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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宜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政策解读
栏目:夷陵区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0-11-27 加入收藏
《宜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宜昌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十二次会议、第十三次会议三次审议,于2018年12月10日由宜昌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经湖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于2019年1月9日批准,宜昌市人大常委会1月24日公告公布,自2019

  《宜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宜昌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十二次会议、第十三次会议三次审议,于2018年12月10日由宜昌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经湖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于2019年1月9日批准,宜昌市人大常委会1月24日公告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一、出台背景

  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于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增强文化自信、推动宜昌文化强市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制定条例是传承与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客观要求。宜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现有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项目1项(全省有4项)、国家级19项、省级50项、市级109项、县级359项,国家级项目数量位列全省第一;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国家级17人、省级103人、市级493人、县级1760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示范基地省级2个、市级28个。随着时代发展和大量农民外出务工,非遗项目生存空间逐渐萎缩;传承人老龄化严重,有些已经无法授徒;受众缺乏,部分非遗项目面临失传的困境。通过立法保护宜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客观要求。

  (二)制定条例是宜昌彰显文化自信、打造文化强市的现实需要。宜昌历史文化名人富集,是伟大爱国诗人屈原、“长江的女儿、草原的母亲、和平的使者”王昭君和轩辕黄帝正妃、华夏之母嫘祖的故里,具有丰富的非遗保护工作基础和经验。宜昌是最早在全国提出“文化生态保护区”概念并实施建设的城市,2004年,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出台了《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2006年颁布的《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为全国首部县级条例,2009年制定了《宜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通过制定条例,更加突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位和作用,有利于坚定文化自信、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市,提升城市的文化竞争力。

  (三)制定条例是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举措。在贯彻实施国家非遗保护法律法规过程中,宜昌市非遗保护工作得到长足发展,同时也还面临一些问题和困难,如非遗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专业专职人员匮乏;重申报轻传承、重开发轻保护;分级、分类保护制度不够健全和完善,生产性保护项目发展不够,没有形成规模生产;文化产业发展相对滞后,民族文化资源及文化产品未能充分开发利用等。通过地方立法总结、固化成功经验,针对存在的问题完善制度措施,对加强宜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历史文脉,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内容

  条例共二十八条。制定条例一是坚持正确处理好与上位法之间的关系。条例属于实施性立法,要把握好立法空间,法律、行政法规和湖北省地方性法规等上位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已有规定的,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围绕宜昌非遗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强化制度设计,对分级、分类保护制度作出具体规定,填补上位法的立法空白。三是坚持总结有效举措。条例突出宜昌地域特色,固化文化保护成果。

  (一)关于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条例明确了政府及其部门职责,政府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总体保护规划,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规定基层保护主体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责任。同时,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二)关于经费保障与激励机制。条例要求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分别制定市级、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传承补助标准;通过助学、奖学金或者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等方式,鼓励传承人带徒授艺;依照有关规定对高龄或者经济困难的代表性传承人发放生活补贴。

  (三)关于分级、分类保护制度。条例对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项目、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代表性项目实行分级保护;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特点和现状,实行传承性保护、生产性保护、抢救性保护、记忆性保护、区域性整体保护等分类保护制度,制定具体的保护措施,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

  (四)关于文化生态保护区。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同时要求对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建筑物、构筑物、场所、遗迹等的建设与管理,应当兼顾相关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制定专项保护规划;尊重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历史文化与传统风貌。

  (五)关于动态管理制度。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单位评估办法,并将评估结果作为给予补助、资助的依据。

  (六)关于利用与发展。条例重点突出屈原文化、昭君文化、嫘祖文化、巴楚文化等地域特色文化,要求与文化旅游、节庆民俗活动相结合,推进非遗进景区,鼓励和支持非遗资源产业化市场化发展。

  来源: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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