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新修改专利法之你问我答系列
栏目:宜昌市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中心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01-19
(一)2020年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专利法的决定。对此,官微君发布系列解读,以飨读者。一、为什么要修改专利法?其重要意义是什么?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习近平总书记就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等工作多次做出重要批示指示,指出&

  (一)

   2020年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专利法的决定。对此,官微君发布系列解读,以飨读者。

  一、为什么要修改专利法?其重要意义是什么?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习近平总书记就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等工作多次做出重要批示指示,指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这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强调要“着力营造尊重知识价值的营商环境,全面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要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李克强总理强调,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假售假行为。当前,我国经济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已经成为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内在需要。我国现行专利法于1985年施行,曾分别于1992年、2000年、2008年进行过三次修正,对鼓励和保护发明创造、促进创新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形势发展,专利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专利权保护效果与专利权人的期待有差距,专利维权存在举证难、成本高、赔偿低等问题,跨区域侵权等现象增多,滥用专利权现象时有发生;专利技术转化率不高,专利许可供需信息不对称,转化服务不足;为适应加入相关国际条约的需要、进一步便利发明人及设计人,专利审查授权制度有待完善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有必要修改现行专利法。

  2014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启动专利法第四次全面修改起草工作。2018年12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经国务院常委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12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2020年6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审议。2020年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专利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切实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于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创新主体对专利保护的信心,充分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此次专利法修改主要包括三方面的重点内容。

  一是加强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包括加大对侵犯专利权的赔偿力度,对故意侵权行为规定一到五倍的惩罚性赔偿,将法定赔偿额上限提高到五百万,完善举证责任,完善专利行政保护,新增诚实信用原则,新增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和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程序有关条款等。

  二是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包括完善职务发明制度,新增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加强专利转化服务等。

  三是完善专利授权制度,包括进一步完善外观设计保护相关制度,增加新颖性宽限期的适用情形,完善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等。

   (二)

  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本次专利法修改中有何对应举措?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多次作出指示。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在首届进博会开幕式主旨演讲中提出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2019年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本次专利法修改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重要指示,针对专利维权中存在的“赔偿低、效果差”等问题,进行了多项修改。

  一是新增惩罚性赔偿制度。

  即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按照权利人受到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倍数计算的数额一到五倍内确定赔偿数额,以显示我国依法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态度和决心,提高侵权成本,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充分发挥法律的威慑力。

  二是提高法定赔偿额。

  将法定赔偿额上限提高至五百万元、下限提高至三万元,以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显著提高违法成本,体现加大专利保护力度、鼓励创新的导向。

  三是完善举证责任。

  为解决专利案件的举证难问题,进一步完善了证据规则,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从而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负担。

  此外,本次专利法修改还完善了行政保护相关制度、新增了诚信原则等内容,以进一步提升专利保护效果和效率。

   (三)

  为了促进专利的转化和运用,本次专利法进行了哪些修改?

  目前,我国有相当一部分专利申请授权后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转化和运用,还处于“沉睡”阶段。促进专利转化和运用,可以充分发挥专利无形资产的作用,实现专利的市场价值,并为实体经济创新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本次专利法在促进专利转化和运用,提升专利转化服务水平方面,进行了以下修改。

  一是完善职务发明制度。

  职务发明法律制度是调整单位和发明人权利和利益分配的基础制度,对调动单位及其研发人员的创新积极性、促进发明成果的转移转化都起到重要作用。为积极推动知识产权的运用实施,围绕我国现阶段激励创新制度环境建设需求,本次专利法修改新增了单位依法处置职务发明相关权利、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的相关规定,进一步鼓励发明创造的产生及其推广应用,让科技创新造福社会。

  二是加强专利信息公共服务。

  及时发布、传播和有效利用专利信息,对提高创新起点、减少重复研发、避免侵犯他人专利权、促进创新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满足社会需求,对专利信息应用与服务体系从制度上予以总体安排,本次专利法修改增加专利信息方面的规定,明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职责,规定其提供专利基础数据,并明确地方专利行政部门加强专利公共服务、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的职责。

  三是新增专利开放许可制度。

  开放许可制度是促进专利转化实施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核心在于鼓励专利权人向社会开放专利权,促进供需对接和专利实施,真正实现专利价值。本次专利法修改基于中国国情,借鉴国际成熟经验,规定了开放许可声明及其生效的程序要件、被许可人获得开放许可的程序和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争议解决路径,以期通过政府公共服务解决专利技术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使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便利地获得专利许可,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专利转化效率。

   (四)

  本次专利法修改在完善外观设计相关制度方面进行了哪些修改?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外观设计在提升产品竞争力方面的作用日益显著。近年来,我国企业的设计水平和能力不断提高,我国外观设计申请量也大幅提升,已居世界首位,加强外观设计保护的呼声日益强烈。为满足企业的实际需求,本次专利法修改进一步完善了外观设计相关制度。

  一是增加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在设计创新的实践中,设计师有时候会做出具有颠覆性的产品整体设计,但更多时候是对产品的某些局部进行改良性的设计创新。因此,不论是从企业产品设计创新的角度,还是从设计发展规律来看,对产品局部的设计创新都已经成为产品设计的重要方式。同时,美国、日本、欧洲、韩国等主要国家和地区均对局部外观设计予以保护,随着企业不断“走出去”,我国企业在境外获得外观设计保护的需求明显增加。保护局部外观设计,符合企业需求,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可以使我国企业更好的利用规则,进一步开拓国际市场,提高国际竞争力。

  二是延长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延长为15年,以满足企业向外申请的需求,满足创新主体对保护期限的多元化需求,也为我国加入《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创造条件。

  三是增加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国内优先权制度。明确申请人自外观设计在国内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就相同主题在国内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从而降低申请成本,给予外观设计申请人进一步完善设计、调整保护范围的机会。

   (五)

  本次专利法修改对于更好地鼓励医药产业创新,有哪些新规定?

  药品是特殊的产品,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需要确保其可及性,让患者能够及时获得安全有效的药品。同时又因药品研发投入巨大,特别需要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只有药品领域持续创新,我们才能不断获得新的安全有效药品,战胜疾病。

  本次专利法修改在加强药品专利保护、鼓励医药领域创新方面增加了相关规定。

  一是新增了关于药品专利期限补偿的规定。现阶段,随着我国医药产业的发展,药企对创新药品的研发投入和创新能力逐步提高,需要相应的制度设计来保障其从事新药研发的积极性。同时,为促进国外新药能够尽早在我国上市,提高药品可及性,保障公共健康,有必要立足我国国情,借鉴相关国家和地区经验,建立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即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二是新增了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程序,以在相关药品上市前,尽早解决潜在的专利纠纷。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途径,可以更好地平衡专利权人、仿制药企业和社会公众利益,提高药品可及性,保障公共健康。

  为应对这次新冠肺炎疫情,专利法是否有相关修改?

  按照专利法规定,发明创造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法定条件才能被授予专利权。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相关部门和创新主体出于疫情防控需要,紧急公开了一些与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的发明创造,对抗击疫情发挥了积极作用。由于这种公开行为不属于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的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情形,导致相关发明创造面临不能获得专利保护的风险。

  为更好地应对疫情防控等紧急状态和非常情况,促进相关发明创造在疾病治疗等方面的及时应用,解决公众健康问题,回应创新主体放宽不丧失新颖性例外规定的需求,本次专利法在不丧失新颖性例外的适用情形中增加“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这样既能满足当前抗击疫情的实践需要,还能为今后在其他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下的适用留有空间。

http://www.zcbk.cn/uploads/allimg/20210508/1-21050Q11431415.jpg
扫描二维码查看原文
侦策百科收集整理,相关权利归属源作者
如二维码无法正常访问,请联系客服免费提供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