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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北省金融生态环境监测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栏目:湖北省人民政府-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08-11-26 加入收藏
.h1 {FONT-WEIGHT: bol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22pt; MARGIN: 17pt 0cm 16.5pt; LINE-HEIGHT: 240%; TEXT-ALIGN: justify}.h2 {FONT-WEIGHT: bol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16pt; MARGIN: 13pt 0cm; LINE-HEIGHT: 173%; TEXT-ALIGN: justify}.h3 {FONT-WEIGHT: bol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16pt; MARGIN: 13pt 0cm; LINE-HEIGHT: 173%; TEXT-ALIGN: justify}DIV.union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18px}DIV.union TD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18px}鄂政办函〔2008〕8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信用环境专项治理和金融生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湖北省金融生态环境监测评价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转发。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高度重视金融对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加强与金融机构的联系与合作,着力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和金融生态环境,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湖北省金融生态环境监测评价实施办法省信用环境专项治理和金融生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据《湖北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省信用环境专项治理和金融生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信用环境办)组织开发了《湖北省金融生态环境监测评价系统》软件(以下简称金融评价系统)。为确保金融评价系统的顺利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金融评价系统是运用客观统计数据和科学的监测评价方法,对金融运行的基本条件和外部环境进行全面综合评价和分析的系统。  第三条金融评价系统依托湖北省政府政务网运行并发布监测结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全省金融生态环境的监测和评价,由省信用环境办组织实施。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五条科学性原则。金融评价系统指标体系应涵盖金融生态环境基本内容,全面、系统地对金融生态环境进行监测和评价,为金融生态建设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第六条真实性原则。金融评价系统指标体系数据来源应真实可靠,监测评价指标的数据能够连续、及时、准确地采集。  第七条相关性原则。金融评价系统指标体系与金融生态环境密切相关,在统计上具有高度关联性,能够真实地反映金融生态环境的现状和水平。  第八条操作性原则。金融评价系统指标体系数据采集和测算方式在操作上实行按季采集和实时浏览,便于监测部门进行统计、观察、分析、监测和评价。  第三章数据采集  第九条下列与金融生态环境监测有关的数据源单位应按要求向省信用环境办报送金融生态环境监测评价统数据:  (一)省、市(州)、县(市、区)财政、统计、工商、房管、民政、国土资源部门;  (二)人民银行、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等金融监管分支机构;  (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  (四)信用担保公司、信用评级公司等中介机构。  第十条凡涉及有金融生态监测数据源的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数据的统计、上报和监测反馈。报送数据应真实、准确、及时。  第十一条金融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应在每季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省信用环境办,或进行数据在线报送到金融评价系统。  第十二条省信用环境办负责对各单位报送数据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报送单位发出查询通知。收到查询通知后,相关单位最迟应在2个工作日之内给予回复。  第十三条省信用环境办应认真履行职责,做好金融评价系统数据的采集、统计、核实、发布和系统维护工作。  第四章指标体系  第十四条金融评价系统指标体系包括:  (一)经济发展水平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包括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率、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增长率、对外贸易总额增长率、财政收入增长率、消费者物价指数等指标;  (二)行政服务环境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企业抵押贷款综合费用率、金融机构处置抵债资产综合费用率、机关单位拖欠金融机构贷款清收率等指标;  (三)社会信用环境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包括A级以上信用企业占比、信用乡镇占比、信用社区占比、不良贷款余额占比、不良贷款余额下降比例、企业逃废债占不良贷款余额比例、企业逃废资产管理公司债务金额占债权总额的比例等指标;  (四)金融司法环境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包括金融债权胜诉案件执行率、金融债权胜诉案件执行费用率、执行金融债权胜诉案件资金归行率等指标;  (五)信用中介服务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包括担保贷款总额增长率、企业征信数据库覆盖率、第三方信用评级企业户数比例等指标;  (六)金融机构营运状况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包括各项存款增长率、各项贷款增长率、贷款利息实收率、金融机构利润增长率、存贷款比率等指标、新增上市公司数量及直接融资预增长情况、保费收入增长率。  第十五条省信用环境办应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的实际和金融生态环境监测评价发展的要求,不断拓展并逐步完善金融评价系统。  第五章分析监测  第十六条金融生态环境分析监测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经济发展水平、行政服务环境、社会信用环境、金融司法环境、信用中介服务、金融机构营运状况等六个方面内容。  第十七条金融生态环境分析监测的基本职责:  (一)重点分析金融生态环境监测评价指标的变化情况,出现异常变化的,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二)研究分析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同时针对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提出可行性建议;  (三)预测未来金融生态环境发展变化趋势,为当地政府制订金融生态建设工作措施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八条金融生态环境分析监测的基本方法:  (一)对比分析法。运用金融评价系统建立金融生态因子评分柱状图,对六大环境的评价结果进行横向对比,分析和判断金融生态环境结构是否失衡,查找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中存在的薄弱环节。  (二)比较分析法。运用金融评价系统建立区域金融生态环境综合评价比较柱状图,对各市、州、县金融生态状况进行横向比较,分析和判断不同地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和发展状况。  (三)趋势分析法。运用金融评价系统建立全省金融生态环境综合评价变化趋势图,判断和预测全省金融生态环境发展和变化趋势,为各级党委、政府开展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提供决策依据和参考信息。  第十九条省信用环境办负责金融生态监测分析工作,并形成分析监测报告,在每季后30日内完成。  第二十条建立工作报告制度。采取编制金融生态环境分析监测情况快讯或简报的形式,定期向党委、政府报告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及监测情况。  第二十一条建立金融生态环境监测评价分析制度。建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报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情况,分析研究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解决方法。将金融生态环境分析监测工作纳入季度金融联席会议的一项重要内容,听取金融机构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综合评价  第二十二条按照湖北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总体要求,将金融生态环境质量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划分标准是:  (一)A级为优质金融生态区。综合评价得分在80分以上,金融外部环境良好,金融运行健康平稳,无系统性金融风险,无金融违法案件,无违法金融业务活动,金融债权得到有效保护,社会信用环境有效改善,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作用明显。  (二)B级为合格金融生态区。综合评价得分在70分以上,金融外部环境较好,金融秩序较好,金融资产质量较好,农村村级债务化解较好,当年无新增企业逃废债发生,社会信用环境逐步改善,金融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中有所作为。  (三)C级为次级金融生态区。综合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上,金融外部环境一般,金融运行存在风险隐患,金融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弱化。  (四)D级为劣质金融生态区。综合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下,各项监测评价指标呈下滑趋势,金融外部环境恶劣,金融运行存在系统性风险,金融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中无所作为。  第二十三条金融生态环境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  (二)人民银行货币政策;  (三)金融机构资金营运情况;  (四)金融运行外部环境变化情况。  第二十四条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步骤:  (一)编制金融生态环境监测评价统计表,根据统计表计算金融生态评价指标的实际值;  (二)按照金融生态监测指标评分标准,测算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指标的实际得分;  (三)根据实际得分确定金融生态环境等级,形成综合评价报告。  第二十五条金融生态监测评价计分方法:  (一)根据金融生态监测评价指标体系的计算公式和评分标准计算各项指标的实际得分;  (二)根据各项指标得分分别计算经济发展环境等六类监测评价指标得分,每类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得分等于监测指标得分之和;  (三)根据每个监测环境占金融生态环境监测评价的权重计算金融生态监测评价总体得分,金融生态总体评价得分等于(每类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实际得分实际权重)之和。  第二十六条金融生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按照金融生态环境评价工作步骤,完成综合评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报告辖内金融生态环境总体状况;  (二)报告辖内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主要措施和工作成效;  (三)分析和研究报告辖内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薄弱环节,向当地政府提出解决意见和改进措施。  第二十七条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报告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公布范围对象包括:  (一)上级金融生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当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  (三)当地金融生态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四)当地金融机构。  第二十八条严格遵守金融生态信息披露制度,未经许可不得随意向社会公布金融生态环境评价信息。  第七章成果运用  第二十九条监测评价结果为A级金融生态区的地区,金融部门应实行信贷倾斜,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对A级金融生态区域人民银行优先安排各类再贷款。  (二)对A级金融生态区域金融机构优先安排信贷计划,增加信贷投入总量,金融机构年末贷款余额增幅达到10%以上,国有商业银行新增存款60%以上用于支持本地经济发展。  (三)在A级金融生态区域,金融部门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对优质客户实行利率优惠。  (四)在核销和剥离呆账贷款时,金融部门优先考虑核销和剥离A级金融生态区金融机构的呆账贷款。  第三十条将金融生态监测评价结果作为申报最佳金融信用县(市、区)的重要条件,对被评A级金融生态区域的优先上报。  第三十一条金融生态建设领导小组应根据各地金融生态环境总体评价状况,定期发布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金融生态环境总体评价在60分以下的,发布红色预警;金融生态环境总体评价在60-70分的,发布橙色预警;金融生态环境总体评价在70-80分的,发布黄色预警。  第三十二条实施“红色预警”通报的地区,视为融资高风险地区,金融部门在信贷管理上采取限制措施,提高信贷准入“门槛”;实施“橙色预警”通报的,金融部门采取部分限制措施;实施“黄色预警”通报的,金融部门将适当采取限制措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省信用环境办负责解释。  湖北省金融生态环境监测评价体系(略)

鄂政办函〔2008〕85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信用环境专项治理和金融生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湖北省金融生态环境监测评价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转发。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高度重视金融对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加强与金融机构的联系与合作,着力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和金融生态环境,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湖北省金融生态环境监测评价实施办法

省信用环境专项治理和金融生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据《湖北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省信用环境专项治理和金融生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信用环境办)组织开发了《湖北省金融生态环境监测评价系统》软件(以下简称金融评价系统)。为确保金融评价系统的顺利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金融评价系统是运用客观统计数据和科学的监测评价方法,对金融运行的基本条件和外部环境进行全面综合评价和分析的系统。

  第三条金融评价系统依托湖北省政府政务网运行并发布监测结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全省金融生态环境的监测和评价,由省信用环境办组织实施。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五条科学性原则。金融评价系统指标体系应涵盖金融生态环境基本内容,全面、系统地对金融生态环境进行监测和评价,为金融生态建设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第六条真实性原则。金融评价系统指标体系数据来源应真实可靠,监测评价指标的数据能够连续、及时、准确地采集。

  第七条相关性原则。金融评价系统指标体系与金融生态环境密切相关,在统计上具有高度关联性,能够真实地反映金融生态环境的现状和水平。

  第八条操作性原则。金融评价系统指标体系数据采集和测算方式在操作上实行按季采集和实时浏览,便于监测部门进行统计、观察、分析、监测和评价。

  第三章数据采集

  第九条下列与金融生态环境监测有关的数据源单位应按要求向省信用环境办报送金融生态环境监测评价统数据:

  (一)省、市(州)、县(市、区)财政、统计、工商、房管、民政、国土资源部门;

  (二)人民银行、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等金融监管分支机构;

  (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

  (四)信用担保公司、信用评级公司等中介机构。

  第十条凡涉及有金融生态监测数据源的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数据的统计、上报和监测反馈。报送数据应真实、准确、及时。

  第十一条金融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应在每季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省信用环境办,或进行数据在线报送到金融评价系统。

  第十二条省信用环境办负责对各单位报送数据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报送单位发出查询通知。收到查询通知后,相关单位最迟应在2个工作日之内给予回复。

  第十三条省信用环境办应认真履行职责,做好金融评价系统数据的采集、统计、核实、发布和系统维护工作。

  第四章指标体系

  第十四条金融评价系统指标体系包括:

  (一)经济发展水平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包括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率、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增长率、对外贸易总额增长率、财政收入增长率、消费者物价指数等指标;

  (二)行政服务环境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企业抵押贷款综合费用率、金融机构处置抵债资产综合费用率、机关单位拖欠金融机构贷款清收率等指标;

  (三)社会信用环境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包括A级以上信用企业占比、信用乡镇占比、信用社区占比、不良贷款余额占比、不良贷款余额下降比例、企业逃废债占不良贷款余额比例、企业逃废资产管理公司债务金额占债权总额的比例等指标;

  (四)金融司法环境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包括金融债权胜诉案件执行率、金融债权胜诉案件执行费用率、执行金融债权胜诉案件资金归行率等指标;

  (五)信用中介服务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包括担保贷款总额增长率、企业征信数据库覆盖率、第三方信用评级企业户数比例等指标;

  (六)金融机构营运状况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包括各项存款增长率、各项贷款增长率、贷款利息实收率、金融机构利润增长率、存贷款比率等指标、新增上市公司数量及直接融资预增长情况、保费收入增长率。

  第十五条省信用环境办应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的实际和金融生态环境监测评价发展的要求,不断拓展并逐步完善金融评价系统。

  第五章分析监测

  第十六条金融生态环境分析监测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经济发展水平、行政服务环境、社会信用环境、金融司法环境、信用中介服务、金融机构营运状况等六个方面内容。

  第十七条金融生态环境分析监测的基本职责:

  (一)重点分析金融生态环境监测评价指标的变化情况,出现异常变化的,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二)研究分析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同时针对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提出可行性建议;

  (三)预测未来金融生态环境发展变化趋势,为当地政府制订金融生态建设工作措施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八条金融生态环境分析监测的基本方法:

  (一)对比分析法。运用金融评价系统建立金融生态因子评分柱状图,对六大环境的评价结果进行横向对比,分析和判断金融生态环境结构是否失衡,查找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中存在的薄弱环节。

  (二)比较分析法。运用金融评价系统建立区域金融生态环境综合评价比较柱状图,对各市、州、县金融生态状况进行横向比较,分析和判断不同地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和发展状况。

  (三)趋势分析法。运用金融评价系统建立全省金融生态环境综合评价变化趋势图,判断和预测全省金融生态环境发展和变化趋势,为各级党委、政府开展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提供决策依据和参考信息。

  第十九条省信用环境办负责金融生态监测分析工作,并形成分析监测报告,在每季后30日内完成。

  第二十条建立工作报告制度。采取编制金融生态环境分析监测情况快讯或简报的形式,定期向党委、政府报告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及监测情况。

  第二十一条建立金融生态环境监测评价分析制度。建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报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情况,分析研究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解决方法。将金融生态环境分析监测工作纳入季度金融联席会议的一项重要内容,听取金融机构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综合评价

  第二十二条按照湖北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总体要求,将金融生态环境质量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划分标准是:

  (一)A级为优质金融生态区。综合评价得分在80分以上,金融外部环境良好,金融运行健康平稳,无系统性金融风险,无金融违法案件,无违法金融业务活动,金融债权得到有效保护,社会信用环境有效改善,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作用明显。

  (二)B级为合格金融生态区。综合评价得分在70分以上,金融外部环境较好,金融秩序较好,金融资产质量较好,农村村级债务化解较好,当年无新增企业逃废债发生,社会信用环境逐步改善,金融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中有所作为。

  (三)C级为次级金融生态区。综合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上,金融外部环境一般,金融运行存在风险隐患,金融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弱化。

  (四)D级为劣质金融生态区。综合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下,各项监测评价指标呈下滑趋势,金融外部环境恶劣,金融运行存在系统性风险,金融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中无所作为。

  第二十三条金融生态环境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

  (二)人民银行货币政策;

  (三)金融机构资金营运情况;

  (四)金融运行外部环境变化情况。

  第二十四条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步骤:

  (一)编制金融生态环境监测评价统计表,根据统计表计算金融生态评价指标的实际值;

  (二)按照金融生态监测指标评分标准,测算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指标的实际得分;

  (三)根据实际得分确定金融生态环境等级,形成综合评价报告。

  第二十五条金融生态监测评价计分方法:

  (一)根据金融生态监测评价指标体系的计算公式和评分标准计算各项指标的实际得分;

  (二)根据各项指标得分分别计算经济发展环境等六类监测评价指标得分,每类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得分等于监测指标得分之和;

  (三)根据每个监测环境占金融生态环境监测评价的权重计算金融生态监测评价总体得分,金融生态总体评价得分等于(每类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实际得分×实际权重)之和。

  第二十六条金融生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按照金融生态环境评价工作步骤,完成综合评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报告辖内金融生态环境总体状况;

  (二)报告辖内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主要措施和工作成效;

  (三)分析和研究报告辖内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薄弱环节,向当地政府提出解决意见和改进措施。

  第二十七条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报告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公布范围对象包括:

  (一)上级金融生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当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

  (三)当地金融生态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四)当地金融机构。

  第二十八条严格遵守金融生态信息披露制度,未经许可不得随意向社会公布金融生态环境评价信息。

  第七章成果运用

  第二十九条监测评价结果为A级金融生态区的地区,金融部门应实行信贷倾斜,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对A级金融生态区域人民银行优先安排各类再贷款。

  (二)对A级金融生态区域金融机构优先安排信贷计划,增加信贷投入总量,金融机构年末贷款余额增幅达到10%以上,国有商业银行新增存款60%以上用于支持本地经济发展。

  (三)在A级金融生态区域,金融部门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对优质客户实行利率优惠。

  (四)在核销和剥离呆账贷款时,金融部门优先考虑核销和剥离A级金融生态区金融机构的呆账贷款。

  第三十条将金融生态监测评价结果作为申报最佳金融信用县(市、区)的重要条件,对被评A级金融生态区域的优先上报。

  第三十一条金融生态建设领导小组应根据各地金融生态环境总体评价状况,定期发布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金融生态环境总体评价在60分以下的,发布红色预警;金融生态环境总体评价在60-70分的,发布橙色预警;金融生态环境总体评价在70-80分的,发布黄色预警。

  第三十二条实施“红色预警”通报的地区,视为融资高风险地区,金融部门在信贷管理上采取限制措施,提高信贷准入“门槛”;实施“橙色预警”通报的,金融部门采取部分限制措施;实施“黄色预警”通报的,金融部门将适当采取限制措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省信用环境办负责解释。

  湖北省金融生态环境监测评价体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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