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务支持宜昌市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相关政策指南
栏目: 宜昌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0-05-09
一、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专项金融支持政策(一)防疫保障专项再贷款中国人民银行设立3000亿专项再贷款,通过向特定银行发放低成本的专项再贷款,支持其向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提供专项优惠利率贷款支持。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施名单制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确定全国性重点企业名单,省发改委、

  一、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专项金融支持政策

  (一)防疫保障专项再贷款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3000亿专项再贷款,通过向特定银行发放低成本的专项再贷款,支持其向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提供专项优惠利率贷款支持。

  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施名单制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确定全国性重点企业名单,省发改委、经信厅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审核确定全省重点企业名单。目前,我市有全国重点企业25家,省级重点企业217家。

  2、企业要将专项优惠贷款支持全部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服从国家统一调配,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重要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平稳有序供给。严禁挪用优惠信贷资金用于偿还企业其他债务或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以上行为一经发现,人民银行将提前收回专项再贷款,取消优惠贷款资格,追回财政贴息和信贷资金,并追究相应责任。

  3、专项优惠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100个基点(即1%)。如按最近公布的2020年2月一年期LPR利率4.05%测算,则优惠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不高于4.05%-1%,即3.05%。

  4、专项贷款由中央财政按照企业与银行实际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企业凭疫情防控期内签订的贷款合同向所在地财政部门提交贴息申请,企业实际成本不高于1.6%。专项贷款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5、重点企业可向7家全国性银行、3家地方法人银行申请专项优惠贷款,原则上1家企业只能由1家银行运用专项再贷款资金发放优惠贷款,自主发放的商业性贷款不受此限制。 7家全国性银行是: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分支机构。3家地方法人银行是:湖北银行、汉口银行、武汉农村商业银行分支机构。

  (二)支农、支小再贷款专用额度

  中国人民银行增加1000亿元支农再贷款、3000亿元支小再贷款专用额度,加大对有序复工复产、脱贫攻坚、春耕备耕、畜禽养殖、外贸行业等的金融支持,同时向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旅游娱乐、住宿餐饮、交通运输行业的小微企业提供普惠式金融服务。政策有效期截止2020年6月30日。

  1、支农再贷款支持辖内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涉农贷款,重点支持脱贫攻坚、春耕备耕、养猪等禽畜养殖、县域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等领域。

  2、支小再贷款支持辖内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普惠小微企业贷款,重点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制造业、旅游娱乐、住宿餐饮、交通运输等行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3、企业申请获得专用额度发放的贷款,利率上限为最近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50个基点,如最近的一年期LPR是4.05%,则贷款利率上限为4.05%+0.5%=4.55%。

  二、监管部门、相关部委出台的综合金融支持政策

  (一)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影响纾困帮扶政策

  1、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灵活运用无还本续贷、应急转贷等政策措施,给予展期或续贷。

  2、对2020年1月25日以来有贷款本金到期、流动性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可向银行申请延期偿还贷款本金及利率,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免收罚息。对于少数受疫情影响严重、恢复周期较长且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企业协商确定另外的延期安排。

  3、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取来源的企业,金融机构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企业信用记录,相关逾期贷款不作逾期记录。

  4、鼓励保险公司适当减免疫情期间停运的营运车辆、船舶部分保险费用,对于运输防疫物资和重要生活物资的物流企业车辆,可通过适当顺延保险期限、延期缴纳车险保费等方式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困难。

  (二)加大信贷投放支持

  1、加强对制造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等重点领域信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湖北地区配备专项信贷规模,进一步加大信贷投放。2020年,全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信贷增长不得低于上年同期水平,普惠小微贷款增速不得低于全市贷款平均增速。

  2、鼓励金融机构开通绿色通道、压缩办贷时限,加大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对企业合理防疫保障资金需求“应贷尽贷”,各金融机构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比例较去年同期提高3个百分点。

  3、提高贷款不良率容忍度,疫情期间金融机构向中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不良率超出自身各项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且贷款规模增长的,不影响其监管评级和绩效评级,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信贷投放。

  (三)促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1、鼓励各级金融机构实施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特别是对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降低10%以上,小微企业新增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2019年下降不少于1个百分点。

  2、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减免疫情防控相关企业疫情防控期间部分手续费、滞纳金及罚息。

  (四)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1、中小企业股票质押融资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企业由于还款困难申请展期的,可与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协商,展期3至6个月。

  2、鼓励企业发行债券用于疫情防控保障,允许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偿还或置换前期因疫情防控产生的项目贷款。

  3、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允许发行企业使用不超过40%的债券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将委托贷款集中度要求放宽到对单个对象发放的委贷资金累计余额不超过5000万元且不超过债券募集资金的10%。

  三、省市政府出台的配套支持政策

  (一)加大财政贴息支持力度

  1、对纳入国家、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省级财政统筹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2、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已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的,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

  3、对未能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但在支持全省疫情防控工作中作用突出的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医疗废弃物处置等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1000万元以内),省级财政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0%给予贴息。

  (二)优化融资担保服务

  1、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对服务疫情防控的相关企业、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取消反担保抵质押要求。

  2、推广新型政银担“4321”业务合作体系,按照市融资担保集团、省再担保集团、合作银行、宜昌市政府以 4∶3∶2∶1 模式承担风险责任,重点支持疫情防控企业、复工复产中小微企业、“三农”企业,降低企业担保费率,市融资担保集团对单户授信500及以下,担保费按1%收取,单户授信500万至1000万,担保费按1.5%收取,对受困企业担保费减半收取,防疫保障相关企业免收2020年担保费。全市新型政银担业务普惠小微贷款新增占比不低于30%。

  3、对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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