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宜昌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栏目:猇亭区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0-12-25
一、出台背景住房保障工作是重要的民生工程,也是重要的发展工程。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住房保障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住房保障工作,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决策部署,加大公租房保障力度,继续推进棚户区改造,积极开展老旧小区改造。&ldq

  一、出台背景

  住房保障工作是重要的民生工程,也是重要的发展工程。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住房保障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住房保障工作,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决策部署,加大公租房保障力度,继续推进棚户区改造,积极开展老旧小区改造。“十三五”期间,我市共争取保障性安居工程上级补助资金50.5亿元,位居全省前列。

  2015年以来,我市出台《宜昌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宜府办发〔2015〕5号),采取公租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保障方式,既充分对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兜底保障,又积极加大新市民保障力度,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我市共筹集公租房房源56443套(政府投资41564套,企业自建14597套,长期租赁282套),正在实施保障53758户(含租赁补贴1206户),公租房分配入住率93%。累计实施公租房保障93048户(租赁补贴33756户),其中城镇中低收入家庭69989户(低保、低收入家庭45190户),新就业大学生、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23059户。

  城区共筹集公租房房源11838套(政府投资11371套,企业自建467套),正在实施保障11452户(含租赁补贴248户),公租房分配入住率95%。累计实施公租房保障19119户(含租赁补贴7771户),其中城镇中低收入家庭17330户(低保、低收入家庭9983户),新就业大学生、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1789户。

  截止2019年底,《宜昌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宜府办发〔2015〕5号)已到有效期。城区公租房保障面临加快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行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加大新市民保障力度等一些新形势、新要求,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新问题。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等现行公租房相关规定,结合宜昌城区实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宜昌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主要内容

  (一)政策主要内容

  《细则》共分五章四十二条,其中: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细则》适用范围、保障原则及职责分工;第二章保障对象与标准,明确了保障对象、方式和标准等;第三章使用与退出,明确了公租房使用、运营管理及资格动态管理等;第四章监督管理,明确了违规处理、属地管理原则、议事协调机制等;第五章附则,明确了企业自建公租房配租管理,未到期合同租金计算规则和细则有效期。

  (二)适用对象

  公租房保障对本市城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含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及新市民(新就业大学生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实现全覆盖。

  (三)核心举措

  1.分类保障,保障方式更灵活

  坚持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并举。

  实物房源不足时,对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物配租。实物房源充足时,制定发布集中配租方案,符合保障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大学生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均可申请实物配租。

  经市政府同意,可面向重点项目中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定向供应,或面向企事业单位整体配租。

  租赁补贴常态化受理申请。实物配租保障对象退出公租房后,可申请变更为租赁补贴。

  2.精准保障,保障范围全覆盖

  对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全面兜底,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自愿选择,常态化受理,应保尽保。

  对重点工程建设、棚户区改造、产业园区建设等重点项目中符合保障条件的特定群体,经市政府同意,可定向供应公租房。

  环卫、公交、教育、医疗等重点公共服务行业和开发区、产业园区重点产业中符合保障条件的青年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经市政府同意,可面向企事业单位整体配租公租房。

  对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市民常态化受理租赁补贴申请。

  3.惠民利民,彰显制度温度

  对因重大疾病治疗等特殊原因出售住房的,视为无历史房产,不影响申请公租房保障。对承租人因大病等无力缴纳租金的,增加租金减免条款。

  4.简化程序,优化政务服务

  按照优化政务服务环境及“十必须十不准”的要求,一是将“三审两公示”改为“两审一公示”,即社区、街办、区住房保障部门三级审核,区人民政府政务公开网、社区及市住房保障部门两次公示,简化为街办、区住房保障部门两级审核,区人民政府政务公开网、社区同步公示。二是将审核程序由串联审批改为并联审批,即社区、街办、区住房保障部门、区民政部门,再到区住房保障部门,改为社区同步提交街办、区民政部门,最后到区住房保障部门。三是大幅压缩审批时限,由《宜昌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宜府办发〔2015〕5号)最短30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四是企业申请租赁补贴的职工较多时,可由企业代替职工集中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5.推行购买服务,提高保障对象满意度

  推行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配套制定运营管理服务标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建立第三方绩效评价体系,考核保障对象“满意度”等,实行量化打分,打造全省公租房规范管理优秀小区。

  6.补齐信用短板,加大保障对象约束

  将公租房保障家庭(含定向供应人员)和整体配租企业纳入信用管理。公租房保障家庭失信行为共14条,整体配租企业失信行为共6条。引导公租房保障对象遵规守信,让失信行为对象由“不怕失信”向“不愿失信”转变,通过守信激励措施,对守信对象减免租金和物业费。

  7.明确四级职责,分工协作同频共振

  市住建部门是城区公租房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市财政、公安、民政、教育、人社等部门,依职责协同做好公租房相关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和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对本辖区住房保障工作负主体责任。街办、社区按属地原则负责公租房所在小区的社会事务管理,配合做好保障对象资格动态管理和公租房运营管理。

  8.强化监督管理,建立议事协调机制

  市直相关部门每年召开一次部门联席会议。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及公租房所有权人、运营单位每季度召开一次议事协调会。

  9.结合基层治理,保障基本公共服务权利

  将公租房便民服务端口设在社区。明确公租房承租人享有与购买产权住房的本地户籍居民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待遇保障。明确保障对象按现居住地实行属地管理,原审批地与现居住地不一致的,除原审批资格相关问题由原审批地负责外,其他事项均由现居住地负责办理。

  10.严格退出管理,11种情形分主体腾退

  公租房着重解决保障对象的阶段性居住困难,满足基本居住需求,超标退出,循环使用,规范管理。承租公租房后取得房产、长期拖欠租金、没有提出续租申请或提出续租申请但审核不符合资格的由公租房所有权人腾退,其他情形由公租房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腾退。

  (四)执行标准

  1.保障面积标准。公租房保障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其中实物配租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实际配租面积即为保障面积且视为已足额保障;租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城镇中低收入无房家庭不低于30平方米。

  2.实物配租租金标准。统筹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由市发改部门会同住建、财政部门确定实物配租租金标准并适时调整。对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实施租金缓交和减免。

  3.租赁补贴标准。按照与实物配租租金标准享受的优惠幅度大致相当的原则,由市住建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并适时调整。

  (五)注意事项

  本细则生效之日,公租房租赁合同未到期,租赁合同约定租金与本细则计算租金不一致的,合同期应当缴纳的总额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执行,合同期满后按本细则计取租金。

  城区原廉租房与公租房并轨运行前分配入住的低保、低收入家庭,收入类型持续不变的,仍按使用面积计取租金。

  三、其他说明

  (一)关于制度框架的说明。

  本次采取“1+3”的模式设计制度框架。

  “1”即《细则》,重点解决保障原则、范围、方式、退出和监督管理等管长远的问题。

  “3”即3个配套制度,对保障条件、信用信息管理、运营管理服务标准等需要动态调整的内容,在《细则》中明确授权,与《细则》同步制定。具体为:

  一套流程:即《宜昌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租金减免条件及程序》,明确资格准入条件和程序,结合宜昌城区实际,设定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收入条件,增加承租公租房减免租金的情形。

  一个办法:即《宜昌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信用管理办法》,引导公租房保障对象遵规守信,让失信行为对象由“不怕失信”向“不愿失信”转变,不良信用惩戒不影响相关公租房政策规定,通过守信激励措施,对守信对象减免租金和物业费。将公租房保障家庭(含定向供应人员)和整体配租企业纳入信用管理。公租房保障家庭失信行为共14条,整体配租企业失信行为共6条。

  一套标准:即《宜昌城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服务标准》,规范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对运营单位实行量化考评,考评结果与服务费用挂钩,将按地方标准发布程序予以发布。

  (二)新旧政策差异说明

  1.统一保障范围、条件。原政策中所有申请对象没有设收入条件,实物配租保障范围包括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生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但租赁补贴保障范围仅包括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政策统一了两种保障方式的保障范围和条件,对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设定了收入条件。

  2.提高保障面积标准。实物配租保障面积不再按家庭人口数、是否高层建筑来区分。公租房保障面积统一为60平方米。公廉并轨前承租原廉租房的低保、低收入家庭,收入类型不变的,仍按套内面积计取租金。

  3.扩大租金减免范围。在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新就业大学生实行租金减免的原政策基础上,新政策增加了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重大疾病救助对象、承租人仅未成年人或全日制学生1人、长期诚实守信等6种租金减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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