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宜昌市劳动模范待遇执行办法》(宜市财建发〔2020〕65号)已于2020年12月8日开始实施。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4年,我市出台了《宜昌市劳动模范待遇执行办法》(宜市财规〔2014〕3号),对市劳动模范(含先进工作者)享受待遇进行了规范。为保障市劳动模范充分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市财政局会同市总工会对2014年实施的市劳动模范待遇执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新旧办法的衔接和调整
新修订的《宜昌市劳动模范待遇执行办法》(宜市财建发〔2020〕65号)与2014年相比,政策框架及内容基本保持一致,但结合我市劳动模范工作需要,将市劳动模范疗休养(考察和培训)标准和健康检查标准适当提高。
1、同步提高市劳动模范参加省内(外)疗休养(考察和培训)标准
参照湖北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总工会劳动模范疗休养管理办法》(鄂工办〔2018〕4号),将市劳动模范参加疗休养标准从2014年至今每人1500元,调整为省内每人不超过3500元、省外每人不超过4500元。
2、适当提高市劳动模范健康检查保障标准
考虑健康检查保障需要,将针对离退休职工市劳动模范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农民劳动模范,每两年开展一次的健康检查标准从2014年至今500元/人调整为800元/人。
三、主要内容
《宜昌市劳动模范待遇执行办法》(宜市财建发〔2020〕65号)共8条,主要明确了市劳动模范一次性表彰奖励、生活困难补助、疗休养(考察和培训)、健康检查、走访慰问标准,和市劳动模范待遇经费来源等。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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