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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湖北省2017年电力直接交易公告
栏目: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17-08-21 加入收藏
湖北省2017年电力直接交易公告(2017年第4号)  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全年交易总目标,经省电力直接交易联合工作小组研究,决定按照“年初制定的交易规则不变、已公告的交易对象不变、交易方式不变”的基本原则,开展2017年下半年电力直接交易。现将方案予以公告。  一、交易对象及总量目标  发电企业为:省政府有承诺的外资电厂除外,全省拥有30万千瓦及以上在役火电机组的发电企业,清江水布垭、隔河岩、高坝洲三个水电厂。  用电企业为:《湖北省2017年电力直接交易公告(2017年第2号)》中已获得准入资格的,但2017年度交易未成交企业,以及年度交易成交量低于申报量的60%的企业。  总量目标为:用电企业成交电量力争达到46亿千瓦时;发电企业中,水电力争3亿千瓦时,火电43亿千瓦时。  二、交易方式及时间安排  火电参与双边交易和挂牌交易,其中,挂牌交易量不少于50%。水电参与双边交易。  挂牌交易定于8月29日进行,其中,上午为高新技术企业及属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开设专场交易,下午所有交易对象均可参与交易。  双边交易应于8月30日17:00前完成,并在交易平台上确认,以提交双边协议为准。  三、其他事项  1、本次直接交易火电小时数上限为600小时,对2016年热电比大于20%的电厂另增加200小时。年度挂牌交易成交但未签约的按九折纳入电厂总量,双边交易成交但未签约的按八折纳入电厂总量。清江三个水电厂按年度电量计划占比分配,上网总量3亿千瓦时。  2、用电企业电量上限为年初公告的申报量(或剩余申报量)的50%。  3、本次电力直接交易执行时间为2017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取消、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合理调整电价结构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52号)文件精神,“取消向发电企业征收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已签订的年度直接交易合同中腾出的电价空间,用于燃煤电厂同步提高上网电价,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湖北省能源局                    2017年8月18日
湖北省2017年电力直接交易公告
(2017年第4号)
  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全年交易总目标,经省电力直接交易联合工作小组研究,决定按照“年初制定的交易规则不变、已公告的交易对象不变、交易方式不变”的基本原则,开展2017年下半年电力直接交易。现将方案予以公告。
  一、交易对象及总量目标
  发电企业为:省政府有承诺的外资电厂除外,全省拥有30万千瓦及以上在役火电机组的发电企业,清江水布垭、隔河岩、高坝洲三个水电厂。
  用电企业为:《湖北省2017年电力直接交易公告(2017年第2号)》中已获得准入资格的,但2017年度交易未成交企业,以及年度交易成交量低于申报量的60%的企业。
  总量目标为:用电企业成交电量力争达到46亿千瓦时;发电企业中,水电力争3亿千瓦时,火电43亿千瓦时。
  二、交易方式及时间安排
  火电参与双边交易和挂牌交易,其中,挂牌交易量不少于50%。水电参与双边交易。
  挂牌交易定于8月29日进行,其中,上午为高新技术企业及属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开设专场交易,下午所有交易对象均可参与交易。
  双边交易应于8月30日17:00前完成,并在交易平台上确认,以提交双边协议为准。
  三、其他事项
  1、本次直接交易火电小时数上限为600小时,对2016年热电比大于20%的电厂另增加200小时。年度挂牌交易成交但未签约的按九折纳入电厂总量,双边交易成交但未签约的按八折纳入电厂总量。清江三个水电厂按年度电量计划占比分配,上网总量3亿千瓦时。
  2、用电企业电量上限为年初公告的申报量(或剩余申报量)的50%。
  3、本次电力直接交易执行时间为2017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取消、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合理调整电价结构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52号)文件精神,“取消向发电企业征收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已签订的年度直接交易合同中腾出的电价空间,用于燃煤电厂同步提高上网电价,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湖北省能源局                  
  2017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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