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市级政府集中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9-12-06
各有关单位:经研究决定,现就2020年度市级政府集中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9年度市级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供货服务有效期顺延至2020年度;二、《宜昌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印发<2019年度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公资交〔2018〕27号)顺延至2020年度;三、20

  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决定,现就2020年度市级政府集中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9年度市级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供货服务有效期顺延至2020年度;

  二、《宜昌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印发<2019年度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公资交〔2018〕27号)顺延至2020年度;

  三、2020年度内,市级政府采购有新的政策和执行方式将另行通知。

  宜昌市政府采购中心

  2019年12月6日

  2019年度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市直各采购单位政府集中采购执行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2019~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宜府办文〔2018〕33号)的要求,宜昌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规章组织实施采购活动,围绕委托代理、编制采购文件、执行采购程序和代理采购绩效等政府采购活动的重点内容和环节改进服务管理,优化采购流程,全面推行电子化采购,提高采购执行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执行方式

  (一)货物类

  1.服务器、台式计算机(图形工作站除外)、便携式计算机(移动工作站除外)、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扫描仪、复印机、投影仪(用于测量、测绘等专用投影仪除外)、多功能一体机(具有多种功能的设备入此,如带有打印功能的复印机等)、文印设备(速印机、胶印机、装订机、配页机、折页机、油印机、其他文印设备)、复印纸。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作为单独项目委托采购中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执行。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采购人从以下方式中任选一种方式进行采购:

  (1)通过“宜昌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网上询价系统进行询价采购;

  (2)在协议供应商处直接采购;

  (3)在协议供应商处选择不少于三家进行比价采购。

  2.计算机网络设备〔10万元(含)以上。仅限于计算机网络设备〕、信息安全设备〔10万元(含)以上〕、终端设备〔10万元(含)以上〕、存储设备〔10万元(含)以上〕、机房辅助设备〔10万元(含)以上〕、空调机(10万元以上的空调;中央空调、精密空调除外)、视频会议系统设备(10万元以上)、视频设备(5万元以上的通用摄像机、平板显示设备、其他视频设备等)。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作为单独项目委托采购中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执行。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视频设备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采购人从以下方式中任选一种方式进行采购:

  (1)通过“宜昌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网上询价系统进行询价采购;

  (2)在协议供应商处直接采购;

  (3)在协议供应商处选择不少于三家进行比价采购。

  3. 基础软件(包括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办公套件、中间件等)。按照《市财政局关于正版软件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宜市财采发〔2018〕3号)文件执行。

  4.乘用车(轿车)〔轿车、越野车、商务车、其他乘用车(轿车)〕、小型客车〔除驾驶员座位外,座位数超过9座,但不超过16座(含)〕。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作为单独项目委托采购中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执行。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采购单位在协议供应商处直接采购,若协议供应商中无对应采购货物的,可以在省级协议供应商处采购,也可以作为单独项目委托采购中心执行。

  5.台、桌类(1万元以上的写字台、书桌、前台桌等)、椅凳类(1万元以上的扶手椅、凳子等)、沙发类(1万元以上的皮沙发、布面料沙发等)、柜类(1万元以上的柜类采购)、架类(1万元以上的密集架、书架、货架等)、组合家具(1万元以上的集多种功能于一体的,无法拆分的成套家具)。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作为单独项目委托采购中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执行。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采购人从以下方式中任选一种方式进行采购:

  (1)通过“宜昌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网上询价系统进行询价采购;

  (2)在协议供应商处直接采购;

  (3)在协议供应商处选择不少于三家进行比价采购。

  (二)服务类

  基础电信服务(电话费除外)、增值电信服务、其他印刷服务(1万元以上的文件、公文用纸、资料汇编、信封、日历、名片、卡片的印刷服务)、机动车保险服务(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服务和机动车辆保险服务等)。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作为单独项目委托采购中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执行。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采购人从以下方式中任选一种方式进行采购:

  (1)通过“宜昌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网上询价系统进行询价采购;

  (2)在定点服务供应商范围内直接采购;

  (3)在定点服务供应商范围内选择不少于三家进行比价采购。

  三、其他事项

  (一)采购单位是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的主体,负责本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的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主体责任。采购单位应将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全部编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规定实施。

  (二)采购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落实相关政府采购政策。属于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范围内的企业、产品和服务,应通过采购需求标准、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和强制性采购等措施,加大政策落实力度,确保政策执行结果。采购单位应认真落实采购需求及履约验收负责制,推动政府采购物有所值。

  (三)采购单位和采购中心将不定期对协议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违规情形的,将报主管部门依法查处,防止出现高价采购,暗箱操作,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采购中心开展的履约管理活动。

  (四)政府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人应在30日内与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在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上传至“湖北省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合同”专栏,接受社会监督。采购合同内容包括: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的名称、成交金额以及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

  (五)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有安全保密或上级统一部署要求的采购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协议定点范围内的货物和服务无法满足采购单位需要的,采购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作为单独项目委托采购中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执行。

  (七)采购中心通过政府集中采购确定了2018年市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定点服务供应商(协议供货定点服务供应商共计340家:办公自动化协议供应商160家,空调协议供应商25家,办公家具协议供应商53家,电信服务协议供应商4家,印刷协议供应商55家,车辆保险协议供应商11家,车辆销售协议供应商32家),经采购中心研究决定,对2018年市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定点服务供应商顺延为2019年市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定点服务供应商。

  (八)协议供货年度内,采购中心对协议供货有新的政策和执行方式将另行通知。

  本实施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过程若有疑问,请与宜昌市政府采购中心联系。

   联系电话:0717-6851690/0717-6219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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