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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对下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栏目:湖北省财政厅-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1-07-15 加入收藏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现将《湖北省省对下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湖北省省对下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湖北省财政厅2021年7月7日附件湖北省省对下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有关要求,引导市县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提高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在地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19〕94号)、《关于修订均衡性转移支付等五项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财预〔2021〕4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转移支付支持范围包括:(一)重点生态县域。包括限制开发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属县市区。(二)国家禁止开发区域。(三)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地区等试点示范和重大生态工程建设地区(主要包括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汉江中下游受影响地区等相关市(州)县(市、区))。第三条  转移支付资金按以下原则分配:(一)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选取客观因素进行公式化分配,转移支付办法和分配结果公开。(二)分类处理,突出重点。根据生态类型、财力水平、贫困状况等因素对转移支付对象实施分类补助,体现差异,突出重点。(三)注重激励,强化约束。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评价和奖惩机制,激励市县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第四条  转移支付按市(州)县(市、区)测算,下达到市(州)县(市、区)。第五条  转移支付按照因素法测算,分配因素选取财政困难程度、与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保护相关的支出等客观因素,适当考虑生态环境综合考评结果,采用规范公式进行分配。某市(州)县(市、区)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应补助数=重点补助+禁止开发区补助+奖惩激励补助(扣减补助)第六条  重点补助对象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地区等试点示范和重大生态工程建设地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重点补助按照“基数+增长”分配,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地区等试点示范和重大生态工程建设地区重点补助按相关政策分类补助。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重点补助=上年基数+当年分配增量+阶段性托底补助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重点补助当年增量=该市(州)县(市、区)财政困难程度转移支付补助系数+[该市(州)县(市、区)与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保护相关的客观因素1/全省生态功能区市(州)县(市、区)与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保护相关的客观因素1之和权重1+……+该市(州)县(市、区)与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保护相关的客观因素N/全省生态功能区市(州)县(市、区)与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保护相关的客观因素N之和权重N]转移支付补助系数+该市(州)县(市、区)生态环境保护特殊支出转移支付补助系数财政困难程度根据各市(州)县(市、区)总人口人均公共预算支出、全省总人口人均公共预算支出等数据测算确定。生态环境保护特殊支出是指按照中央、省出台的重大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工程规划,市(州)县(市、区)相应增加的支出。对承担所辖县级行政区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支出责任的市(州)本级,将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规范的办法处理。阶段性托底补助主要是考虑到新纳入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没有补助基数,为均衡各地补助水平,适当给予阶段性托底补助,阶段性托底补助到期后,补助相应退坡或取消。第七条  禁止开发区补助对象为国家禁止开发区,根据各地国家禁止开发区面积测算分配,向国家自然保护区和国家森林公园两类禁止开发区倾斜。第八条  奖惩激励补助对象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在县市区,根据各地生态环境考核结果进行奖惩。(一)对综合考评得分低于-0.5的,根据分值按比例扣减重点补助基数。(二)对综合考评“一般变好”和“明显变好”的,根据考评得分情况,按比例分享中央和省级奖励资金。(三)对综合考评得分低于-1的,不参与当年重点补助增量分配。生态环境质量变化奖惩补助主要依据环保部门监测评估的生态环境质量指标变化情况进行测算。第九条  享受转移支付补助的地区应切实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将转移支付资金用于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民生,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形象工程建设和竞争性领域,同时加强对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和资金绩效管理。第十条  市县财政部门及其他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和使用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湖北省2016年省对下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同时废止。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jQuery(‘#qrcodeCanvas‘).qrcode({text:document.location.href,width:112,height:112}); 相关附件: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

现将《湖北省省对下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省对下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湖北省财政厅

2021年7月7日

附件

湖北省省对下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有关要求,引导市县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提高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在地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19〕94号)、《关于修订均衡性转移支付等五项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财预〔2021〕4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转移支付支持范围包括:

(一)重点生态县域。包括限制开发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属县市区。

(二)国家禁止开发区域。

(三)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地区等试点示范和重大生态工程建设地区(主要包括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汉江中下游受影响地区等相关市(州)县(市、区))。

第三条  转移支付资金按以下原则分配:

(一)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选取客观因素进行公式化分配,转移支付办法和分配结果公开。

(二)分类处理,突出重点。根据生态类型、财力水平、贫困状况等因素对转移支付对象实施分类补助,体现差异,突出重点。

(三)注重激励,强化约束。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评价和奖惩机制,激励市县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条  转移支付按市(州)县(市、区)测算,下达到市(州)县(市、区)。

第五条  转移支付按照因素法测算,分配因素选取财政困难程度、与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保护相关的支出等客观因素,适当考虑生态环境综合考评结果,采用规范公式进行分配。

某市(州)县(市、区)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应补助数=重点补助+禁止开发区补助+奖惩激励补助(扣减补助)

第六条  重点补助对象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地区等试点示范和重大生态工程建设地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重点补助按照“基数+增长”分配,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地区等试点示范和重大生态工程建设地区重点补助按相关政策分类补助。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重点补助=上年基数+当年分配增量+阶段性托底补助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重点补助当年增量=该市(州)县(市、区)财政困难程度×转移支付补助系数+[该市(州)县(市、区)与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保护相关的客观因素1/全省生态功能区市(州)县(市、区)与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保护相关的客观因素1之和×权重1+……+该市(州)县(市、区)与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保护相关的客观因素N/全省生态功能区市(州)县(市、区)与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保护相关的客观因素N之和×权重N]×转移支付补助系数+该市(州)县(市、区)生态环境保护特殊支出×转移支付补助系数

财政困难程度根据各市(州)县(市、区)总人口人均公共预算支出、全省总人口人均公共预算支出等数据测算确定。

生态环境保护特殊支出是指按照中央、省出台的重大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工程规划,市(州)县(市、区)相应增加的支出。对承担所辖县级行政区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支出责任的市(州)本级,将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规范的办法处理。

阶段性托底补助主要是考虑到新纳入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没有补助基数,为均衡各地补助水平,适当给予阶段性托底补助,阶段性托底补助到期后,补助相应退坡或取消。

第七条  禁止开发区补助对象为国家禁止开发区,根据各地国家禁止开发区面积测算分配,向国家自然保护区和国家森林公园两类禁止开发区倾斜。

第八条  奖惩激励补助对象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在县市区,根据各地生态环境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一)对综合考评得分低于-0.5的,根据分值按比例扣减重点补助基数。

(二)对综合考评“一般变好”和“明显变好”的,根据考评得分情况,按比例分享中央和省级奖励资金。

(三)对综合考评得分低于-1的,不参与当年重点补助增量分配。

生态环境质量变化奖惩补助主要依据环保部门监测评估的生态环境质量指标变化情况进行测算。

第九条  享受转移支付补助的地区应切实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将转移支付资金用于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民生,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形象工程建设和竞争性领域,同时加强对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和资金绩效管理。

第十条  市县财政部门及其他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和使用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湖北省2016年省对下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同时废止。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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