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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8-05-28 加入收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现将《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审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宜昌市安委会2018年3月8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审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审核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现将《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审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昌市安委会

  2018年3月8日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审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审核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5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形成的事故调查报告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审核适用本办法,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办)负责事故调查报告审核具体工作。

  第三条事故调查报告经事故调查组讨论通过后,由县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市区安委会)报市安办审核,审核通过后再由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批复。

  第四条 县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在事故发生之日起45天内提请事故调查报告审核。特殊情况下,经市安委会办公室批准,提请事故调查报告审核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

  第五条 市安办应当在收到县市区安委会审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第六条县市区安委会提请事故调查报告审核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事故调查组成立文件;

  (二)事故调查报告;

  (三)其他相关调查材料。

  第七条 市安办对相关资料进行书面审核,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事故调查组成立是否合法;

  (二)事故经过是否查清;

  (三)事故原因分析是否准确;

  (四)事故定性是否准确;

  (五)对事故责任人(单位)责任认定是否准确;

  (六)责任追究建议是否合法;

  (七)事故的防范和整改措施是否科学合理。

  市安办对事故调查报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审核意见对事故报告进行修改。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市安办按照《宜昌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办法》(宜安发〔2016〕7号)对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改正:

  (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县市区安委会未按照本办法将事故调查报告提请市安办审核的;

  (二)未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的;

  (三)提请审核的事故调查报告事实认定、原因分析、责任认定、法律适用等存在严重错误的;

  (四)报告中将生产安全事故认定为非生产安全事故;

  (五)未按市安办审核意见对事故调查报告修改的。

  经挂牌督办仍未整改到位的,市安办将责令县市区政府重新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作为涉嫌违纪违规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机构)。

  第十条县市区安委会在本级人民政府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10日内,将正式事故调查报告报市安办备案。

  第十一条 县市区安委会在事故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将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报市安办备案,包括:

  (一)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情况;

  (二)追究党纪政纪责任落实情况;

  (三)行政处罚落实情况;

  (四)生产经营单位对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五)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对事故责任单位整改工作督办情况。

  第十二条市安办每半年对各县(市、区)政府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责任追究情况进行检查、通报,并纳入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安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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