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办文〔2008〕71号
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今年以来,各地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各项农村政策,加大支农惠农力度,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群众发展生产的积极性,推动全省取得了抗灾夺丰收的胜利,加快了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步伐。但从最近对各地贯彻落实省委“一号文件”检查督办的情况来看,一些地方涉农政策落实不到位,抵扣截留农民补贴款的问题时有发生,农民负担出现反弹迹象,“以钱养事”新机制不完善,村级债务有所增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规范。这些问题的存在,损害了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党群、干群关系,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为此,各地党委、政府及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强化措施,切实抓好各项农村政策的全面贯彻落实,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一、全面落实惠农补贴政策
(一)规范发放。惠农补贴必须按规定向农民发放,不得截留挪用,不准用补贴款抵扣任何收费和债务。发放补贴的“一折通”存折,必须由乡镇财经所干部直接发送到农民手中,不得由乡镇或村组干部集中代领转发。代发放的金融机构,必须严格审核把关,所有补贴只能由享受补贴的农民凭有效证件领取;必须保证随到随取。
(二)公告公示。以村为单位,将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标准、补贴数额、兑付形式以及监督电话等告知农户,接受群众监督。
(三)加强检查督办。及时发现和纠正惠农补贴发放中的不规范行为,从严追究当事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二、严防农民负担反弹
(四)落实责任追究制。各地党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农民负担监管工作负总责。坚决落实农民负担“一票否决”和责任追究制,对涉及农民负担的违规违纪行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纪律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从严追究责任。
(五)狠抓专项治理。今年着重抓好农民建房、农村中小学、农业水费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乱收费专项治理。农民利用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除按规定收取证照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费用,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民接受服务并收取费用;农村中小学只能按规定收取作业本费、寄宿生住宿费,严禁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不得收费,严禁借登记搭车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农民专业合作社也不得向成员乱收费;加强对农业用水收费的管理,严肃查处农业水费计收中乱摊派、搭车收费行为。
(六)加强对卡外负担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中央和省里已明令取消和废止的收费项目,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和名义恢复,更不得擅自出台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文件或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对农民乱罚款和进行各种集资摊派。
(七)量力而行发展农村公共事业。凡属政府为农民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全部由财政负担,不得向农民收费;修建通村公路等公共设施,必须根据地方财力统筹安排,禁止向农民摊派集资或变相摊派集资。积极探索建立以政府补助资金为引导、筹补结合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投入新机制。
(八)从严管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一事一议”,必须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明确范围,坚持程序,加强管理。不得将“一事一议”变成固定性收费派工项目。必须单设账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筹集的资金,必须张榜公布筹资筹劳的事项、标准、数额、管理使用及所议事项进展情况。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平调、挪用“一事一议”所筹资金和劳务。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三、巩固和完善“以钱养事”新机制
(九)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强化领导责任。坚决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把乡镇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定员、定岗、分流的改革措施落实到位,不得超岗聘用人员。
(十)加大检查考核力度。完善考评机制,定期对“以钱养事”新机制运行情况进行检查考评;对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要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再下拨当年补助经费。
(十一)强化拨付管理。“以钱养事”公益性服务经费必须落实到每个具体的服务项目,资金随着项目走,采取国库直接支付的办法,直达给承担服务的主体,不得层层转拨,保证专款专用。重大临时事项按程序由县(市、区)财政追加预算。
(十二)严格按规定使用“以钱养事”资金。“以钱养事”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单位已经转变性质、人员已经转变身份、“以钱养事”新机制已经建立的乡镇公益性服务主体,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用于农村非公益性服务开支,不得用于支付没有直接承担公益性服务人员的生活费。
(十三)确保地方投入不减少。对各县(市、区)改革前原乡(镇)事业单位经费基数进行核定,县(市、区)财政“以钱养事”资金预算额度不得低于核定的基数,并逐年有所增加,不得“上增下减”;对本级财政“以钱养事”经费预算额度低于核定基数的,省里将同比例削减补助资金。
(十四)建立健全农村公益服务合同管理制度。各地要根据服务项目的不同特点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明确合同的具体内容,各种服务项目的实施和完成情况都必须经服务对象签字认可;建立和完善公益性服务合同履行情况考评制度,将服务人员的工作量和进村入户进行服务的实绩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将农民群众对服务人员的评价作为重要考核依据。
四、坚决制止新增村级债务
(十五)严禁增加村级负担。各级政府及有关单位扶持的生产、建设性项目,不得要求村级提供配套资金;兴办农村公共事业、开展农村公共服务,不准向村级摊派和集资;所有涉及农村的达标升级活动,一律不准将硬件建设列入考评内容,不准向村级摊派钱物和劳务;及时下拨村级转移支付资金,严禁拖延挪用。
(十六)严格控制村级开支。严禁村级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严禁举债用于村级支出,严禁超出规定订阅报刊,严禁超标准发放各种报酬、补贴,严禁代收各种款项,严禁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任何名义从金融机构贷款或为他人提供担保。加强村级财务管理,落实民主理财制度,强化审计和公开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继续推行村级帐务、资金委托乡镇“双代管”制度,完善管理办法,从制度和机制上规范村级财务活动,堵死新增债务的漏洞。
(十七)积极稳妥地化解村级债务。只要是符合政策法规规定、有利于减轻村级债务负担、干部群众拥护的办法措施,都可以积极探索。
五、积极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
(十八)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础性工作。
(十九)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按照“依法、有偿、自愿”的原则,采取转包、转让、出租、互换、入股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积极培育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制定优惠政策,采取切实措施,加强权益保护,鼓励长期外出的农民积极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引导撂荒土地的农民自愿或委托村集体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规模经营主体。鼓励各类农业经营实体参与土地经营权流转,按照产业布局规划,集中连片开发农户流转的土地,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二十)强化管理服务。县(市、区)及乡(镇)要高度重视、积极支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和信息平台建设,做好土地经营权流转政策咨询、信息收集发布、流转价格评估、合同签订指导及鉴证、档案管理、纠纷仲裁等工作。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