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推进市场主体注册便利化工作,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市政府同意印发了《宜昌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该《办法》已于2021年3月12日印发,现就该规定解读如下:
一、《规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2014年2月7日,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中要求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切实优化营商环境,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可以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2020年06月24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35号)中要求深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进一步释放住所资源。扩大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制改革范围,对不涉及前置审批及安全、环保者,办理设立、变更登记时,可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承诺书”作为证明,无需提交权属证明和租赁协议等场所证明材料。
现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已成为市场主体注册的一个堵点,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尤为重要。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便利化,更大力度激发市场活力,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市政府同意印发了《宜昌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宜昌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共十二条,包括法规依据、适用范围、登记原则、限制性规定、普遍性要求、一般性特别规定、住改商特别规定、申报承诺特别规定、规划控制、监督管理、制度授权、实施期限及附件等内容。
该规定对市场主体申请登记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提出了普遍性要求和一般性特别规定,同时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提出了住改商特别规定和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特别规定。
三、《规定》的创新点
(一)对网上申报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申报方式采用与不动产登记部门信息自动校验比对或无纸化上传产权证明材料。
(二)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提出了登记放宽规定。
(三)对不涉及前置审批及安全、环保者,办理设立、变更登记时,可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承诺书”作为证明,无需提交权属证明和租赁协议等场所证明材料。
(四)允许“一址多照”、“一照多址”。
四、《规定》的预期效果
(一)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切实优化营商环境,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对网上申报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申报方式采用与不动产登记部门信息自动校验比对或无纸化上传产权证明材料。
(二)进一步释放住所资源。推进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便利化,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提出了登记放宽规定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承诺制,解决市场主体注册的堵点,更大力度激发市场活力,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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