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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医疗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栏目: 宜昌市医疗保障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0-04-22 加入收藏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现将《宜昌市医疗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宜昌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2020年4月22日宜昌市医疗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保障法制工作,实现规范性文件制发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依法决策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根据《湖北省行政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宜昌市医疗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昌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0年4月22日

  宜昌市医疗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保障法制工作,实现规范性文件制发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依法决策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根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9〕25号)、《宜昌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宜府发〔2014〕18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函〔2019〕24号)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我局(含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名义)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市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我局制定的仅涉及机关内部工作或医疗保障系统内部工作、转发上级文件、对下级请示作出不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或者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处理决定和批复、技术操作规程、涉及对人事和财务等内部事项管理的文件、会议纪要及其他不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不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局法规和基金监管科负责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计划、组织、协调、指导、审核及备案、检查、清理等工作。

  第四条 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坚持公开、统一、效能的原则,并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

  第二章 制定计划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应按计划进行。需以政府名义发文的规范性文件应按要求上报规范性文件项目建议。

  第六条 拟以政府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单位(科室)于每年1月底前向局法规和基金监管科报送项目建议书,建议书按当年度市司法局要求内容统一,一般包括规范性文件名称、拟定依据、主要内容、起草完成时间等。

  局法规和基金监管科对起草单位(科室)提出的项目建议书进行整理、综合汇总,形成全局当年规范性文件项目建议,经局领导同意后报市司法局。

  对市政府发文列入制定计划的规范性文件,相关单位(科室)要认真组织实施。未按要求提出计划或者未列入制定计划内的规范性文件,除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批准增加外,市司法局一般不予审核。

  第七条 制定局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单位(科室)于每月底25日前列入月工作计划,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列入局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报局法规和基金监管科备案。

  第三章 调研起草

  第八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听取相关各方意见。必要时,起草单位(科室)应会同相关单位、科室集中研讨、听取意见。

  第九条 列入制定计划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提出拟制定计划的单位(科室)起草,起草单位(科室)应指定一至两名专业人员组成起草小组,并指定执笔人员。

  第十条 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要结构严谨、概念准确、表达简明,内容具体明确,内在逻辑严密,语言规范、简洁、准确,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一条 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对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具体规范、实施要求、执行日期、使用期限等作出规定。

  起草规范性文件,如涉及对以前发布的同类规范性文件或部分条款废止的,应当明确列举被该文件废止的文件的名称、文号及条款。

  第十二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内容确定名称,可以使用“规定”、“意见”、“决定”、“办法”、 “细则”、“通知”和“通告”等,但不得使用“法”、“条例”。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用条文表述,条文较多的,可分章表述,每章至少有两条,条下可设款,按顺序连贯排列。

  第四章 征求意见与论证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由起草单位(科室)形成征求意见稿,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组织开展。

  第十五条 征求意见范围应包括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以及局法律顾问。涉及其他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应与相关部门及时沟通、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 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网上征求意见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涉及内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以及涉及重大行政决策或与行政相对人利益密切相关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咨询或组织行政相对人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第五章 审查与审议

  第十八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均应进行合法性审查;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必要时可开展制度廉洁性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未经审查(评估)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不得提交集体讨论审议。

  第十九条 审查(评估)工作应结合工作实际,可采取对照法律法规、文件依据审核,也可采取组织机构会审、专家论证、社会听证、公开征集意见、走访服务对象及有关单位等多种方式进行。

  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

  (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相抵触;

  (三)是否违反《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五条中的禁止性规定;

  (四)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二十条 制定局规范性文件,其审查与审议应遵守下列程序:

  (一)起草单位(科室)自评。单位(科室)在起草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阶段,同步开展合法性(竞争性、制度廉洁性、社会稳定风险)自评,根据评估情况修改完善征求意见稿,形成文件的送审稿以及起草说明,填写《宜昌市医疗保障局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表》(公平竞争审查表、制度廉洁性评估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表)。

  (二)法规和基金监管科初审。单位(科室)将文件送审稿、起草说明、制定文件依据、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审查(评估)表送局法规和基金监管科审查。法规和基金监管科在审查中提出修改意见的,应反馈起草单位(科室)进行修改。

  (三)局领导复审。起草单位(科室)将初审后的相关资料报请局分管领导审核,局分管领导决定上局长办公会或局党组会审议。

  (四)会议审议。局长办公会或局党组会听取起草单位(科室)关于文件送审稿起草情况的说明,听取法规和基金监管科关于审查评估情况的汇报,集体研究审议。

  第二十一条 拟以政府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经起草单位(科室)自评、法规和基金监管科初审后,由起草单位(科室)将送审资料(送审稿、起草说明、制定文件依据、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局审查表)报送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合格后报经局主要领导同意,提请市政府常务会或者部门办公会集体研究审议。

  第六章 制定、备案与公布

  第二十二条 起草单位(科室)根据会议审议意见修改完善后按照公文处理程序报请局领导签发。

  第二十三条 起草单位(科室)应协助局办公室做好公文格式、文字校对等正式文件的印制工作。

  局办公室将文件分发局领导、局相关单位(科室)以及主送、抄送单位,并做好纸质文件存档。涉密文件按规定在限定范围内发放。

  第二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付印形成后,起草单位(科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正式文件、送审稿、起草说明、制定文件依据、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审查(评估)表、电子文档交法规和基金监管科备案。

  法规和基金监管科应当按规定向市司法局报备。

  第二十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科室)应会同局办公室在局门户网站及时公布,并积极宣传解读。

  第七章 规范性文件清理

  第二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进行清理,采取日常清理和定期清理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以定期清理为主。

  第二十七条 日常清理由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科室)负责。

  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科室)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及医疗保障工作发展需要,对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清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进行立即清理:

  (一)新的法律、法规施行,上级行政机关提出应当清理的;

  (二)规范性文件存在重大问题的;

  (三)规范性文件不适应发展(工作)需要,应当进行清理的。

  第二十八条 定期清理由局统一部署。局法规和基金监管科负责牵头组织,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科室)分工负责。

  局法规和基金监管科按规范性文件清理计划在年初布置清理工作,相关单位(科室)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列出需要清理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并提出清理意见;局法规和基金监管科负责对单位(科室)提出的文件目录及清理意见进行汇总、审核。

  第二十九条 对清理中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应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宣布失效:

  (一)适用期已满的;

  (二)新的规范性文件替代的;

  (三)其他原因予以公布失效的。

  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宣布废止:

  (一)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等上位法或者国家、省、市的政策规定相抵触的;

  (二)依据的法律、法规等上位法已废止的;

  (三)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或者修订后的法律、法规等上位法涵盖的;

  (四)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的政府规章替代的;

  (五)主要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和其他原因需要废止的。

  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修订:

  (一)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等上位法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

  (二)国家政策重大调整,部分内容与之不相适应的;

  (三)部分内容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

  (四)部分内容的程序性、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予以细化和完善的;

  (五)政府规章之间、政府规章与国家部委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和其他原因予以修改的。

  第三十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科室)应当及时向局法规和基金监管科报送日常清理结果,局法规和基金监管科在定期清理结束后统一公布清理结果。

  第三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最长为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不超过2年;没有明确有效期的,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实施的,局法规和基金监管科与起草单位(科室)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对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由原起草单位(科室)重新登记、编号、公布。需要修订的,按照制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二条 由我局起草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核、清理,按市司法局要求办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我局印发的其他政策措施可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局法规和基金监管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宜昌市医疗保障局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表

  2.宜昌市医疗保障局规范性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表

  3.宜昌市医疗保障局规范性文件廉洁性评估表

  4.宜昌市医疗保障局规范性文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表

  5.宜昌市医疗保障局制定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项目建议书

  附件1

  宜昌市医疗保障局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表

规范性文件名称  
起草单位  
文件起草基本情况  
起草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法规和基金监管科意见

 

   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附件2

  宜昌市医疗保障局规范性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表

规范性文件名称    
涉及行业领域    
性质 规范性文件 () 其他政策措施()  
起草单位 名 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审查机构 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征求意见情况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竞争影响评估  
1、是否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    
2.是否违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    
3.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4.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5.是否存在例外规定    

 

  

  

   审查结论

 

  

  

  

  

  

  

   审查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3

  宜昌市医疗保障局规范性文件廉洁性评估审核表

规范性文件名称  
起草单位  
文件起草基本情况  
起草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法规和基金监管科意见

 

   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附件4

  宜昌市医疗保障局规范性文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表

规范性文件名称  
起草单位  
文件起草基本情况  
起草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法规和基金监管科意见

 

   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附件5

  宜昌市医疗保障局制定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项目建议书

       申报单位:                                            填报时间: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市政府规章( )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
项目责任领导 姓名 职务 电话
     
项目责任科室 名称 负责人 电话
     

 

   必要性论证

 

 

   拟定主要规范及可行性论证

 

  

   (如系申报政府规章,需重点说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方面具体规定)

 

   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需协调部门和事项

 

  

 

   起草工作安排

  

 

 

   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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