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物顶部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规划管理意见的通知》解读
栏目:宜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0-12-09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实现建筑物顶部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建设与城市空间环境品质塑造有机结合,消除城市景观中第五立面的安全隐患,借鉴外地经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四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筑物顶部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设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实现建筑物顶部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建设与城市空间环境品质塑造有机结合,消除城市景观中第五立面的安全隐患,借鉴外地经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四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筑物顶部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规划管理意见的通知》(宜自然资规[2020]12号)。

  一是界定控制建设范围。由峡州大道快速路、沪渝高速公路、翻坝高速公路、点军城市开发边界和黄柏河围合的核心控制区;核心控制区外长江及重要沿岸区域及其临近的城市主要干道一线完整街区的区域,小溪塔老城区以及峡州大道快速路沿线控制区;对外交通枢纽周边区域不得布置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新建酒店、工业厂房等建筑方案设计时一并建设光伏发电设施的不受上述范围限制。

  二是规范建设程序和要求。在限建范围外且满足消防、防雷、防风、屋顶荷载、日照影响、依托建筑物合法、权益人无异议等因素,且高度不超过1.5米,覆盖范围不得超越建筑物主体结构轮廓线,不影响建筑立面的协调性要求安装屋顶光伏发电设施的,先由所在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办理项目备案证,再到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报备后即可实施,无需办理规划许可。

  宜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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