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林区)、县(市、区)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
为推动全省“无申请兑付”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共湖北省委 省人民政府关于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若干措施》(鄂发〔2020〕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开展企业上市省级奖励资金“无申请兑付”改革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审查
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依据有关信息系统以及大数据库等,对我省企业上市(含报辅、报会报审、成功上市)相关数据进行审查,对符合省级上市奖励条件的,明确奖励金额,并及时函告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函告市、县(区)财政部门办理奖励政策兑付(中央在鄂企业、省属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办理)。
境外上市、买壳或借壳上市的,暂不纳入此次试点范围,仍按照《湖北省企业上市奖励实施办法》(鄂金发〔2019〕27号)执行。
二、及时兑付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在收到省财政厅来函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上市省级奖励资金先行兑付给企业并将兑付情况同时反馈省财政厅。
三、预算安排
根据《湖北省企业上市奖励实施办法》,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在每年10月底前将全省企业上市省级奖励金额情况集中汇总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汇总结果,经报省政府同意,将奖励所需资金列入次年全省财政预算。待省人大代表大会审查批准预算后,省财政将资金下达到相关市县财政部门。
四、绩效督促
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无申请兑付”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跟踪督促。各地在开展“无申请兑付”工作中,发现问题和提出建议的,应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反馈。
五、其他事项
企业上市省级奖励的其他事项仍按照《湖北省企业上市奖励实施办法》执行。市、县(区)对企业上市奖励政策可比照省级开展“无申请兑付”。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2021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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