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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专利产业化资金支持项目管理办法
栏目:宜昌市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中心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3-08-30
宜昌市专利产业化资金支持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建设创新型宜昌的支撑和保障作用,鼓励自主创新,引导、扶持专利技术的转移、运用和产业化,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产业,促进全市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

  

宜昌市专利产业化资金支持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建设创新型宜昌的支撑和保障作用,鼓励自主创新,引导、扶持专利技术的转移、运用和产业化,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产业,促进全市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宜昌市专利产业化资金支持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由宜昌市知识产权局支持,专利技术的实施转化处于工程化阶段或者产业化初期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管理遵循精简高效、突出重点、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支持范围和资助额度

  第四条 项目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专利技术产业化过程中的开发、试验、中试等相关工作;

  (二)国内外专利技术的引进(包括转让、五年以上的独占实施许可)及其转化应用;

  (三)其他经批准与专利实施转化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 项目资助经费从宜昌市专利发展资金列支,资助额度原则上每个项目不超过10万元。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六条 项目申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申报主体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且主要办公地点、主要生产基地均在本市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

  (二)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有较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和条件;

  (三)具有健全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有实施项目所必要的技术、人才、资金和设备条件。

  第七条 申报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我市重点产业、特色产业以及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

  (二)项目实施的专利技术为申报企业最近三年获得的授权的国内外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权属明确、有效,且无法律纠纷;

  (三)申报项目在本市已进入或初步进入产业化阶段,并已产生经济效益或预期产生巨大经济效益;

  宜昌市知识产权局每年发布宜昌市专利产业化资金支持项目指南。

  第八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拥有发明专利或外国发明专利的申报项目,以及知识产权基础工作较好、具有继续申请专利潜力的企业所申报的项目。

  第九条 项目申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宜昌市专利转化实施计划项目申报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三)对获得授权的专利,应当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和专利登记簿副本复印件;以实用新型专利申报项目,市知识产权局可以要求申报人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四)对取得独占实施许可的专利,应当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原件以及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复印件;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 项目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申报单位向所在县市区知识产权局申报,各县市区知识产权局对申报企业的资格和材料进行初审,出具推荐意见,报市知识产权局。

  第十一条 项目审批的程序:

  (一)市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与执法科负责项目的初审,提出项目初审意见,并组织专家对初审项目进行咨询;

  (二)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审定资助项目和金额。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经审批立项的项目,由市知识产权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宜昌市专利实施转化项目任务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定项目实施内容、目标以及考核、验收指标。

  项目实施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二年,自签订任务书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市知识产权局按项目任务书的规定拨付经费,监督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遇到的问题。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经费,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期间,项目计划任务书内容不得变更。因客观原因需要修改和调整项目任务书内容的,应当及时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同意后,重新签订项目任务书或者订立补充项目任务书。

  第十五条 项目实行中期检查评估和定期报告制度。市知识产权局组织项目的中期检查评估。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前提交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六条 项目执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

  (一)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项目无法继续执行的;

  (二)组织管理不力或者其他原因,项目无法正常执行或者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不按项目任务书执行、挪用资助经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项目终止后,承担单位应当就已开展工作、经费支出等情况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总结报告,结余或者被挪用的资助经费应当及时退回市知识产权局。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在任务完成二个月内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可在报经市知识产权局审批同意后,延长项目期限。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八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宜昌市专利转化实施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宜昌市专利转化实施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总结;

  (三)宜昌市专利转化实施计划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以任务书为依据,内容包括:主要任务和相关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知识产权获取、保护和管理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条 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验收合格:

  (一)没有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任务和指标;

  (二)所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备;

  (三)超过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完成期限二个月以上,并且事先没有作延期申请。

  第二十二条 项目未通过验收,承担单位在此后二年内不得申报市知识产权局的计划项目。

  第二十三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项目经费等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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