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自治州人民政府:
《恩施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设立恩施硒资源国际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请示》(恩施州政文〔2016〕5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州提出的由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恩施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恩施和生硒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起设立恩施硒资源国际交易中心的申请。公司注册地为恩施州恩施市。
二、恩施硒资源国际交易中心主要经营范围为:为各类硒产品及技术成果提供交易平台和信息发布服务等,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国家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三、恩施硒资源国际交易中心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等要求,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要切实履行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严格查验入场交易商的相应资质并明确其主体责任。要与交易软件开发机构、现货交收仓库和资金托管银行签署合作协议,保障交易系统、交易产品和投资者资金安全高效,上述协议分别报恩施自治州人民政府和省政府金融办备案。
四、省政府金融办会同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负责对恩施硒资源国际交易中心进行政策监管,按照国发〔2011〕38号、国办发〔2012〕37号文和《湖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鄂政发〔2015〕43号)的要求,审核公司章程、市场管理制度、交易产品和交易规则。恩施硒资源国际交易中心新增交易产品、交易模式,需经省政府金融办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五、恩施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恩施硒资源国际交易中心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要将硒产品的标准制定、地理标志产品申报等统筹考虑,打造品牌。要明确州级主管部门,加强对恩施硒资源国际交易中心的监督管理。要加强交易产品的统计监测,维护交易秩序,确保交易规范、健康、有序运行,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
201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