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汉
江中下游地区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汉江中下游地区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湖北省财政厅
2021年8月12日
附件
湖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汉江中下游地区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有关要求,引导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汉江中下游地区市县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转移支付支持范围包括:
(一)省内汉江中下游市(县、区)。
(二)省内引江济汉和兴隆枢纽等为消除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不利影响重点治理工程沿线相关市(县、区)。
(三)省内鄂北水资源配置工程沿线市(县、区)。
第三条 转移支付资金按以下原则分配:
(一)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选取客观因素进行公式化分配,转移支付办法和分配结果公开。
(二)分类处理,突出重点。根据生态类型、财力水平、贫困状况等因素对转移支付对象实施分类补助,体现差异,突出重点。
(三)正向引导,激励约束。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评价和奖惩机制,激励市县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条 转移支付按市(州)县(市、区)测算,下达到市(州)县(市、区)。
第五条 转移支付按照“基数+增长”进行测算,增量部分按因素法测算,选取因南水北调中线工程调水造成的减收增支等客观因素,适当考虑财力差异,并根据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安排特殊事项补助。用公式表示:
某市(县、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汉江中下游地区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转移支付补助=补助基数+该市(县、区)按客观因素计算的转移支付补助×调整系数+特殊事项补助
第六条 将2014年安排各地的补助数作为基数,由相关市(县、区)政府统筹安排用于“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等支出。
第七条 按客观因素计算的转移支付补助主要选取南水北调中线工程调水对汉江中下游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居民生活和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等方面的重大影响因素。
(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因素。体现为工农业生产和企业、政府财政减收增支等问题,主要依据地区生产总值、地方公共预算收入等因素测算。
(二)对城乡居民生活的影响因素。体现为城乡居民供水、饮水安全等问题,主要依据常住人口、供水能力等因素测算。
(三)对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影响因素。体现为环境污染的治理问题,主要依据节能环保支出等因素测算。
第八条 根据以下办法对按客观因素计算的转移支付补助进行适当调整:
(一)根据汉江干、支流进行调整。南水北调中线工程调水对汉江干流市(县、区)的影响较为全面,对支流市(县、区)主要体现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等方面,对干、支流市(县、区)分别按照1.0和0.6的系数进行调整。
(二)根据汉江沿线不同区段进行调整。为了缓解南水北调中线工程调水对兴隆枢纽工程以下地区的不利影响,国家实施了引江济汉、兴隆枢纽等汉江中下游“四项治理工程”,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调水对兴隆枢纽工程以下地区的不利影响,但同时也对兴隆枢纽回水地区带来了地下水水位提高、土壤温度和湿度变化、影响农业生产发展等问题。根据南水北调中线工程调水和“四项治理工程”对汉江沿线地区的影响程度,将汉江中下游地区分为兴隆枢纽回水以上、兴隆枢纽回水地区和兴隆枢纽以下三个区段,分别按照0.8、1.0和0.3系数进行调整。
(三)根据财力状况进行调整。省委、省政府设置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汉江中下游地区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转移支付的主要目标是提高汉江中下游地区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引导市县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力度。考虑到相关市(县、区)财政保障能力存在较大差异,根据各地财力状况进行适当调整,以体现省委、省政府对财政困难地区的照顾。
第九条 特殊事项补助主要是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对特殊事项安排一次性财力补助。
第十条 市县财政部门及其他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和使用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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