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市财政局、市民宗委、人行市中心支行联合印发了《宜昌市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9年10月,省财政厅、省民宗委、人行武汉分行联合印发了《湖北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引导支持资金管理办法》(鄂财金发〔2019〕28号),明确了民贸民品贴息引导资金的支持范围、贴息标准、申报程序和监督管理等,并要求各市(州、林区)制定本地区的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根据省级资金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民委财政部关于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利率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9〕273号)精神,结合宜昌市实际,制定了本细则。
二、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资金的申请、使用和绩效管理等。
三、关键词解释
民族贸易企业是指经省民宗委审核认定的民族贸易县内的企业。目前,宜昌市经国家民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确定的民族贸易县为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是指经国家民委、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批准的进入全国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目录的企业。
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资金,是指对金融机构发放的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给予财政贴息的引导性补助资金,包括:省级分配的贴息引导资金,相关县(市、区)根据实际,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民贸民品生产贷款贴息的资金。
四、主要内容
1.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
由人民银行核定的金融机构对民贸民品生产发放的正常流动资金贷款。贷款财政贴息率不超过2.88%。计算公式:年贴息申报金额=贷款本金金额×2.88%×年贴息天数/360。若当年度可用于贴息的资金总额超过符合条件的民贸民品企业申报贴息金额,则按企业申报的金额给予贴息,剩余资金结转至下年度继续使用;若当年度可用于贴息的资金总额少于符合条件的民贸民品企业申报贴息金额,则按比例确定贴息金额,计算公式为:年贴息金额=年贴息申报金额/各企业贴息申报金额总和×年度可用于贴息的资金总额。
2.资金申报和使用
每年1月上旬,民贸民品企业提交申请和相关资料。2月底前,各县(市、区)审核上报至市民宗委。每年3月底前,市级审核相关资料汇总后报省级。资金由市县财政部门直接拨付至符合条件的企业。民宗、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评价。
3.监督管理
民贸民品企业对相关资料真实性负责,如出现弄虚作假或其它违规情况,将通过取消民贸民品企业资质等措施予以处理。对骗取、截留、挪用、挤占贴息资金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单位,财政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按相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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