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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房公发【2020】3号《关于落实中央、省、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调整细化具体政策的通知》的文件解读
栏目: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0-03-20 加入收藏
为有针对性地支持企业和职工复产复工,全面落实中央、省、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相关要求,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宜昌公积金中心结合我市实际,拟定了《关于落实中央、省、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调整细化具体政策的通知》,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实施。一、政策

  为有针对性地支持企业和职工复产复工,全面落实中央、省、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相关要求,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宜昌公积金中心结合我市实际,拟定了《关于落实中央、省、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调整细化具体政策的通知》,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实施。

  一、政策依据

  主要有三个:《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0】6号)及《宜昌市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十条政策措施》(宜肺炎防指办文【2020】136号)。

  二、主要内容

  《通知》从四个方面采取十条措施,切实应对疫情影响,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

  一是可申请缓缴公积金。缓缴对象为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缴存困难的大型企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由企业或灵活就业人员提出申请),缓缴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但缓缴的资金须在一年内补缴至个人账户,即2021年6月30日前。

  二是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经主动申请,可降低缴存比例,连续6个月按3%(单边)的标准缴存。但企业最低缴存额不得低于90元,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存额不得低于120元。降比缴存时间为2020年3月1日至8月31日。

  三是缓缴及降比须完善手续。为切实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企业在申请缓缴或降比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须向公积金中心提供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困难的情况说明和职工意见:大中型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不便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须提供本单位工会讨论通过的会议纪要,没有设立工会组织的小微企业须提供职工书面签字同意的证明文件。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缓缴或降比时,须在柜面出具书面申请。

  符合缓缴或降比条件的企业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就近到公积金中心营业部柜台办理手续或在住房公积金单位网厅自主申报。灵活就业人员可凭本人身份证到公积金中心营业部柜台办理缓缴或降比手续。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对办理缓缴或降比有疑问的,可咨询宜昌公积金中心归集管理科,咨询电话:6236887。

  四是贷款职工权益保障。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贷款职工,2020年1月24日至6月30日期间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办理了缓缴手续的职工(不含异地灵活就业人员),申请贷款不受影响。

  三、几点说明

  一是时间节点。缓缴时间是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从2020年7月起应恢复正常汇缴。降比时间是2020年3月至8月,从2020年9月起企业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单边),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比例恢复20%。

  二是申请对象。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确因经营困难需缓缴或降比的,应当按规定向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若没有申请或已申请未获批准的,仍需按原缴存标准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有住房公积金缴存能力的,可以不申请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仍按2019年调整标准继续缴存。

  三是贷款逾期。不计入逾期的时间节点为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6月30日,在2020年1月24日前发生的逾期仍要纳入逾期信息管理,并计算罚息。

   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0年3月19日

  相关链接: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 关于落实中央、省、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若干政策措施调整细化具体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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