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羊痘/山羊痘防治技术规范
栏目:宜昌市畜牧兽医中心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09-04-21
绵羊痘/山羊痘防治技术规范绵羊痘(Sheeppox)和山羊痘(Goatpox)分别是由痘病毒科羊痘病毒属的绵羊痘病毒、山羊痘病毒引起的绵羊和山羊的急性热性接触性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必须报告的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为预防、控制和消灭绵羊痘和山羊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绵羊痘/山羊痘防治技术规范

  绵羊痘(Sheep pox)和山羊痘(Goat pox)分别是由痘病毒科羊痘病毒属的绵羊痘病毒、山羊痘病毒引起的绵羊和山羊的急性热性接触性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必须报告的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为预防、控制和消灭绵羊痘和山羊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绵羊痘和山羊痘的诊断、疫情报告、疫情处理、预防措施和控制标准。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从事羊的饲养、经营及其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动物防疫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2  诊断

  根据流行病学特点、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等可做出诊断,必要时进行实验室诊断。

  2.1  流行特点

  病羊是主要的传染源,主要通过呼吸道感染,也可通过损伤的皮肤或黏膜侵入机体。饲养和管理人员,以及被污染的饲料、垫草、用具、皮毛产品和体外寄生虫等均可成为传播媒介。

  在自然条件下,绵羊痘病毒只能使绵羊发病,山羊痘病毒只能使山羊发病。本病传播快、发病率高,不同品种、性别和年龄的羊均可感染,羔羊较成年羊易感,细毛羊较其它品种的羊易感,粗毛羊和土种羊有一定的抵抗力。本病一年四季均可发生,我国多发于冬春季节。

  该病一旦传播到无本病地区,易造成流行。

  2.2  临床症状

  本规范规定本病的潜伏期为21 天。

  2.2.1  典型病例:病羊体温升至40℃以上,2~5天后在皮肤上可见明显的局灶性充血斑点,随后在腹股沟、腋下和会阴等部位,甚至全身,出现红斑、丘疹、结节、水泡,严重的可形成脓胞。欧洲某些品种的绵羊在皮肤出现病变前可发生急性死亡;某些品种的山羊可见大面积出血性痘疹和大面积丘疹,可引起死亡。

  2.2.2  非典型病例:一过型羊痘仅表现轻微症状,不出现或仅出现少量痘疹,呈良性经过。

  2.3  病理学诊断

  2.3.1  剖检变化:咽喉、气管、肺、胃等部位有特征性痘疹,严重的可形成溃疡和出血性炎症。

  2.3.2  组织学变化:真皮充血,浆液性水肿和细胞浸润。炎性细胞增多,主要是嗜中性白细胞和淋巴细胞。表皮的棘细胞肿大、变性、胞浆空泡化。

  2.4  实验室诊断

  实验室病原学诊断必须在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

  2.4.1  病原学诊断

  电镜检查和包涵体检查(见NY/T576)。

  2.4.2  血清学诊断

  中和试验(见NY/T576)。

  3  疫情报告

  3.1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患有本病或者疑似本病的病羊,都应当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3.2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按国家动物疫情报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4  疫情处理

  根据流行病学特点、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做出的临床诊断结果,可做为疫情处理的依据。

  4.1  发现或接到疑似疫情报告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及时派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流行病学调查、采样送检。对疑似病羊及同群羊应立即采取隔离、限制移动等防控措施。

  4.2  当确诊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采取相应措施;同时,及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并通报毗邻地区。

  4.2.1  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疫点:指病羊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指患病羊所在的养殖场(户)或其它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如为农村散养,应将自然村划为疫点。

  疫区:由疫点边缘外延3公里范围内的区域。在实际划分疫区时,应考虑当地饲养环境和自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以及气象因素,科学确定疫区范围。

  受威胁区:指疫区边缘外延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4.2.2 封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锁报告后,应立即发布封锁令,对疫区进行封锁。

  4.2.3 扑杀

  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对疫点内的病羊及其同群羊彻底扑杀。

  4.2.4 无害化处理

  对病死羊、扑杀羊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按照GB16548 执行;对病羊排泄物和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垫料、污水等均需通过焚烧、密封堆积发酵等方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病死羊、扑杀羊尸体需要运送时,应使用防漏容器,须有明显标志,并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4.2.5  紧急免疫

  对疫区和受威胁区内的所有易感羊进行紧急免疫接种,建立免疫档案。

  紧急免疫接种时,应遵循从受威胁区到疫区的顺序进行免疫。

  4.2.6  紧急监测  

  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羊群必须进行临床检查和血清学监测。

  4.2.7  疫源分析与追踪调查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运)出的羊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等应当立即开展追踪调查,一经查明立即按照GB16548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4.2.8  封锁令的解除

  疫区内没有新的病例发生,疫点内所有病死羊、被扑杀的同群羊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21 天后,对有关场所和物品进行彻底消毒(见附件1),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审验合格后,由当地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

  4.2.9  处理记录

  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必须做好详细的记录(包括文字、图片和影像等),并完整建档。

  5  预防

  以免疫为主,采取“扑杀与免疫相结合”的综合性防治措施。

  5.1  饲养管理与环境控制

  饲养、生产、经营等场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农业部[2002]15号令)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加强种羊调运检疫管理。饲养场要控制人员、车辆和相关物品出入,严格执行清洁和消毒程序。

  5.2  消毒

  各饲养场、屠宰厂(场)、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等要建立严格的卫生(消毒)管理制度。羊舍、羊场环境、用具、饮水等应定期进行严格消毒;饲养场出入口处应设置消毒池,内置有效消毒剂。

  5.3  免疫

  按操作规程和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接种,建立免疫档案。

  所用疫苗必须是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疫苗。

  5.4  监测

  5.2.1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规定实施。

  5.2.2 监测方法

  非免疫区域:以流行病学调查、血清学监测为主,结合病原鉴定。

  免疫区域:以病原监测为主,结合流行病学调查、血清学监测。

  5.2.3  监测结果的处理  

  监测结果要及时汇总,由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定期上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5.5  检疫

  5.5.1  按照GB16550执行。

  5.5.2  引种检疫

  国内异地引种时,应从非疫区引进,并取得原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检疫合格证明。调运前隔离21天,并在调运前15天至4个月进行过免疫。

  从国外引进动物,按国家有关进出口检疫规定实施检疫。

  5.6消毒

  对饲养场、屠宰厂(场)、交易市场、运输工具等要建立并实施严格的消毒制度。


 

  附件1

消      毒

  1 药品种类

  烧碱、醛类、氧化剂类、氯制剂类、双链季胺盐类、生石灰等。

  2 消毒范围

  圈舍地面及内外墙壁,舍外环境,饲养、饮水等用具,运输等设施设备以及其它一切可能被污染的场所和设施设备。

  3 消毒前的准备

  3.1  消毒前必须清除有机物、污物、粪便、饲料、垫料等;

  3.2  备有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车、消毒防护用具(如口罩、手套、防护靴等)、消毒容器等。

  4  消毒方法

  4.1  金属设施设备的消毒,可采取火焰、熏蒸等方式消毒;

  4.2  圈舍、场地、车辆等,可采用撒生石灰、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方式消毒;

  4.3  羊场的饲料、垫料等,可采取焚烧或堆积发酵等方式处理;

  4.4  粪便等可采取焚烧或堆积密封发酵等方式处理;

  4.5  饲养、管理人员可采取淋浴消毒;

  4.6  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可采取消毒液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消毒。

  4.7  疫区范围内办公、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可采用喷洒的方式消毒;

  4.8  屠宰加工、贮藏等场所以及区域内池塘等水域的消毒可采取相应的方式进行,避免造成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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