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的政策解读
栏目: 宜昌市防震减灾中心-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0-04-24
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正式公布施行,该《决定》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进行了部分修改。修改后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明确强调省级以上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县级以上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

  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正式公布施行,该《决定》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进行了部分修改。修改后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明确强调省级以上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县级以上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督管理职责。

  一、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以下简称“安评从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与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地震工程学3个相关专业背景的技术人员,每个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和专用软件系统,并具备相应的实验、测试条件和分析能力;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二、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上述条件的安评从业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对地震安全性评价负总责。安评从业单位应当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评价工作,对评价工作质量和成果终身负责。

  三、各市、州、县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包括: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进行检查,确保应当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都依法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进行监管,确保评价工作质量等。

  四、湖北省地震局依托湖北省政务服务网络平台或湖北省地震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hubdzj.gov.cn/)公示公开安评从业单位信息。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的安评从业单位应当向湖北省地震局报送并定期更新单位基本信息、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及其业绩情况,为建设单位选择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提供参考,并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及社会监督。

  五、安评从业单位在承接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后,应当及时向湖北省地震局报备。湖北省地震局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要求,自行或者指定有关市、州、县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对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从业活动开展监督检查,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六、国家重大建设工程、跨省级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由中国地震局负责审定,审定后由湖北省地震局进行备案和监管。湖北省行政区域内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包括: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对湖北省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由湖北省地震局负责审定。未经省级以上地震部门审定通过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不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

  七、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申请可以由建设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的安评从业单位提出,并按要求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材料清单见附件1)。申请单位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湖北省地震局自收到审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进行审定。审定通过的,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由湖北省地震局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并告知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市、州、县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审定未通过的,由申请单位根据审定意见补充相关工作或者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审定。

  九、对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审定后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

  十、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的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工作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湖北省地震局

  2019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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