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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宜昌市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交易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宜公共资源交易局[2013]10号)
栏目:宜昌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14-01-21 加入收藏
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市直各有关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市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3〕59号)要求,经研究,现将《宜昌市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交易行为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宜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n

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市直各有关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按照市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3〕59号)要求,经研究,现将《宜昌市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交易行为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宜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1312月26

宜昌市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交易行为规范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交易行为,提高代理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市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3]59号)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招标代理机构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所从事的招标代理活动,“场”是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第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交易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

  (二)符合项目代理资格条件,并在招标人书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权限范围内;

  (三)所属工作人员应符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并到岗履责;

  (四)应将企业的基本信息和代理专职人员资格信息录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企业诚信库并做到及时更新。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使用市公共资源网上交易系统,完成项目的登记、文件备案、场地预约、公告发布、结果公示、成交确认等交易环节。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含公告),做到程序合法、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并确保发出的交易文件与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一致。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对已发出交易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开标前,招标代理机构应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提前告知招标人、行业主管部门等按时参加开标会议,确保开标活动顺利进行。

  第七条 开标会议在招标文件确定的开标室进行,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工作应符合以下规范:

  (一)工作人员着装整洁、挂牌上岗,提前半小时到达并布置会场,检查开标设施,调试开标软件等;

  (二)收到投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后,应及时核对并签收保存,在截止时间之后一律拒收;

  (三)开标主持人应严格执行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程序,不得随意调整;

  (四)工作人员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现场监管人员,未经同意不得在会上作任何结论性发言;

  (五)开标主持人应明确告知投标人原件退还、投标答辩等环节的时间安排和相关要求;

  (六)开标会议结束后,工作人员应立即将所有投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完整地送入评标室,并负责关闭开标设施。

  第八条 评标活动在封闭评标区进行,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工作应符合以下规范:

  (一)开标前半小时,应引导招标人代表携评标专家抽取委托书至专家抽取室。抽取开始后,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离开专家抽取室,不得接触抽取记录;

  (二)评标开始前,应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原件资料、评分细则、开标记录及相关评分表格等有序摆放在评标室,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后立即离开;

  (三)确需进入评标室的工作人员,在现场监管人员许可后进入评标区时,应主动配合评标区进场管理人员进行身份验证及入场登记,并自觉将各类通讯工具、手提电脑、照相机、摄像机等物品统一寄存在评标区外的储柜,严禁带入评标区:

  (四)进入评标室的工作人员不得借工作之机,发表任何带有倾向性的评标引导意见,干扰影响评标专家独立行使项目评审权力;

  (五)进入评标室的工作人员在评标结束前不得离开封闭评标区,如有特殊情况确需离开的,须经现场监管人员同意且不得再次进入评标区;

  (六)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及时向评委发放评标劳务费,并将投标文件及评标资料整理后交市公共资源中心工作人员封存,然后离开评标区域,不得逗留;

  (七)应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严格保密。

  第九条 评标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将评标报告送交招标人确认,并在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做好项目招投标资料的收集、保管和归档工作。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十日内将项目招投标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整理成册后交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归档。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投标过程中,如收到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应及时告知招标人予以答复,并积极配合项目的投诉调查。

  第十二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对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交易行为进行日常考核(考核标准见附件一)并定期公布考核结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考核内容由业务受理、文件制作、开评标规范、相关工作四个部分组成,实行扣分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现招标代理机构的进场交易行为存在扣分情形的,将及时记录并上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核实后减扣相应分值。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对进场交易行为规范、工作质量好和服务水平高的招标代理机构予以表彰,对一年内累计扣分达15分(含15分)以上的招标代理机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宜昌市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交易行为考核标准

          2.宜昌市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交易行为考核记录表


附件1

宜昌市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交易行为考核标准

考核

内容

扣分内容

扣分

标准

1、超越资格从事代理业务或者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招标代理业务;

5分

2、允许他人挂靠或转让招标代理资格;

5分

3、为投标人提供其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

4分

4、未使用代理合同示范文本;

4分

5、代理项目的工作人员不到位履行代理职责。

4分

1、未经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擅自发出或者擅自修改经备案确认的招标文件(含公告)。

4分

2、招标文件(含公告)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4分

3、编制的招标文件(含公告)、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格存在疏漏错误,或者文件条款前后矛盾,影响其代理项目的公平竞争或招标评标工作顺利进行的;

4分

4、对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改正的文件内容拒不改正。

4分

1、不遵守开评标现场管理制度,或者不服从监督管理的;

3分

2、违反开、评标程序和规范,损害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引起投诉或纠纷的;

3分

3、未及时到位或者准备工作不充分,影响开、评标工作正常开展;

3分

4、借工作之机,发表任何带有倾向性的评标引导意见,干扰评审专家独立行使项目评审权力的;

3分

5、未如实记录、计算、汇总或妥善保管招标投标活动原始记录的;

3分

6、在开、评标过程发现招标人、投标人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未及时阻止或不主动向监管部门汇报的;

3分

7、泄露评标过程和结果的。

3分

1、不配合有关监管部门对招投标投诉的调查处理;

3分

2、未按要求参加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或行业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会议、学习和培训;

3分

3、经查证属于招标代理机构失职、失误造成投诉的;

3分

4、在招标代理活动中,怠于履行职责或违反法定职责的;

3分

5、档案管理不规范,业务材料收集、保存和归档不及时、不完整或遗失的;

3分

6、招标代理机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未将相应变更事项填报至网员诚信库中。

2分

备注:上述考核扣分项均为单次扣分值,如发生多次则采用累计扣分。


附件2

宜昌市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交易行为考核记录表

招标代

理机构

代理工

作人员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扣分

事项

市公共

资源交

易中心

记录人员:时间:年月日

市公共

资源交

易监督

管理局

核查结论:

监督人员: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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