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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江三峡通航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三峡工委-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5-05-15
长江三峡通航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制度第一条为建立长江三峡通航安全综合治理协调工作机制,各方协同齐抓共管,及时研究处理长江三峡通航安全综合治理问题,共同保障长江三峡通航安全稳定,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长江三峡(庙河至中水门59公里河段)通航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第三条本制度由宜昌市三峡坝区



 

长江三峡通航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建立长江三峡通航安全综合治理协调工作机制,各方协同齐抓共管,及时研究处理长江三峡通航安全综合治理问题,共同保障长江三峡通航安全稳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长江三峡(庙河至中水门59公里河段)通航安全综合治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由宜昌市三峡坝区工作委员会、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长江三峡通航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成员单位由宜昌市三峡坝区工作委员会、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西陵区人民政府、点军区人民政府、夷陵区人民政府、秭归县人民政府、宜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宜昌市水利水电局、宜昌市港航局、宜昌市渔政处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非成员单位参加。

  第五条宜昌市三峡坝区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市直有关部门及周边县区、乡镇涉及长江三峡通航安全综合治理的有关工作。

  宜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水利水电局、市港航局、渔政处及三区一县(点军区、西陵区、夷陵区、秭归县)、四镇(茅坪镇、太平溪镇、乐天溪镇、三斗坪镇)人民政府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涉及长江三峡通航安全综合治理的有关工作,并向其他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负责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工作,在宜昌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及时向宜昌市三峡坝区工作委员会及相关成员单位反映有关需要综合治理的问题和情况,并按规定做好综合治理工作。

  第六条长江三峡通航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实行日常沟通与联席会议相结合的关联工作协调处理制度。

  (一)日常沟通。长江三峡通航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各成员单位应及时了解和掌握涉及长江三峡通航安全稳定的重大信息,对发现的问题于每月第一周报宜昌市三峡坝区工作委员会,突发综合治理事件信息需第一时间报送。

  宜昌市三峡坝区工作委员会综合管理处和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办公室负责长江三峡通航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日常联系协调。其他成员单位应明确分管领导和一个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并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系及材料报送和报表填报等工作,联系方式报宜昌市三峡坝区工作委员会综合管理处。

  (二)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综合治理工作的要求;会商长江三峡通航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分工,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通报、督办长江三峡通航安全综合治理问题的处理情况;审议重大问题责任追究有关事项;对发生影响长江三峡通航安全稳定,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任领导和有关责任人,提出追究建议报请上级决定。

  联席会议由宜昌市三峡坝区工作委员会、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联合主持,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宜昌市三峡坝区工作委员会和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集相关成员单位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处理长江三峡通航安全综合治理的突发事件和重大问题。

  联席会议研究议定的事项,由会议主持单位负责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督办落实;讨论和协调的事项,制作备忘录,经会议召集人审核后知照参会各方,对各方具有同等约束力。联席会议讨论事项,会前或会后应当向各自上级报告的,由各方按照隶属关系完成报告、备案。

  (三)关联工作协调处理。涉及多个单位、部门的长江三峡通航安全综合治理有关工作,由各单位按职责协调解决,经协调仍未能解决的问题,由宜昌市三峡坝区工作委员会召集相关单位召开专题会议集中研究解决。

  各单位应加强联系、跟踪和协调所负责的涉及长江三峡通航安全综合治理问题,及时掌握进展情况,对超出职责范围需协调解决的事项,于每月第1周报宜昌市三峡坝区工作委员会综合管理处。

  宜昌市三峡坝区工作委员会综合管理处负责对上报的问题进行归类汇总,于3个工作日内分转有关单位限期办理,并于每月10日前将转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及需协调的事项按工作分工进行归类汇总,分别回复相关单位;有关单位要按照重大事项特事特办的原则,由分管领导负责迅速协调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情况回复宜昌市三峡坝区工作委员会。超出本单位职责或需上级协调的,在收到转办文3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回复宜昌市三峡坝区工作委员会。

  第七条本制度自20155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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