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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襄阳市蛮河干流防洪治理工程建设控制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及迁入人口的通告
栏目:湖北省人民政府-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6-09-22 加入收藏
襄阳市、荆门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规定,为保证蛮河干流防洪治理工程建设和移民搬迁安置工作顺利进行,特通告如下:  一、蛮河干流防洪治理工程建设控制范围为:新建堤防按设计堤中心线内外各40米范围控制;加固堤防按背水侧20米范围控制,迎水侧30米范围控制(从堤防两侧斜面与平地的交叉点算起);护岸段按坡顶向背水侧和坡底向迎水侧各30米范围控制;堤基防渗处理按设计堤内脚(背水侧)30米范围控制;新建涵闸、泵站按建筑物设计轮廓线20米范围控制;涵闸加固按建筑物原轮廓线外20米范围控制;新挖河道按设计中心线内外各100米范围控制。具体工程控制范围详见附表。  二、在该工程建设控制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其它实物指标,不得扩建和改建在建项目。  三、在该工程建设控制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采矿、采石、取土、植树、开垦荒地等活动。  四、襄阳市、荆门市以及南漳县、宜城市、钟祥市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该工程建设范围内的人口控制工作,人口自然增长和机械增长要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凡在本通告发布之后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和省有关规定自行迁入的人口,一律不得按移民对待。  五、加强对工程建设中的通信、道路、机械、输电线路等设施设备和一切标志物的保护,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和擅自搬移。  六、对不遵守本通告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理。  七、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6年9月1日  附件  下载全文阅览附件请点击:湖北省蛮河干流防洪治理工程建设控制范围表  若下载后无法显示,请安装CEB文件相关阅读器。  下载阅读器请点击:方正Apabi Reader

襄阳市、荆门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规定,为保证蛮河干流防洪治理工程建设和移民搬迁安置工作顺利进行,特通告如下:

  一、蛮河干流防洪治理工程建设控制范围为:新建堤防按设计堤中心线内外各40米范围控制;加固堤防按背水侧20米范围控制,迎水侧30米范围控制(从堤防两侧斜面与平地的交叉点算起);护岸段按坡顶向背水侧和坡底向迎水侧各30米范围控制;堤基防渗处理按设计堤内脚(背水侧)30米范围控制;新建涵闸、泵站按建筑物设计轮廓线20米范围控制;涵闸加固按建筑物原轮廓线外20米范围控制;新挖河道按设计中心线内外各100米范围控制。具体工程控制范围详见附表。

  二、在该工程建设控制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其它实物指标,不得扩建和改建在建项目。

  三、在该工程建设控制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采矿、采石、取土、植树、开垦荒地等活动。

  四、襄阳市、荆门市以及南漳县、宜城市、钟祥市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该工程建设范围内的人口控制工作,人口自然增长和机械增长要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凡在本通告发布之后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和省有关规定自行迁入的人口,一律不得按移民对待。

  五、加强对工程建设中的通信、道路、机械、输电线路等设施设备和一切标志物的保护,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和擅自搬移。

  六、对不遵守本通告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理。

  七、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6年9月1日

  附件

  下载全文阅览附件请点击:湖北省蛮河干流防洪治理工程建设控制范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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