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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柏河流域保护条例》解读
栏目:宜昌市水利和湖泊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8-05-02 加入收藏
《黄柏河流域保护条例》共六章四十二条,主要规定了总则、流域规划、资源保护与利用、水污染防治、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六个方面内容。条例明确,对黄柏河流域施行分区保护。在全流域建立河长制,一改过去“九龙治水”局面,形成由河长制、联席会议制度和综合执法制度共同组成的黄柏河流域保护工作管理

  《黄柏河流域保护条例》共六章四十二条,主要规定了总则、流域规划、资源保护与利用、水污染防治、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六个方面内容。条例明确,对黄柏河流域施行分区保护。在全流域建立河长制,一改过去“九龙治水”局面,形成由河长制、联席会议制度和综合执法制度共同组成的黄柏河流域保护工作管理体制。

  《条例》分别在流域核心区、控制区列明可能影响资源保护和利用、可能造成水污染的禁止性行为,采取“一对一”的方式、本着“从紧从严”的原则专章规定违反条例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要求履行职责、罚款、行政处分等形式。

  流域实行分区保护

  尚家河水库大坝以上干流及其一级支流第一道山脊线以内的水域和陆域以及官庄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核心区;第一道山脊线距离岸线超过一千米的,岸线外一千米以内的水域和陆域为核心区;汤渡河水库大坝以上除核心区以外的水域和陆域,为控制区;流域范围内除核心区、控制区以外的水域和陆域,为影响区。

  流域内禁止从事以下活动

  新建引水式水电站;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等对水土有害的农业投入品;在经批准的渣场以外的区域堆放、存贮、弃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未经批准在河道和水库岸线范围内采砂、采石、取土等活动;向水体丢弃畜禽尸体;网箱养殖;法律法规禁止在流域内从事的其他活动。

  在核心区、控制区内,除以上规定外,还禁止从事下列活动: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化学选矿、化工项目;改建、扩建项目增加水污染物排放量。

  在核心区内,除以上规定外,还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修建垃圾填埋场;新建、扩建物理选矿项目;开发建设水上旅游、水上娱乐、水上餐饮等项目;在水库库区游泳、垂钓、野炊、水上旅游;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相关文件:宜昌市黄柏河流域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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