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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 省农业事业发展中心关于印发 《湖北省农业事业创新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栏目:湖北省财政厅-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2-06-02 加入收藏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财政局、农业事业发展部门:为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全省养殖业和农机行业技术支撑体系发展,我们制定了《湖北省农业事业创新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湖北省农业事业创新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农业事业发展中心2022年5月31日附件湖北省农业事业创新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省农业事业创新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审批规程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3号)以及《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系列制度的通知》(鄂财绩发〔2020〕3号)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事业创新发展补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农业事业创新发展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创新引领、突出重点、集约使用、注重绩效”的原则。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事业发展部门是指市(州)、县(市、区)按照机构改革要求单设的农业事业发展部门或归口管理畜牧、水产、农机行业技术服务或技术支撑工作的部门。第四条 农业事业创新发展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全省养殖业和农机行业在推动科技创新、提高行业技术服务能力、动物疫病监测防治体系建设等方面的适当补助。坚持资金集中使用,分类梯次确定年度重点支持项目。支持范围:畜牧、水产、农机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新机具的试验试点和示范推广;陆(水)生动物以及淡水鱼(虾、蟹)类等多发性、常发性动物疾病的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长江等重点水域野生鱼类繁育驯化和推广,地方畜禽、水产原良种品种保护利用和技术服务能力提升等。支持对象:承担相关任务的养殖业市场主体、农机服务主体以及承担相关试点试验和推广任务的单位等。支持方式:可采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第五条 农业事业创新发展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购置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弥补预算支出缺口以及其他与农业事业创新发展无关的支出。第六条 根据年度任务,农业事业创新发展补助资金分配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畜牧、水产、农机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新机具(新产品)等试验试点和示范推广类任务,适用项目法分配资金。项目申报有关情况,由省农业事业发展中心会同省财政厅发布。动物疫病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地方品种繁育保护、基地建设以及其他任务,适用因素法测算分配资金。测算因素主要包括年度重点任务、各地养殖产能规模、基地建设水平、绩效评价结果等,其中绩效评价结果权重不低于15%。第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年度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拟定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指导省农业事业发展中心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省农业事业发展中心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绩效管理等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要求和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第八条 落实资金县级报账制有关要求。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各级财政、农业事业发展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以及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存在虚报冒领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事业发展中心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jQuery(‘#qrcodeCanvas‘).qrcode({text:document.location.href,width:112,height:112}); 相关附件: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财政局、农业事业发展部门:

为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全省养殖业和农机行业技术支撑体系发展,我们制定了《湖北省农业事业创新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农业事业创新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农业事业发展中心

2022年5月31日

附件

湖北省农业事业创新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省农业事业创新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审批规程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3号)以及《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系列制度的通知》(鄂财绩发〔2020〕3号)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事业创新发展补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农业事业创新发展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创新引领、突出重点、集约使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事业发展部门是指市(州)、县(市、区)按照机构改革要求单设的农业事业发展部门或归口管理畜牧、水产、农机行业技术服务或技术支撑工作的部门。

第四条 农业事业创新发展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全省养殖业和农机行业在推动科技创新、提高行业技术服务能力、动物疫病监测防治体系建设等方面的适当补助。坚持资金集中使用,分类梯次确定年度重点支持项目。

支持范围:畜牧、水产、农机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新机具的试验试点和示范推广;陆(水)生动物以及淡水鱼(虾、蟹)类等多发性、常发性动物疾病的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长江等重点水域野生鱼类繁育驯化和推广,地方畜禽、水产原良种品种保护利用和技术服务能力提升等。

支持对象:承担相关任务的养殖业市场主体、农机服务主体以及承担相关试点试验和推广任务的单位等。

支持方式:可采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

第五条 农业事业创新发展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购置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弥补预算支出缺口以及其他与农业事业创新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六条 根据年度任务,农业事业创新发展补助资金分配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其中:

畜牧、水产、农机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新机具(新产品)等试验试点和示范推广类任务,适用项目法分配资金。项目申报有关情况,由省农业事业发展中心会同省财政厅发布。

动物疫病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地方品种繁育保护、基地建设以及其他任务,适用因素法测算分配资金。测算因素主要包括年度重点任务、各地养殖产能规模、基地建设水平、绩效评价结果等,其中绩效评价结果权重不低于15%。

第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年度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拟定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指导省农业事业发展中心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

省农业事业发展中心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绩效管理等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要求和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八条 落实资金县级报账制有关要求。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级财政、农业事业发展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以及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存在虚报冒领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事业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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