  煤矿上级公司(家)

  

 

  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处)

  

 

  责令停产停工整改煤矿(处)

  

 

  长期停产停工的“僵尸”煤矿(处)

  

 

  列入当年淘汰落后、化解过剩产能退出规划(计划)煤矿(处)

  

 

  托管煤矿(处)

  

             

 

  检查煤矿企业情况

  

 

  已检查

  

 

  已检查

  

 

  已检查

  

 

  已检查

  

 

  已检查

  

 

  已检查

  

 

  已检查

  

 

  (处)

  

 

  (矿次)

  

 

  (处)

  

 

  (矿次)

  

 

  (处)

  

 

  (矿次)

  

 

  (处)

  

 

  (矿次)

  

 

  (处)

  

 

  (矿次)

  

 

  (处)

  

 

  (矿次)

  

 

  (家)

  

 

  (次)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表

  

  (2018年 月 )

  

 

  填报单位名称:(盖章) 统计截止日期:2018年 月 日

  

 

  隐患查处情况

  

 

  一般隐患

  

 

  重大隐患

  

 

  按类别划分隐患和问题查处情况

  

 

  发现(项)

  

 

  已整改(项)

  

 

  发现(项)

  

 

  已整改(项)

  

 

  超层越界(起)

  

 

  非正规开采(起)

  

 

  采掘失调(起)

  

 

  生产布局不合理(起)

  

 

  通风系统不完善(起)

  

 

  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起)

  

 

  “五假五超”行为(起)

  

 

  擅自复产复工(起)

  

 

  未按规定开展瓦斯鉴定(起)

  

 

  人员素质不达标(起)

  

                           

 

  执法情况

  

 

  下达执法文书(份)

  

 

  责令停止使用设备(台、套)

  

 

  责令局部停止作业(处)

  

 

  责令停产停工、停产整顿(处)

  

 

  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处)

  

 

  提请关闭(处)

  

 

  罚款

  

  (万元)

  

 

  对企业管理人员问责

  

  (人次)

  

               

 

  典型

  

  案例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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